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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关系复杂。法律要实现对社会关系之调整,方式不外有二:一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一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中法律结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无意思自治之适用余地。不当得利为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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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不当得利的含义与起源,从不当得利之获利返还的法学界现存争议出发,深入分析不当得利获利返还方式,提出创设性观点和具体实施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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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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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对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不够充分,大量存在着失地农民与征地单位的冲突,本文简要的论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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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英美法理论,债可区别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但随着返还请求权[Restitution]由单纯的救济方式发展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英美债法体系随之发生变化,返还请求权已成为英美债法的第三大支柱。而返还请求权法是以不公正利益增加为基本原则而构建.整合了以其为基础的权利主张,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Goff和Jones于1966年定义“返还请求权法”为“调整各种以不公正利益增加原则为基础的清求权的法律部门,它包括准契约,但不限于此。”该定义随后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是返还请求权最具权威性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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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当得利制度中,基于原受利益所取得的利益是否返还是纠纷中经常遭遇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对待。属于"更有所取得的利益"的增加利益属于返还标的。而关于价额偿还的情况下,实际出卖价额高出其客观价值的问题属于返还范围的范畴,认为依社会通常观念如无受益人的行为介入受损人也理应亦可获得的财产利益应当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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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遏止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与价值就在于平衡市场主体与政府权利之间的关系。然而,大约从两年前开始,针对部门和待业利益不适当影响立法的问题,有关批评日益多了起来,从专家学者到平民百姓,很多人都开始抱怨这种现象。但问题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行业和部门利益并非完全不能影响立法,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这种影响是必须的,有益的。实际上,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立法本来不该怕利益集团的呼吁,相反,没有各种利益集团和个人利益的博弈,立法才会显得孤单,支委会导致盲目。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这个方面当有天然的责任和敏感。从动议到起草再到审议,代表们完全可以加强调查研究,将不适当的部门和行业利益排斥在法律草案之外。本期我们推出四篇文章,系统描述和阐述了部门和和行业利益对中国立法的不良影响,希望藉此引起各界高度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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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存在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司法干预较少、过于依赖法官自由裁量和父母意思自治、保护标准过低等问题。本文认为应加强对协议离婚的干预力度,在婚姻法中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判断标准,并适当听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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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今的中国来说,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对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政府部门,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政府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在立法活动、财政活动和行政活动中都有不同的表现。这些表现不仅极大地侵蚀着政府的合法性,而且对政府的行政过程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抑制政府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对完善政府部门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形象和执政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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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利益在地方立法中的表现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从立法计划的制订到法规、规章的审议通过,无时不在受到各种部门利益的困扰。实践中普遍存在并越来越严重的部门利益、行业利益、部门分割、推诿扯皮,争权夺利、推卸责任等现象已经直接影响到地方立法。有的部门在报立法项目时,不是从全局利益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而是从本部门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有利的就报,没利的不报,经常导致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项目报不上来,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项目却很多。一些部门借地方法规、规章起草之机,要求给本部门增加权力,不该收的费要收,不该罚的款要罚,不该审批的项目要审批,不该管的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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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方(受损方)原则上要对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4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非因受损人行为所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事实就成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消极事实,原告方将面临证明不能的困境;此时,应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证明责任,才能彰显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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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已成为继侵权法、合同法之后债法领域的第三大制度,在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广受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和应有的重视。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仅有《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了":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无相应立法解释,不当得利所包含的各项基本问题,如理论基础、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效力等,我国立法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学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等传统而实用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主要从不但得利制度请求权角度来对该制度予以探讨和研究,具体主要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以及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建议几方面来系统梳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