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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应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64-67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界限和标准尚不明晰,司法实践中也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评判。如果将刑事被害人过错进行恰当的分类,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做一剖析,提出优化方案,并将部分刑事被害人的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对构建国家刑法、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三元结构模式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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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当今犯罪成为公害而无法扼制时,各国进行立法层面改革的一大趋势。它以确保被害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保障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根本目的,以国家补偿的方式实现被害人与加害人、被害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被害人如果得不到犯罪人赔偿或赔偿不足,其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不能完全实现;因此,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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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刑罚轻缓的重大刑事政策意义。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准备工作尚未启动。我国作为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积极拥护者,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纳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议事日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努力寻求一种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共存的和谐、均衡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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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韶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08-109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享有救济性的权利和程序参与的权利。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由对抗到合作的转变,为被害人诉讼中心地位的复归创造了先决条件,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不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因素、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加强刑事和解制度自身的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7.
梁化成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57-61
刑事法律制度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充分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充分发挥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问题,但囿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遭受严重伤害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仍存在较大困难。且在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侧重关注犯罪人,忽略被害人,从而加大了社会大众对被害人救助的不确定性。故此,应当探索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形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以为将来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权作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8.
王道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5):45-50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制度,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公诉案件中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前仍没有确立。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建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在公诉案件中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在现实的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正规司法模式的一种补充、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举措,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不应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之外,一些符合条件的严重刑事案件也应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从而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轻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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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勃然兴起,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试点,引发了不少争议。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加害人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协商,以解决纠纷冲突,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这一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 相似文献
12.
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又是有效控制犯罪总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还是全面恢复被害人的受损权利的重要举措。我国应在坚持救济性与适度性相结合、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统一、公正性与效率性相协调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机构、拓宽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明确刑事被害人杜会保障的对象与条件、规范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与程序等具体措施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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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诉法》虽然赋予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其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并不能真正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从而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徒有其名。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立法法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以使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真正确立,其诉讼权利得到真正保障。 相似文献
1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还包括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当前立法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有极大不足,造成了与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失衡,因此,必须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其内容应包括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上诉权,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将精神损害列入犯罪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曾如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56-158
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存在许多问题,如赔偿范围过窄、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出现判决"白条"、民事侵权之诉与刑事被害之诉的选择僵局。刑事被害人损害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就需要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选择权,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我国有必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慧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4):111-115
国家、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 ,法律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利 ,不能以国家利益取代被害人利益。应当改革刑事立法 ,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以充分发挥刑事立法控制犯罪、保护社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刑事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提高对加强侦查程序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认识,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控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权利,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的实践起步较晚,在现实中开展的效果有待提高。我们应当深入基层,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充分了解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真实意愿,需要对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实地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进而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心理救助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9.
李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39-141
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兰琴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3):88-94
三方格局的刑事诉讼模式使被害人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上访、缠讼等事件的频繁发生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契机,但同时也赋予了救助目的的二元化。从救助制度状况与实践运行状况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二者存在差异,救助效果也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目的的二元、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和体制不健全。国外刑事被害人救助表现出四种模式。就我国目前而言则是国家主导型与被害人自救型的双重救助模式。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应体现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