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本文中论述了著作权及著作权罪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探讨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既包括对个人的处罚,又包括对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2.
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亚刚 《法学评论》2006,24(6):121-123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之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规定的过于抽象,故与刑法本身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产生了不相衔接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略予探讨。  相似文献   

3.
侵犯著作权罪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日益突出,它是我国保护著作权最为严厉和重要的手段。本文针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几点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4.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7.
冯佳斌 《法制与社会》2012,(26):244-245
刑法上如何界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分别予以何种评价?如何理解2011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与刑法典第218条之间的冲突?解决好、理解好上述问题是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的法律制度如何与WTO的有关文件接轨,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分析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与TRIPS协议相一致和不一致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将信息网络传播与复制发行并列,经此修订,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作品的要求,对“发行”的认定则应坚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且“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包容,从而协调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消解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冲突,维护法治体系统一。  相似文献   

10.
刘鹤挺 《河北法学》2020,38(6):121-127
人工智能作品在符合著作权保护必备的独创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将其作者确定为人工智能设计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可以有效解决其在侵犯著作权罪名下的刑法保护问题。然而,由于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对人工智能作品并没有进行任何具体规定,直接适用当前《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必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公众舆论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在《刑法》及相关法律上规定人工智能设计者的作者地位、增设人工智能作品类型,以及确立以独创性标准作为确定具体内容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等层面,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侵犯著作权罪名的语境下获得刑法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1.
田国宝 《法学》2004,(5):76-82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12.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犯罪中是否应当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犯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其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有必要从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等主观层面进行考察,研究提出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故意的司法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4.
胡晓亮 《法制与社会》2013,(36):67-67,71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能进行实质性改进的情况下销售并复制相关软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之一。自1997年侵犯著作权入罪以来,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在惩治侵犯著作权罪、充分发挥刑法保护著作权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保护著作权刑事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在立法上扩大保护范围,完善罪名、罪状和刑罚设置。  相似文献   

16.
实体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必要,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不利于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法定刑的设定不够合理。程序法上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属于亲告罪类型的自诉案件不太明确,文章认为设定成刑法上的亲告罪还不如设定成为刑诉法第170条(三)所规定的可予自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17.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作品认定是著作权民事侵权中的构成要件要素,涉及权利产生、权利存在、权利边界等方面,判定依据主要为民事法律规定和理论。作品认定同样也是刑事案件中的前置性问题,应优先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判断。在作品认定存在争议时,检察机关无法实质性介入民事纠纷,也不宜通过刑事手段直接介入,因此需要审判机关优先进行裁量。检察机关应强化专业能力,探索建立民事优先的刑事诉讼新机制。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9,(1):70-77
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空间存在诸多的问题。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定使得许多网络空间中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故意侵权行为无法入罪。扩大解释发行以包含信息网络传播犯罪行为的做法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矛盾,也不能有效规制网络空间中所有类型的犯罪活动。技术措施的刑事保护较为缺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则语焉不详。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也未能充分考虑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特点,有欠合理。对此,我们需要增加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仅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任何侵犯法定著作权权能的犯罪活动,明确规避技术措施的刑罚配置,专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刑条件,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和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进行思考,结合案例,提出了宜将制作、出售自己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认定为诈骗罪的观点。同时,本文以犯罪构成理论为途径,通过比较侵犯著作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以及定罪量刑之轻重,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有力的说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