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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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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保障视野中的看守所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看守所制度是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已决犯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实践中看守所制度存在各种弊端,职能定位不准确,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看守所的各项制度加以研究,顺应和谐社会中人权保障的潮流,建立合法化、人性化、科学化的监管场所。  相似文献   

2.
中国已经签署或加入对被羁押人权利保护的系列国际人权条约.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改革措施也更加具体和明晰。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很大的提高,本调研以河北省看守所被羁押人的人权现状为视角,解读看守所在押人员现实的生存状况,从局部观察河北省被羁押人的人权现状,并以此作为改进河北省被羁押人人权保障工作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特邀监督员巡查以及定期向社会开放看守所等举措,使得被羁押人之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提升。目前,特邀监督员并未真正起到独立有效的监督作用。充分重视并不断提升看守所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还需进一步构建独立巡视人之突访机制。  相似文献   

4.
看守所制度的规则系统具有形式上零散、内容上发展不平衡、演变滞后、规则内容和形式均相对封闭、演变方向明确的特征。产生前述状态的原因是看守所的地位不明确、基于犯罪是"邪恶的"的传统文化而产生的被羁押人员是"邪恶的"的认识、看守所制度规则的零散化和相对秘密化。看守所制度规则系统应当附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母系统,包括调整看守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关系、看守所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守所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保障看守所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各种解释、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秩序保障规范的三级规范。  相似文献   

5.
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触犯刑律的不同,其羁押表现也各不相同。从当前形势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现实需要;从法律角度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创新需要;从审判角度看,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有其可操作性。为此,应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短刑犯刑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于一身,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使得其不具有中立性,看守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近来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躲猫猫、做噩梦、喝凉水等一连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再次把看守所推到风头浪尖。改革和完善看守所制度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审前羁押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调整看守所管理体制,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并完善其他相关规定,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看守所是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基层,其监管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工作。分析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改造,不仅是配合保障审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也为保障看守所安全羁押看管工作所必需;同时也是看守所监管人员的重要基本功。在押人员心理特征的影响因素有犯罪的法律事实,监管的人文环境和物质环境以及其本身的个性特点。在押人员的心理特征主要有挫折因素导致的认知失调,幻想侥幸心理,自相矛盾心理,趋利避害心理。  相似文献   

8.
看守所内不断曝光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林林总总的各种问题深刻暴露出我国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公众对看守所的广泛关注和思考,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看守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通过看守所与监狱的比较,可以很清晰地发现我国看守所在职能、隶属机关、法律规定以及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的严重不足,同时也为我国看守所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合理的改革进路。  相似文献   

9.
看守所"牢头狱霸"专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管理上漏洞、监督不力、法律和制度的缺陷是"牢头狱霸"难以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只有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打击"牢头狱霸"与安全工作有效结合、日常谈话与专门心理疏导同施、加强对羁押人员教育,才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打击看守所"牢头狱霸"行为。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代管没有实质联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入看守所前、"提外审"期间和非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内资源稀缺性、在押人员不健康心理因素和羁押权监督盲区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看守所缺乏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权。  相似文献   

11.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等问题,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代管没有实质联系。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入看守所前、"提外审"期间和非法定羁押场所。看守所内资源稀缺性、在押人员不健康心理因素和羁押权监督盲区是产生牢头狱霸的主要原因。看守所缺乏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权。  相似文献   

12.
2009年注定是触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年,从年初的“躲猫猫”开始.“摔跤死”、“做梦死”等一系列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现阶段最大的困境就是看守所管理体制不合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是羁押机关,同时承担侦查与羁押的职能,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处在更为贫弱的地位上,这是导致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的事件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从公安机关中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确立其中立地位;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相似文献   

13.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助制度。该制度具有厘清看守所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角色和地位、综合反映看守所功能、改善看守所与被羁押者的关系、推动看守所接受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规范化的价值;但也存在控制通信优位于保障通信、制度设计面临实施困难的弊端。应当明确委托审查的范围、委托审查的手续、委托的授权范围、委托后对通信的审查等内容,建构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审查报告义务制度、审查的责任承担制度、修改审查内容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女性犯罪已成为当前不可回避的社会热点问题,女性犯罪增多,造成看守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管理滞后。由于女性犯罪在押人员不同于男性的生理、心理特征,应解决目前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要合理利用资源,科学配置警力,丰富矫治手段,转变管理方式,畅通救济渠道,切实保障权利,完善帮教体系,实行综合治理,不断完善女性在押人员管理机制,确保女性在押人员羁押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5.
看守所是未决羁押的场所,主要是起着警戒、看守、教育和管理被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在实践中,还承担着深挖犯罪的任务。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程序上的缺陷和问题,尤其涉及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本文拟就看守所的职能、羁押原则、以及看守所地位和隶属等提出管见。  相似文献   

16.
根据公安部《关于全面推开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社会开放是看守所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利用对社会开放契机,看守所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对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相似文献   

17.
看守所地位研究——从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看守所隶属于负有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这种隶属状况使得看守所内被羁押者的权利经常让位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方面的需要,造成了取保候审异化、律师会见受阻、刑讯逼供猖獗、牢头狱霸横行的局面,已经越来越偏离世界人权保障的要求。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使其隶属于具有中立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看守所内被羁押者的权利被漠视甚至被侵犯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刑事诉讼中准守夜人的角色期待,它要求看守所辅助、监督各种诉讼主体履行诉讼职能并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赋予看守所准守夜人的角色,契合中国关于看守所的文化认识且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制度顶层设计的需求,同时体现了看守所制度改良的渐进性。看守所准守夜人角色的实现,需要其不再承担对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疑难案件的查明职责,并在行动上全面而切实地执行有关看守所的规范。  相似文献   

19.
在押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体,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或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既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对在  相似文献   

20.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们关注的看守所问题予以回应,条文中十次出现"看守所"。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看守所应当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所展示的看守所的诉讼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未决羁押的执行职能,二是部分刑罚的执行职能。现行看守所事实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应当重置看守所管理体制,保证看守所中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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