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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某上市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三个账户后,多次利用这三个账号进入该网站,先选择购买最便宜的充值卡(价值0.6元),此时弹出一个购物车窗口,说明用户已买入哪些卡,并有四个按钮(继续购物,修改数量、清空购物车、去收银台),嫌疑人点击“继续购买”,使网站在原窗口没有关闭的情况下弹出一个新窗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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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12日晚8时许,李某途经县城爱美美容厅,见刘某(女)站在洗头房后门打电话,遂向前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李某即将刘某拉到在地,卡其头颈等部位,并随之撩起刘的衣裙,摸其乳房及阴道。后李某见刘某的手机(价值1200元)掉落一旁,便上前拾得该手机后逃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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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6月30日凌晨,正在休息时间的宋某给上班的二班班长桑某打电话.告诉其自己想装车煤.桑某表示车进来了再说。宋某即安排司机张某驾驶大货车,进入单位煤场。蒋某与申某都是二班的抓斗司机,桑某安排蒋某驾驶抓斗给大货车装满煤。宋某带领着张某驾驶大货车从北门出厂,门卫范某因宋某表示这次放行可以折抵以前的一千元欠款.故未对大货车检查就予以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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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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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因缺钱花.一起预谋用可口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头上、脸上的方法实施抢劫。2009年11月末至12月初.李某等人采取晚上尾随被害人进入住宅小区单元楼道,并将随身携带的可口可乐瓶内的可乐液体摇晃出泡沫,在被害人走到楼道台阶转角处时上前抢被害人的挎包,在与被害人撕扯的同时将可乐液体泼洒到被害人的头上和脸上,使被害人对突然被喷洒到头面部的液体产生心理恐惧丧失反抗能力时,随即拖拽并将其挎包抢走。李某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共抢劫了多名被害人钱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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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判例研究的论文,主要涉及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通过分析杨保营案,说明在拘禁他人以后迫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只有向其亲友或者其他相关者勒索财物的行为才构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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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分别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二道贩子)约定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由王某某、周某某负责捕捞渔获物,田某某负责收购后转卖给他人。后田某某先后联系犯罪嫌疑人毕某某、高某某,二人同意收购。在确定收购人后,田某某联系确定渔船停靠地点和停靠时间。案发当日5时许,王某某、周某某驾驶渔船在某海域进行非法捕捞。当日7时许,田某某、毕某某、高某某等人分别驾乘货车到码头准备接收渔获物。当日10时许,王某某、周某某完成非法捕捞后,分别驾驶渔船停靠码头。毕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装运渔获物时被发现,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禁用渔具5张,渔获物140余千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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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李某在福建因务工死亡,其妻左某同茶某及亲友一同到福建解决后事。后同用工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用工方赔偿左某死亡赔偿金、女儿抚育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8千元,左某在外出时没带身份证不能在银行开户,茶某就借用了自己在中国银行的一个帐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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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曾与吕某(另案处理)合伙组织偷渡,期间发生了偷渡人员甲和乙因车祸死亡的事故。李某、吕某答应赔偿死者60万元,二人各分担30万元。后吕某逃匿到外地.李某只好垫付了吕某的30万元赔偿金。许某、谢某听后,提议帮李某把钱要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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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了四种实行行为,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刑法的二次保护性上看,对非法获取行为的规定未免粗糙。考虑到刑法的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和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将非法获取行为清除出刑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以何种形式清除,鉴于修正案的补充立法性质和对动态犯罪圈的犯罪化及非犯罪化的双向性功能,应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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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非法登陆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系统中存储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但从犯罪目的和客体看,行为人非法获取房源客户信息的目的在于通过出售、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此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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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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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内丘县人,内丘县车管分所临时工。201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内丘县车管分所负责新车上牌的微机操作员(临时工)期间,在一次操作选号机时,偶然进入邢台市车管所发放车牌号系统,由此掌握了侵入放号系统的窍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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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原武汉市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材料仓库管理员,熟悉成品酒仓库情况和成品酒出厂程序,观察发现门卫只要有提货单就放行,并不仔细查看单据,核对货物。2011年4月至7月间,他先后3次利用在该公司内捡拾的废旧提货单骗过门卫将酒运出该公司的方式,共计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