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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余年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充分表明,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在经营者集中的法定范畴、审查范围、审查标准、附加条件、执法公开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问题。这在客观上已经直接影响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审查以及企业并购交易的有效开展,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已经积累的成熟经验并合理借鉴他国的科学做法及时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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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SEP)是专利技术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产物,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比一般专利更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涉及SEP 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更复杂,执法机关不仅需要关注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还要考察SEP 持有人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考虑涉及SEP 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时,行为性救济一般优先于结构性救济,SEP 持有人还应受到FRAND 承诺和不得滥用禁令救济的约束。涉及SEP 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应当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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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四章确立了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确定科学的申报标准和控制标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应当根据销售额指标来合理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应当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控制标准修正为实质性减少标准,并予以具体的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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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各国的"竞争法"里都出现了集中控制这样的专门用来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内容。各国的做法一般都是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进行事前或者事后的申报,并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相应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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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联营可能带来能够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的整合,又可能损害竞争,因此一直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个重要议题。企业联营的反垄断规制主要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协议的规制,欧盟和美国两大法域各自形成了一套规制模式。在中国,《反垄断法》没有对企业联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专门的规定,企业联营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规制仍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应当立足于现行规定的解释,结合成熟法域的反垄断法经验,从适用模式、规制对象和竞争效果评估三个层面缕析,建构企业联营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理性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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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商研究》2008,(3)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启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程序的关键,也是相关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基本问题。设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关系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限和工作效率,也关系到参与企业的合并成本和运营效益。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当反映经营者集中与我国市场的关联性,体现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并考虑该标准的客观可操作性。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也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地利用行政资源,促进经营者集中控制法的高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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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立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新制定与实施的《反垄断法》对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关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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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标准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诸多的特殊性,有关这些行业中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标准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它不仅涉及到反垄断法上控制标准与行业法上控制标准的适用,而且还涉及到因自然垄断行业的公益性而产生对控制标准的特殊需求。我们有必要适度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相关内容,保证自然垄断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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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65-74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企业营业额往往较低,加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审查态度不明、审查标准模糊、综合审查要素宽泛、审查程序不健全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已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导致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回应:明确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立法态度,修改《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综合审查要素,完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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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的立法化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我国刑事和解立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刑事和解.防止刑事和解的随意性,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适当位置分别就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和实体处理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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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业是授权立法的主要适用领域。在现代规制的效率目标下,授权立法必须控制代理成本。授权幅度、程序控制、规制机构的独立性、规则的监督这些单一控制工具对于最小化代理成本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结构控制模式才能实现成本控制的功能整合,并解释各国多样化成本控制制度的权变特征。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授权立法应利用结构模式,结合国情,优先选择适应性的规制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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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但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必然会带来垄断的弊端。在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 ,实行民营化改革 ,引入竞争机制 ,已成为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必然选择。因此 ,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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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的免于匮乏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面对经济危机提出了包括公民应该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的著名四大自由。我国的法学理论中虽然没有这一概念,但宪法中关于"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关于公民免于匮乏权的表述。本文从现代国家的职责、国家权利(义务)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保障公民免于匮乏权是国家的法律义务,不能将此任推给公民家庭及个人,并通过对我国实践的剖析,提出应当避免过度从政策层面、经济层面及公民个人努力层面对公民进行免于匮乏权保障的路径选择,而应靠国家义务性、实践路径上的法律制度性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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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事关宏观调控的效果。要合理配置宏观调控权,就必须确定宏观调控权配置的原则。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横向配置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纵向配置指宏观调控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由于宏观调控是事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事务,因此,宏观调控决策权的配置应实行集权原则,由中央国家机关独享;而宏观调控执行权的配置应实行分权原则,由中央政府与地方省级政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分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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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改判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难以统一。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是民事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以维护既判力为中心处理具体问题,尽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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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 ,在监管体制、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控制、地下水资源保护等方面面临许多问题。针对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的问题 ,提出完善的建议 ,将有利于我国城市水污染的防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