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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路华公司(英国)“陆虎”商标争议案焦点是对《商标法》第31条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该条规定非常重要。《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与本案密切联系的关键词有:“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2.
在路华与吉利“陆虎”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委员会驳回路华公司“陆虎”商标撤销申请的决定,无论从程序角度还是事实角度来看,其法律依据都不坚实。这一判决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与行政界线的模糊,这涉及到法治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对此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3.
2011年6月10日,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在杭州专门就吉利“陆虎”商标案举行了研讨会。来自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研究会、浙江省社科院等科研机构,杭州市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办事处、吉利集团等单位,以及浙江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多所高校的3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着“商标法热点问题研究以‘陆虎’商标案为例” 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取得了丰硕成果。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本着维护法律正义,对吉利“陆虎”商标争议案提出了各自看法,观点各具匠心、百家争鸣,为保护中国企业合法商标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靠的实践依据。本刊收录、整理了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期望引起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4.
“陆虎”商标行政确权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1条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使用”一词的内涵。  相似文献   

5.
2011年6月10日,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在杭州专门就吉利"陆虎"商标案举行了研讨会。来自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科技法研究会、浙江省社科院等科研机构,杭州市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办事处、吉利集团等单位,以及浙江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多所高校的3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着"商标法热点问题研究以‘陆虎’商标案为例"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取得了丰硕成果。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本着维护法律正义,对吉利"陆虎"商标争议案提出了各自看法,观点各具匠心、百家争鸣,为保护中国企业合法商标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可靠的实践依据。本刊收录、整理了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期望引起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6.
周团 《人事天地》2009,(20):5-5
据新华网报道,全球知名人力资源雇佣及管理服务商美国万宝盛华公司发布的“2009年人才短缺调查”显示,2009年国内企业“最难找到合适员工”的十大职位中,“技术人员”位列榜首,连续第三年成为最短缺的职位。  相似文献   

7.
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在因特网上的“活”商标发展得红红火火,作者对这种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如何“固定”及愈演愈烈的网上商标侵权而引起的商标法律保护的新问题进多“了剖析。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的破产程序基本上是一审终审,对破产案件审判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破产诉讼中存有诸多弊端。为此,必须采取设立破产案件的复核程序,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审理案件的裁定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或上诉的权利,允许债权人中请再审,允许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9.
<正>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随着市场的放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商标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但是,亦有一部分企业因缺乏商标法规知识、忽视商标的作用而导致自己所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被告侵权。1986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印刷厂发现市场上销路很好的陆丰县红光纸类制品厂(下称“红光厂”)生产的米烟纸的“跃进牌”商标尚未办理注册手续,于是便按其“跃进牌”商标图案仿制了“飞跃牌”商标,并抢先在同类商品上以“飞跃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年8月份,连城县印刷厂在领到商标注册证后,便会同连城县工商局前往陆丰县工商局投诉,要求依法保护其已注册的“飞跃牌”米烟纸商标的专用权。后经陆丰县工商局派人到红光厂检查,发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确定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就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的,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最先注册人优先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家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冰岛、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等国家采用)。  相似文献   

11.
被业内人士称为天津地铁系统“一号”腐败大案颇具讽刺性:地铁公司党委书记向中纪委举报了“老搭档”(地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则在“双规”期闻检举了党委书记。最终,天津地铁党政两个“一把手”双双落马。原党委书记王春清一审获刑13年。原总经理高怀志一审获刑20年。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况 原告Z公司从A银行处受让对债务人C公司的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13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及利息。2012年,Z公司作为破产申请人,以“c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C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被受理。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8日,原告上海田子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子坊公司)取得在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的“田子坊”文字商标(以下称为涉案商标)。2012年6月28日,被告上海泛亚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集团公司)受让取得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的的“田子坊及FARMER GARDEN”中英文组合商标(中英文上下排列、以下称为田子坊服务商标)。  相似文献   

14.
围绕刑事二审出庭,从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法律地位争议,二审案件审判方式的确定及监督,二审案件开庭如何“参照”一审程序,二审证据的补查及对刑诉法第189条第3款的理解、运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深入探讨了检察人员出席刑事二审法庭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督方法和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5.
1999年 5月 31日,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赔偿,打破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这一案件的基本事实简述如下:  1998年 1月,河北省涿州市李先生开的夏利车出了交通事故,车被烧毁,交警部门鉴定李负全部责任。 7月份,由于对赔偿数额持久协商不定,李先生向涿州市法院起诉了承保此车的平安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到底是按保险金额还是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  相似文献   

16.
在考验“无罪推定”的现代人权观念上,众所周知“邱兴华杀人”案比其他案件更具典型性、戏剧性和颠覆性。新疆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即“薛某杀人案”。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也成为该案的关键。与司法机关对待被告人邱兴华一样,始终没有同意本案被告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在证据基本确凿的情况下,同意被告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根据鉴定结果适用恰如其分的刑罚,是处理类似案件的妥善方法。而司法机关采用回避方式对待这一问题的做法都为这两起案件留下了遗憾。如果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都能在这样一个表面看来“十恶不赦”的人面前,依然存留“无罪”的警惕,那将是中国司法观念的一个巨大飞跃。  相似文献   

17.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认为 ,驰名商标(WellRnowntrademark)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 ,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但广大公众所共知和享有卓越声誉达到何种程度始构成驰名商标 ,各国学说和立法颇有分歧。我国有关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始于1989年。这一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首次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 ,并出具证明 ,使北京同仁堂药材公司要求日本特许厅撤销在日本抢注的“同仁堂”商标的申请得以实现。1996年8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  相似文献   

18.
经济案件从立案到一审收案“缩水”的原因,应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现行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人员的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19.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关于再审程序划分的“三阶构说”日渐占据民事诉讼学界的主导地位.应从“三阶构说”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并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具体内容,并针对其中若干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的理论方向和具体构想,力求建立起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程序.  相似文献   

20.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为二审法院突破上诉请求拘束原则设置了四种例外情形,其中包括“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抽象的概念给法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务中法官对此理解不一,不可避免地导致适用泛化问题的产生。为防止条款适用泛化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合理限制,有必要对《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限缩解释。在判决既判力只及于特定主体的诉讼中,二审法院不必对舆情风险大的偶发性案件、牵涉公有单位利益的案件、当事人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这三类作一审判决公益侵害性考量。根据实务现状尚无法看出“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空间。从长远来看,增设附带上诉制度、逐步限缩解释直至删除例外条款,方是化解二审程序当事人救济与裁判纠错二者矛盾的正本清源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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