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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目前,在法律规定层面对管制和缓刑一概而论,管制和缓刑需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基本相同,对管制的社区矫正和缓刑的社区矫正之执行内容、方式等未予任何区别,实践层面对管制犯和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执行也完全相同。管制刑没有执行保障措施,而缓刑犯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有严重的后果出现——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由此导致人民法院适用管制刑的积极性低,最终导致管制和缓刑适用错位。因此,应明确管制与缓刑的不同,对管制和缓刑的社区矫正内容进行区别。因管制犯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而缓刑犯没有人身危险性,故管制的社区矫正应侧重监管、教育,而缓刑的社区矫正则应侧重帮扶。  相似文献   

2.
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使得社区矫正首次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并且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各地也纷纷制订了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社区矫正在调查评估、居住地的确定及社区矫正的撤销等环节仍存在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以缓刑的审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探讨社区矫正在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区矫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心理、犯罪原因及犯罪后的矫正等方面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考察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考察制度。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当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应严格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每个阶段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判决前矫正期内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基础,评估的重点在于社区风险的防范;入矫后的再犯危险评估是根本,以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危险性人格,不断提升矫正效果为目的;解矫前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关键,以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为目标。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管制、缓刑、假释均系非监禁刑,需要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以促使其复归社会;而刑法规定对上述犯罪人可以判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普通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令。社区矫正与两种禁止令可能存在功能冲突,从而导致诸多疑问;为实现社区矫正与两种禁止令的功能调适,应当提倡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之观念。  相似文献   

7.
我国缓刑适用的实际条件与立法规定之间经历了先协调后背离以及再度统一这三个阶段。尽管根据刑法 ,目前法院适用缓刑时已不再为有无考察主体而担忧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缓刑考察工作的完善。相反 ,从实现缓刑制度的价值等出发 ,应当重新设置我国未来的缓刑考察主体 ,即在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 ,建立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考察的新主体格局。  相似文献   

8.
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有关网上追逃程序启动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要求。为充分发挥网上追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有必要修改上述规定,把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或收监执行的决定作为公安机关启动网上追逃程序的法律凭证,与此同时,也应该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网上追逃”侦查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缓刑撤销的三个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情形难以把握.本文从被缓刑人所犯新罪为过失犯罪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新罪或者有漏罪的、漏罪系被缓刑人曾供述过的,发现被缓刑人隐瞒前科的、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的,应否撤销缓刑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缓刑撤销制度提出了有关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法》对法院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等内容。法院履职发生了较大转变,既有法定履职层面的“刚性”转变,也有理念层面的“软性”转变。应立足该法生效后的大背景,针对法院履职的显性与隐性变化问题展开实地调查,全面了解实际运行状况,科学把握工作中采取的一些积极探索举措。针对履职转变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应的完善对策包括树立新理念、进一步完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全面系统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延伸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等。  相似文献   

11.
行政判决既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又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补救的判决形式,是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的结果。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出撤销判决还是情况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的衡量。  相似文献   

12.
继《刑修(九)》修正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为了规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与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实行,但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遵循《解释》仍需进一步研究于探索。本研究通过对全国420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的研究,第一,分析影响判决期刑、缓刑情况的影响因素;第二,列出判决刑期的相对重要性顺序;第三,通过回归模型提出判决刑期的预测基准刑;第四,分析得出缓刑判决影响因素的作用比较;第五,删除影响较小的因素后得出缓刑率预测式。  相似文献   

13.
保护公民自由、保障人权一直是刑法溯及力发展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也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旧兼从轻原则中从轻的法律比较范围除了应当包括行为时法、裁判时法之外,还应包括"中间时法;"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范围除了应当包括发生在新法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之外,还应包括判决已经生效但新法作了非罪化处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是一种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试行的逐层推进,我国最终将社区矫正这一舶来品确立到刑罚执行制度中.随着刑罚轻缓主义在行刑阶段的展开,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如何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促进犯罪分子改造自我,越来越为理论界所重视.贯彻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保证社区矫正的开展和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15.
2020年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原则,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普遍存在的组织保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教育帮扶能力弱化等问题,应当以《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为契机,提升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专业化和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完善监管机制,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帮扶措施,切实提升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表现为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偏低,执行机制不健全等。文章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社区服务刑罪犯提出了适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并提出社区矫正量刑改革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制度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息息相关,人身危险性意蕴下的"再犯可能性"直接关涉到社区矫正的实践运转与目标实现。在社区矫正中关注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既是确立社区矫正界限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行刑个别化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国内外把人身危险性理论局限于对服刑人员的危险性评估及行刑中的分类管理,这一静态化、单向化的适用具有诸多弊端。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研究的现实价值与薄弱现状,应当从社区矫正前整体评估、矫正中分类管理、矫正后行为反馈三方面来践行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运用前景。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从2011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不断改进和完善,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实施,对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通过对北京市某区检察院2013到2014年以来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现状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为两条主线,探究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刑罚轻缓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现代刑罚理念的具体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予以了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要坚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以进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谨慎考虑开展公益劳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流动人口罪犯应纳入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他们接受教育与改造的积极性及主动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缓刑撤销程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程序,不能保证缓刑撤销裁定的公正。缓刑撤销程序改革的方向应是使其成为一种典型的司法程序,改革的关键是使被缓刑人以主体身份参与程序。缓刑撤销程序的设计要以保障被缓刑人正当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为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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