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宋云明 《人民司法》2011,(12):98-101
【要点提示】当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并将原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规避法律义务时,法院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公司股东或其他相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相似文献   

2.
袁楠  戴梦依  徐欣 《人民司法》2022,(29):107-110
<正>【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于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采用较大可能性的事实证明标准。股东应当对其财产区别于公司财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提交近几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方式加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不认可,但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执行法院可认定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  相似文献   

3.
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便失去了对财产的支配权,而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而股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从公司中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虽有良好的盈利,但是却不依法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受到侵害的股东往往选择向法院起诉寻求  相似文献   

4.
吴建斌 《法学杂志》2003,24(3):74-76
随着公司制度的推行 ,各种公司纠纷案件迅速增加。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不完善 ,以及法官、律师认识上的差异 ,给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南京某法院因为一存续中的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 ,股东仅剩下夫妻两人 ,而认定该公司丧失法人人格 ,就是不适当地将民法上的一般规则套用于公司 ,混淆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公司本身财产归属 ,造成错案的一个典型。有人在人民法院报介绍该案时附和法院的错误意见 ,流传较广 ,应当予以匡正 ,以免发生同样的错误  相似文献   

5.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司法裁判权与公司自治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妍 《法学论坛》2006,21(2):122-127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订案,其中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公司解散问题,虽然国外公司立法也有关于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适用时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在理解与适用这一规定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与公司自治必然产生矛盾,如果法院应少数股东的要求解散公司,多数股东的意志与利益也同样需要法律面对和考虑。如果公司在解散问题上的决议(该解散而不解散)对少数股东构成了不公平损害,法院是否只能通过强制公司解散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债权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通过法院指定方式进行公司清算,而股东无此权利,不利于保护有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司法理,应当赋予股东在公司解散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向法院要求清算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债权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通过法院指定方式进行公司清算,而股东无此权利,不利于保护有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司法理,应当赋予股东在公司解散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向法院要求清算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往往难以区分,财产发生混同时,股东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财产混同情形下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未侵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股东占有或挪用的财产系公司财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股东利用其特定身份占有、挪用混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机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权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蔡元庆 《法学》2005,(10):124-128
当公司认为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时,法院是否应对公司的该决定予以尊重,关系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利益与公司利益间的冲突能否得到合理的协调。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稳定发展,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的角度出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法院应对监事会作出的终止代表诉讼的决定予以尊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