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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源于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补充责任的产生弥补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适用上的缺陷,补充责任应是一种有别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责任承担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监护人补充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特征。涉及补充责任案件诉讼的,应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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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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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不明确。根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不一致时,应由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志愿者组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志愿者对造成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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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干部学刊》2016,(1)
就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而言,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具有追偿权;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说明义务的判断必须以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所必须掌握的信息是否足以使其做出正当合理判断为标准;药品、医疗器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和产品的生产者之间按照过错程度分配责任;过度诊疗分为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两种情形,它和适度诊疗的分野在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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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但实践中仍然会对二者的辨别产生混淆。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能简单地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只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引发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不宜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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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设计——以《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第6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7条对此加以继承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该草案第37条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利益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纳入过错责任范畴,其适用范围和义务主体均应适当扩展、保障的利益范围也应适当界定,以因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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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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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通过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对制裁侵权行为予以强化,来推进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从《侵权责任法》对原来侵权责任的修改以及新规定两方面分析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以帮助更多的人理解运用这部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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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伴随物业的增长态势,物业服务者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而其中所涉及到的关于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尤为突出.现阶段关于物业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通过分析小区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提出以过错推定责任为物业服务安全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立法的角度提出了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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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13条评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110-115
《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二章"职责与权力"在1995年《警察法》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扩大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由人民警察扩大到公安机关;明确救助范围,将公共安全纳入救助范围,列举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且常见的情形;扩张救助时间,将人民警察的非工作时间纳入危难救助的时间范围内;规定报告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积极履行报告义务。遗憾的是,修订草案稿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并未相应地规定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有责无罚,公安机关危难救助职责的规定将形同虚设,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无法有效保障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应该结合不作为理论和实际情况,构建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在内的公安机关危难救助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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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茜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塌陷窨井是茂源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茂源公司所有,茂源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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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84-85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在校大学生也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而对应的义务应由高校来承担。我国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包括:违约责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法定职责理论等。高校属于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以法定职责理论作为我国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法理依据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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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审判决后,桑本谦教授认为,“江歌案”中的刘鑫(刘暖曦)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但引入“过错冗余”“有难同当”的概念可将一审判决合理化。这在理论上值得赞赏,但从道义层面为司法寻求判决理由的观点有待商榷。二审判决虽以“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寻找裁判依据,但在“安全保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直接过错”认定方面存在不足。判定刘鑫在法律上存在过错的另一种思路是刘鑫应承担《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其教义学原理在于“双重风险损害原则”。刘鑫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行为是他人陷入不可预测之风险境地的肇因,且因过错增加了这种风险的发生几率,应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司法裁判并不反对道德判断,反对的是绕开法条及对法条进行超越法教义学分析的道德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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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事由对于划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类型不齐全、具体规范不够精细化等问题,妨碍实践中准确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大小,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