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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尚处在继续治疗中的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判定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医学会还多以患者鉴定时的情形作为定级的标准,而一旦鉴定后患者的情形发生变化,对鉴定的质疑在所难免。笔者根据两例生存期恶性肿瘤患者医疗事故等级判定的不同结果,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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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由于所涉及的情形较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的情形较少,有的不够严谨,给专家鉴定带来困难,笔者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和个人理解,提出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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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由于所涉及的情形较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的情形较少,有的不够严谨,给专家鉴定带来困难,笔者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和个人理解,提出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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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探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几个方面的问题:1、有关医学问题标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医疗卫生机构普遍承认与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2、有关法律问题: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是否存在侵权和违反合同的行为;3、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良后果是否系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损害后果,要根据医学一般原理和临床知识加以判定;4、因果关系原则: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原则,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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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运行一年来,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但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如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等值得探讨。1问题与思考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疗事故的分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它牵涉到对患者的赔偿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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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