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本文将就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内容、方式等问题作初步研究。一、《著作权法》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在建国以后长时间内我国法律不把著作权看作一种“私有权利”,作者创作作品除获得一些象征性的稿酬外,对其作品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作品的使用处分亦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并于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在当时对著作权的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   

2.
债权转让是商品交换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维系债权债务关系良性循环的必要手段,它既是平等自由的商品交换当事人应有权利,也是复杂易变的商品交换活动的客观要求,因而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债权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承认合同之债的可转让性,但条文规定甚为简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部法律文件的司法解释也未曾涉及这个问题,使得债权转让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法律调整功用.为进一步完善债权转让制度,丰富和发展法律调控机制,本文拟就债权转让的一些基本方面诸如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3.
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著作人格权制度被认为是两大法系著作权法的主要区别之一.但作为诞生于司法并在司法中发展的权利制度,两大法系对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差异在其保护依据的不同,即系依著作权法还是非依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作为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因其不可转让等特征而被认为阻碍了商业自由.但在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下,两大法系依不同的法律工具达致了大体一致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4.
陶乾 《法学》2018,(4):3-15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5.
张春艳 《法学杂志》2012,33(9):80-84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创作者立法例,另一种是制片者立法例。结合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和法律传统,比较两种立法例的优劣,我国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该采纳创作者立法例,规定电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制片者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获得电影作品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相似文献   

6.
关于完善我国邻接权保护制度的探讨孙玉"邻接权"是著作权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意思是邻接于著作权的权利,具体是指:以著作权对作品进行保护为前提,承认作为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媒介的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具有一种相当于作品的精神价值,因而在著...  相似文献   

7.
<正> 和其他国家一样,在保加利亚,越来越多的文学艺术作品,尤其是科学作品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创作的。达种情况造成很多有关行使著作权问题的产生。本文将概述保加利亚在这一方面所采取的决定。众所周知,要确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困难在于这些作品要受著作权法和劳动法两重规定的制约。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应该拥有自由处分他的智力成果  相似文献   

8.
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9.
<正> 近年来我国某些法学论著中有一种观点,否认民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作用。我认为,民法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综合法律调整中,是否具有重大作用,占有重要地位,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理论问题。历史表明,民法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扩大而发展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原理、原则、概念和主要法律制度,都可以  相似文献   

10.
电子游戏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不仅可以作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根据展现形式享有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大多数电子游戏而言,玩家运行程序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动态画面可以构成作品.用户利用软件录制电子游戏动态画面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其形成的成果不能构成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背后存在着自身的法律逻辑和公共政策。计算机字体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单字字形、字库字形整体和字库程序三个层次进行讨论。个性化的单字字形可能具有独创性;在单字字形不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字库字形整体不可能具有独创性;字库程序通常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之外,字形作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一替代性选择。该替代方案能够有效消除著作权法的过度保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运用得当,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供的制度工具已经能够有效应对字库作品的挑战,避免字库侵权诉讼泛滥成社会负担。  相似文献   

12.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13,34(8):1-10
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4.
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张玲  王果 《知识产权》2015,(2):12-21
动物"创作成果"只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作品的实质要件,因而,不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作品。其在性质上属于非物质性的信息,并符合财产化条件。动物作为非理性生物成为法律主体,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障碍。但是,动物又不同于作为创作工具的一般物,它具有思维能力,因而,其"创作成果"不能直接归属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权利归属的标准是对动物"创作成果"有实质性投资。基于动物"创作成果"与著作权法保护信息在表现形式上的一致性,建议采取邻接权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7.
标准属于作品,具有规范性和规范效力。但是标准的规范性与法律的规范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标准的规范效力并非来自标准本身而是来自法律,因此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规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规性质,不宜将标准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规类作品范畴,从而将标准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  相似文献   

18.
文化参与、文化分享与文化创新成果利益保护,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保护的应然文化权利.在文化权利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保障机制中,著作权法通过调整文化创新成果的创作、传播与利用关系,不仅使文化成果收益权经由著作权保护而得到切实保障,而且通过著作权保护条件、范围等制度设计,为公众文化参与、文化分享权利提供资源保障与行为指引,从而使宪法上应然的文化权利得到具体的部门法保障.著作权法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功能、机制,为个人文化参与和文化分享权利的实现提供内容保障;其作品市场化传播的利益实现机制,为公众文化知识的接触、分享和利用提供现实可能;其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为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文化空间提供保障;著作权法对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就其作品著作权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是公众文化收益权的直接保障机制,是著作权法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特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数字形式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发表或发送。即相当于侵犯了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作品要上网 ,首先要将以传统形式表达的作品转换成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数字作品 ,即进行数字化 ;然后存储到与因特网连接的服务器上 ,即上载作品。数字化和上载行为 ,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两种行为应在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范围内 ,是信息条件下作者的新权利 ,受法律保护。第二 ,非法篡改加注在网络作品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或删除、篡改、伪造作品的有关内容。即相当于侵犯…  相似文献   

20.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制度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它有其特殊性和普遍性,其普遍性表现在效力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