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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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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先买权的性质分别为期待权、订约请求权和形成权。先买权的行使也具有阶段性,分为双方协商阶段和单方行使阶段。对我国先买权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2.
先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上的定位,由其自身的价值决定。本文分析了先买权在适用对象和行使条件上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对先买权制度的价值提出疑问。目前我国民法上先买权适用范围失于宽泛且欠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未来的民法典对该制度的取舍应慎重对待。  相似文献   

3.
特殊出卖情形下的先买权问题,应当肯定先买权在拍卖情况下可得行使,必须通过设计合理的程序兼顾好先买权人、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利益。在招标出卖情况下能否行使先买权,须区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招标出卖之目的仅在于获取高价,则可行使先买权。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出卖情况下,先买权可得行使。在为实现担保物权的出卖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关注的是特定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即出售所得的价金,先买权完全可得行使。在互易情形下,只要先买权人能提供替代物,则可行使。在向近亲属、好友出卖情形下,先买权可以行使是原则,不可以行使是例外。在混合赠与情形下,要根据特定标的物所有人真实意愿中的买卖因素大小决定能否行使先买权。以物抵债从本质上讲也属于"有偿转让"的买卖范畴,先买权当然可得行使。以物出资之目的在于获取出资人的身份并享有出资人相应的收益权,与出卖的性质大异其趣,应当排除先买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4.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房屋所有者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我国关于房屋先买权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买卖案件时,应当遵照执行。对于侵犯先买权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但是,涉及房屋先买权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房屋先买权案件时,值得研究和注意的问题是: 1.我国现有法律只规定房屋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有先买权。那么,没有共有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屋相邻权人是否有先买权?根据我国传统习惯和司法实践,房屋相邻人享有先买权。我国宋代的法律制度就有规定“应先问房亲,次及四邻”。在目前  相似文献   

5.
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相似文献   

6.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德国民法典》及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承租人在行使先买权时往往会同共有权人的先买权、次承租人的(如果存在转租关系的时候)先买权以及在拍卖时同第三方之间权利相冲突。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解决在实际生活中承租人先买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宋律在田宅等不动产之买卖中,赋予亲族、邻人以及其典权人等特定身份的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是封建时期统治者出于对于社会管理的创设的一项制度。同时,其对于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保证社会秩序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制度模式有采法定制和采约定制。基于私权自治的诉求,共有人可以约定先买权是不言自明的。从比较法的角度,借助经济学、社会  相似文献   

9.
优先购买权是公民、法人在特定的买卖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特征如下: 1.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先买权人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先买权人对其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那项财产,在出卖人出卖以前,仅仅存在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而只有当出卖人将这项财产出卖时,先买权人才能行使自己的先购权,将这项权利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2.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限制权。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出卖人的限制,在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情况下,出卖人出卖财产时,必须优先卖给先买权人,这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都有规定。其二是对先买权人的限制,先买权人只有在同等的条件下,才能优先购买出卖人出售的财产。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先买权人所接受的买卖标的和价格条件、交付货款的时间、方式等与其他购买人相同。也就是说,先  相似文献   

10.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民法上之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民国时期,将其规定于民法典之中,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仍沿袭之。目前我国法律虽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相关规定,但均非常简陋,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本文试图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概述、行使、完善等方面来对其加以阐述,以期能对我国民商事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上,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具体体现为共有人的先买权、按份共有人的先买权和承租人的先买权,其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房屋买卖诉讼中涉及的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此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争议诸多。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引出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以及丧失优先购买权情形作了阐释,提出关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度及行使条件、诉讼规则设定的科学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先占制度在我国历代的立法中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在如今的国家立法中,没有对先占制度做相应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的先占关系仍然以习惯的形式存续了下来。因此可以看出,先占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先占制度一直未做明确规定是有待商榷的,对于先占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是有其立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本文对先占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做了简要的分析,以此来说明先占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分析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要从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财产出奏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在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入手.而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又是其中的关键点,其也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存有诸多争议的热点.要正确界定第三人在先买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必须严格将第三人区分为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兼顾先买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4.
杨峰 《法学杂志》2006,27(3):13-15
先占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早在人类处于狩猎、采集时代就已存在.先占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历代法律都承认先占取得.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占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具有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利用资源等功能.我国有必要在<物权法>中确立先占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先占因其具有多元的法理价值且与循环经济具有高度的理论契合度,成为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私法途径.构建先占制度应采二元立法主义,对先占的主体和客体采取开放的态度,通过对《物权法》相关规定做出司法解释来确立先占制度,以改变司法实践中因先占实体法缺失而导致裁判困难的局面.  相似文献   

16.
《德国民法典》中先买权之法律技术性质的逻辑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解读的维度及其体系性限度“每一个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都是一个系统或语境的一部分,它从这个系统或语境中确定自己的意义。变换语境后,每个孤立部分的含义在重组时,便与它们在先前的语境中所具有的含义毫无关系。”〔1〕因此,对《德国民法典》中先买权之法律技术性质的解读  相似文献   

17.
专利先用权是在单一性原则和先申请原则的情况下,为弥补先申请制的不足,权衡多方利益而产生的.它是与专利权并存的一种独立权利,在对专利权限制同时,平衡了先用权人、专利权人、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全面阐述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现状的情况下,试图提出完善构想,也为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18.
崔建远 《河北法学》2012,(12):33-38
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学说称之为附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下同)本为不同领域的制度,两者在机理、法律构成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在个案中不发生关联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一个客观事实同时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的构成,也是可能的,并且已经成为事实。于此场合,当事人对其运用顺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先适用法律关于附生效条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设立先占取得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能性透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云生 《河北法学》2005,23(3):25-30
现行中国民事立法未明示规定先占取得制度,深刻影响着民法价值目标之合理性与体系建构之完整性。综观各 国立法,意识形态虽或相异,历史传统亦未必相同,但其于先占取得制度之构建方面却体现了一种共同之价值立 场并于法典中明示列出。以现行民事立法之价值选择与体系缺失两方面为切入点,分析先占取得制度阙如所产 生之诸种弊端,探明于未来民法典中增设先占取得制度之必然性及可能性,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为蓝本对先占取得制度进行简要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考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柴荣 《法学研究》2007,29(4):131-141
田宅交易先问亲邻的制度在法律中出现始于后周时期,在宋元时期达到极盛。明清时期,国家律典对此不再作强制性规定,但在民间习惯中,先问亲邻的做法仍广泛存在。这一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将土地保留在本宗族的内部,减小交易风险,并协调家族成员关系。它与现代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和相邻权等制度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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