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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解释中刑法司法解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仅很好的适应了这个不断变更与发展的社会,更重要的是它克服了刑法典所具有的滞后性以及刑法条款所具有的模糊性。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刑法典及其刑事法规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急需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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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背景下法律条文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刑法典中,几乎没有一条法规不需要作司法解释.①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缓解了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和周延性欠缺以及灵活性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发挥了沟通刑事立法和实践的桥梁衔接作用,促进了刑法从应然到实然的成功转变.但是,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进步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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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通过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将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化也存在诸如:违反罪刑法定、损害法治根基、破坏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损害司法权威、束缚法官能动性等弊端.过度将刑事司法政策转化为司法解释,不但有损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作用的发挥,还可能造成更多问题,不利于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本文以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化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刑事司法政策过度司法解释化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正确定位刑事司法政策,使其更好地促进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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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再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刑事司法解释应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刑事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不应与刑法同步;刑事司法解释也有溯及力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完全依据刑法确立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考虑刑事司法解释能否溯及既往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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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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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16-21
探究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之间关系的历史发展与自身逻辑,需要将刑事政策作为规范刑法外的顶层设计,并将规范刑法视为刑事政策外的微观治理看待。随着当代社会日益成为风险社会,作为规范刑法最活跃部分的刑法司法解释日益成为规范刑法工具理性延伸的领域,刑事政策需要能动发挥目的理性,化解体系性困境。刑事政策进入社会治理的微观路径日益依赖占据主要比例的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具有联系刑法立法与司法适用的位阶特质、扬弃立法解释与个案解释的属性特质、完善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化的结构特质,将在刑事政策与规范刑法之间发挥现实的实践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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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治之下,刑法修正案已然成为弥补刑法典不足,保持刑法典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首要是实体正义,但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做保障,两者皆不可偏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主体,不仅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且违背立法法设定的权限划分,不仅丧失了刑法修正的程序正义,而且破坏了法治原则和精神.应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从而使刑法修正与我国刑事法治的多元化建设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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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刑法定原则看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对刑事立法、立法解释造成了冲击,其内部也有诸多矛盾。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入手,并以此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存的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意义和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完善刑法司法解释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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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法规范存在的形态来看,我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采用的是一种以刑法典为轴心的单向型刑事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在总体上保持刑法典的主导地位,集中发挥刑法规范的权威效应,但因其缺乏较为明确统一的立法指导原则,以及受到传统刑事立法方式的客观制约,因此,不仅在各种形式的立法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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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两高"颁布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虽然对下级司法机关适用刑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有的司法解释不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而是在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且在选择路径上存在疑问;有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表现为类推解释与溯及既往;此外,有些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存在混淆违法与量刑责任、混淆行为与结果、混淆犯罪形态、混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以及重复评价情节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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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对将来发生的实际案件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其作用日趋重要。无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补充还是发展,都必须建立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及刑法条文立法旨意的基础上,而非一种所谓的创制性立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以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本身的溯及力为基准,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思想,当然具体适用还应考虑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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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多年来我国遵行的“一级二元”的刑法司法解释模式,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继续维护和承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法官不能成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主体;应杜绝非法定司法解释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刑法司法解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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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两高"颁布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虽然对下级司法机关适用刑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疑问和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以往司法解释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但是,近年来的司法解释的目的出现了转向,其中一些旨在发挥广义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且在选择路径上存在疑问。有的司法解释以满足"民意"为目的。有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引起下级司法机关的重视,同时通过媒体的宣传,告诫一般国民不要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还有的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是以应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可能带来的问题为目的。第二,有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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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76-79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①但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正是这种解释在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法律适用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赋予法以生命力。现在的问题已不再是是否应有司法解释 ,而是司法解释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要真正完成司法解释的准确定位 ,我以为应追溯到其源头 ,搞清到底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解释。 一、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含义在分析刑法司法解释的成因之前 ,有必要弄清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一 )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有学者认为 :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