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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继承法》的修改需反映民众的意愿,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遗产继承和纠纷处理的需求。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之下,要重视和融合合理的民间继承习惯,并将其有效地运用于立法活动和司法审判当中,实现制定法律和传统习惯的良性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相似文献   

2.
遗产归扣制度滥觞罗马时期。鉴于其法学衡平、平等理念的追求,近现代诸多欧美国家的民法典奉之为圭臬。我国法律虽未规定此项制度,但是民间自古以来有此传统习俗。遗产归扣制度立足于各继承人利益平衡,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之时不忘捍卫个体意思自治,可以合理解决整体正义与个人自由之冲突。目前正值我国《继承法》修订之际,完全可以在尊重民间遗产分割习惯、保留继承制度固有特色的前提之下,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本土实际优化遗产归扣制度,而后予以法律移植。  相似文献   

3.
《小康》2020,(17)
正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现行继承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针对民众关心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问题给予回应,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作"身后"事,但其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事。我国早在1985年就颁布施行了《继承法》,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与原有的《继承法》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内容?专家认为,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4.
房绍坤 《求索》2022,(2):12-20
现代继承法实行共同继承规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归继承人共有。在遗产共有问题上,罗马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日耳曼法主义主张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在我国民法上,自《继承法》至《民法典》的民事立法上都没有明确遗产共有为何种类型的共有。通过体系解释规则,基于共有类型、遗产共有存在基础、遗产应继份以及遗产分割方法等分析,我国民法上的遗产共有应定位为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5.
冯会波 《前沿》2013,(15):66-67
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使得继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尊重中国传统习惯和我国继承制度的固有法的特色.归扣制度的伦理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加以改造利用.  相似文献   

6.
<正>英·《经济学人》·11月22日中国现在使用的《继承法》诞生于1985年,那个时代离婚和再婚不常见、跨国婚姻几乎没有,人们只有寥寥的不动产、汽车或有价财产。传统习惯对于继承例如林木、家畜、家禽等财产很明确,但对于新的概念例如知识产权、域名和数码照片等显得力不从心。虽然,在2003年《继承法》有过修正,但某些定义还是存在模糊。近些年,拥有复杂财产所有权的中产阶层快速涌现,使得遗产纠纷更加棘手,无法可依使得纠纷更难以解决,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加剧遗产继承复杂现象。除此外,中国正逐步走向全球化,某些合法继承人可能居住在其他国家,或者拥有其他国籍身份,这也使继承问题  相似文献   

7.
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的一种传统类型,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其却未加以规定。在《继承法》修改之际,应立足于我国的继承实践和民众的继承习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并从共同遗嘱的主体与客体、种类与方式、变更与撤销等方面进行科学建构,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尊重我国民间的继承传统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8.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已历近30年,由于立法之初的局限性,导致在遗嘱继承制度设计上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我国继承法律关系,应从遗嘱的主体、遗嘱内容和遗嘱执行人等几个方面对现行遗嘱继承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继承法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的重要内容,于2001年11月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2002年11月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法典用一编共五章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其基本内容是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遗嘱自由的重申和限制、遗产的接受和管理、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权等。了解俄罗斯的继承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0.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在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并无全面系统之规定,且学理上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构建,应综合考量现代继承法有关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坚持和体现法之效益、公平、安全、自由等价值理念,比较借鉴法、德、日本等国立法之有益经验,对各遗产债权之受偿顺序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实现法对各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相似文献   

11.
我国农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设计没有兼顾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的合理诉求。应该从立法上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以此放开对农土使用权继承的身份限制,这既符合《物权法》、《继承法》以及房屋特点的内在要求,又符合我国耕地保护政策。  相似文献   

12.
“继承法”是初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常识》第八课所要讲的四个基本法之一。它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从教材看,这一课仅概念就包括:继承法、财产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遗嘱、遗嘱继承、遗赠等11个。除此之外,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学习的重点,还有继承时间、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等都是本课所要阐述的内容。这么多的知识点,如果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是照教材的顺序,先讲继承法概念,然后讲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讲继承方  相似文献   

13.
我国继承法出于保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利益,特规定必留份制度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但作为一项保护特别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性规定,其概括笼统的规定方式显得过于简陋且难以适用。只有从该制度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出发,通过对其享有的遗产利益进行清楚明晰的确定,对必留份权利的实现、丧失及恢复过程进行准确的规范,理清必留份与其他遗产继承份的关系,才能以妥当的标准及方式保证必留份权利主体的遗产利益,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实现其在继承领域不可替代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警官信箱     
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编辑同志:我的儿子在婚后不久就因一起意外事故而不幸身亡,当时儿媳已有身孕。在分割儿子的遗产时,儿媳提出要为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我们满心赞同。可是,儿媳在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却又将胎儿打掉了,准备再嫁。对儿媳的这种做法我们非常气愤,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可儿媳不同意,想自己全部独占。请问,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读者文胜文胜读者:你所述的情况属于《继承法》上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相似文献   

15.
王夙 《求索》2015,(1):138-142
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何判断彼此之间的死亡先后顺序,我国《继承法》相关解释及《保险法》对此皆有规定。但是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规则的冲突。通过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和比较法上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并结合继承法和保险法的法律理念分析,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彼此之间存在保险法律关系时,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判定死亡先后顺序。若无保险法律关系时候,则按照《继承法》相关解释的规定来判定死亡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台湾地区继承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且海峡两岸在民族传统、风俗人情上共通之处颇多 ,因此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 ,考察台湾继承法的特色、把握该法精神的基本点颇具意义。从宏观上考察 ,台湾继承法具有市民法思想和社会法思想并行导入、债权人利益和继承人利益兼顾保护、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并重、血亲继承主义与配偶继承主义共存等特色  相似文献   

17.
什么是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4类: 1、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能够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有:①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②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④公民的合法收入;⑤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⑥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2、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有:①公民著作权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我国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家庭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施行至今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于狭窄,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将丧偶的儿媳和女婿规定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增补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灵活规定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19.
警官信箱     
编辑同志:我有两个儿子,他们分别成家后,我和老头子跟着大儿子过。五年前,老头子和大儿子在一起车祸中丧生。在他们去世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我的生活由大儿媳照顾,在外地工作的小儿子按月寄来一定的生活费用。大儿媳对我照顾得非常好,但我听说法律规定儿媳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我想立份遗嘱让大儿媳也分得一部分遗产。请问,法律是否规定儿媳不享有继承权?我该怎么办?小莉小莉读者:你的大儿媳是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你的遗产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  相似文献   

20.
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从溥仪继承案件入手,比较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将我国的法定继承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直系卑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第四代直系或旁系血亲。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父母、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配偶的继承顺位采用浮动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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