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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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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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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72号《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资金利息扩大的部分损失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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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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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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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9):10-1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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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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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经他字第26号《关于在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解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仲裁机构的体制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所不同,原仲裁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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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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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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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五个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债务人的虚假验资人对债权人承担虚假验资民事责任。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构成以虚假验资行为、债务人或其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验资人过错、虚假验资行为与债权人信赖利益损失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虚假验资额为限 ,并应酌情考虑债权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曾先后出台五个司法解释 ,其中法 (2 0 0 2 ) 2 1号通知 ① (以下简称 2 1号通知 )将金融验资机构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