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不道德的、恶的法律究竟是不是法律?不同的法学流派的回答是不同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法和善法一样也是法律,即"恶法亦法"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法不是法律,只有善法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论.本文从分析"恶法亦法"的缺陷入手,旨在阐明"恶法亦法"的谬误,从而确立"恶法非法"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恶法非法论     
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恶法非法论从法哲学的高度论证了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力,是一种激进的、革命的理论。公民反抗恶法的基本方式是公民不服从,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群体性抗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改变或废除所反对的法律。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该承认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恶法非法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所作的《和谐社会中的法治》的讲演中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其中第一理念就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治国家里面的法律一定是善法,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恶法,非法也,不可能催生法治。在纽伦堡审判开始的时候,所有的被告人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那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希特勒是一个很完美的形式法制主义者,尽管他最后是用毒气用枪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但是在屠杀之前经过了法律程序。因此所有的战犯都说,“我是在执行法律,对这六百万人的死亡我不负有责任”。法官们陷入了尴尬境地,不得不休庭。因为法官也信奉这条法治原则——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看到了这个两难问题,于是写了《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认为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如果一项法律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做法律。法官们从他的思想里获得启示,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凡是展示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特征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这样的话,法律就分成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法上之法被称作善法,法下之法被称作恶法,而恶法非法。  相似文献   

4.
在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围绕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而展开了长久而激烈的争论,从本质上来看,这其实是对于"法"与"法律"关系而展开的讨论,本文以美国宪法学家考文的"高级法"观念渗入实在法—宪法开始着手,分析了"高级法"的观念来源、"高级法"的涵义以及"高级法"是如何渗透到实在法的过程,确立了实在法获得至上性和合法性所必须具备条件—渗透和体现"高级法"的背景。  相似文献   

5.
著者在该书《序》中写道:“鉴于正当性问题的浩大,本书的研究限定于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二者的关系问题中。所幸的是,这两大法学派恰处于近代以来西方法哲学思想画面的中心部位。人们通常以‘恶法非法’代表自然法学派,以‘恶法亦法’代表法律实证主义,并由此在二者间形成简单的对立。在阅读和思考中,我越来越感到这种理解是肤浅而片面的。但究竟怎样全面而准确地概括两大法学派的关系,一直困扰着我。忽然有一天,我在看美国总统大选的节目时受到启发。  相似文献   

6.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关"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讨论很多。自古希腊时期的克里克勒提出法分善恶,到孟德斯鸠将"法"同"法律"严格区分,再到边沁、奥斯丁等提出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长达几个世纪的学术争论仍在持续。通说认为,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可否否定法律,违背道德的法律是否仍需遵守等问题依然没有定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也决定了立法和学术讨论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7.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如果说良法理论催生了实质法治,那么,恶法亦法理论则催生了近代形式法治。恶法亦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价值表现为:它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问题。归根结底,最根本的还是寄望以此解决中国法治的生根问题。有鉴于此,法学理论应从浪漫主义转为坚持法律保守主义。  相似文献   

8.
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的取舍在标准的掌握上本身无实质性区别,取舍的标准首要在于对“非法”所涉的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法律的价值包括秩序价值(形式价值)和正义价值(实质价值),其中法律的正义价值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证据的“非法性”虽损害了法律的秩序价值,而无损于法律的正义价值,该项非法属于形式非法,而非实质非法,该证据的“非法性”对证据的取舍则无影响。从法理的角度看,证据的“非法性”作为一种符号学的意义在于反映证据的外部特征和法律特性,并非为决定非法证据取舍的一个直接因素,而起决定作用的是“非法性”对法律正义价值影响的状况。  相似文献   

9.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取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重建置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 ,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 ,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10.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应具备"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三个条件。判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是否应当排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适用问题,更多的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动态变化,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找到进行取舍,实现多种价值的动态平衡。对于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则不宜界定为取得证据"非法";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从违法收集证据的严重性和排除非法证据对国家利益损害程度来权衡,要根据具体案情,衡量各方面的情况后决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对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但却并非重大违法,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取得的证据,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这个问题并非是哈特的创造.以<法律的概念>为蓝本叙述法律与道德分离的背景,在哈特的语境下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看到:法律与道德交叉是"形式和功能上的",而不是"内容上"的,从规则的内向角度出发,道德是不能成为评判法律效力的终极标准的,但通过研究和论证实证法学派的现点可以得出"恶法亦法"以澄清自然法学派...  相似文献   

1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用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价值理论模式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区分了良法与恶法,厘清法律价值理论模式的基本概念.分析中西方法传统法学大家提出的法律价值理论模式,对比中西方传统法价值理论模式的不同:现阶段我国法律价值理论模式的调和和选...  相似文献   

13.
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可能是一个矛盾,难以实现“恶法亦法”情况下的社会正义。这一矛盾难以在实行积极的罪行法定原则的我国刑法内部得到解决。缓和这一矛盾的理想途径是通过对《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进行解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尽量减小报应刑实现法律正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按照非法证据种类和多元利益衡量法的双重标准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应当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理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但是要降低证明标准并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四个阶段中建立起检察机关、法院依职权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和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相似文献   

15.
从学术敏感度的视角来看,奥斯丁的“命令说”,相对于那些针对此学说展开批评的评论家们的理论,还是毫不逊色的。无论从认识论意义上还是从本体论意义上讲,法律都无法摆脱道德的“纠缠”。如果固执地生拉硬扯地去单独认识他们中的一个,答案将不是完整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恶法亦法”的思想,毫无疑问锤炼了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的尊崇。这一学术贡献也是对西方思想传统中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价值一元论的继承。  相似文献   

16.
“权利冲突”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的“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七条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从整体着眼,权利冲突的解决有市场和法律两种机制.法律干预又分立法和司法两个途径:立法以价值位阶论为代表,司法以利益衡量论为代表.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可能构建出一般化的权利冲突解决程序:以最大限度容忍当事人自治为前提,在价值位阶指导下容许法官利益衡量,最后再回归立法层面完成价值判断的合法化.  相似文献   

17.
对司法归类中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概念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与自由法学派一直存在争论,哈特和考夫曼对其均进行了批判。法官运用法律时有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两种方式,相对应的是,存在着涵摄与等置两种逻辑思维技术范式:其相同之处在于都试图将事实与规范连接起来;不同之处在于涵摄直接通过种属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来沟通规范与事实,而等置则通过比较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8.
法的价值是法之所以存在的逻辑原点,也是校正恶法、推进法治进步的指针。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体系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内在的灵魂,而工具性价值则是外在的形式。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包括环境公平、正义与秩序,其目的指向生态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利益的重构与平衡,并通过确立环境公平的优先位阶,实现生态利益的持续增加。在工具性价值中,确认性价值体现为以制度形式把生态补偿的目的性价值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分配性价值体现为分配生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而规范性价值则体现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9.
本文采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首先对推定概念进行分析,得出推定本身只是一个中性的法技术工具,具有自身的逻辑规律;而法律推定的具体设置却蕴涵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并以此为基础对行政法中的两个主要法律推定作了分析,得出公定力理论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推定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的行政与违法性推定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两者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作用而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使人怀疑侦讯存在的现代法律价值。业内人士看淡其前景,认为物证才是证据之王。正视侦讯的现实困境,在遏制其恶中肯定讯问存在的必要性。嫌疑人接受讯问既是义务,又是权利。物证虽然较客观,但是常需人证补充之。口供的价值,物证不能取代。侦讯对组织证据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侦讯实践本身就在探寻其规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