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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同时,产生了过分强调程序公正的倾向,并导致司法裁判不公现象的增多。从实证的角度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依归和检验标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产生冲突,这时,法官就要根据价值衡量来决定取舍,不能简单地一律程序公正优先.也不能把实体公正作为惟一的追求。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民事诉讼实务中要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必须在民事裁判结果中体现法律和情理的统一。以取得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主流正义观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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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两套评价标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着眼点不同,一个更多在法体系内展开评价,另一个则是超越法体系的判断。联系在于社会效果的判断并不是一种任意的非法律性判断,它仍然要建立在法律效果评价基础上,亦即要以司法裁判的“实体裁判质量”作为参照基础。构筑于“法律效果”基石上的司法裁判在回应社会期盼时“力有不逮”,这已凸显于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多方面。实体法规范结构中的事实与规范的绝对分离,及该结构对诉讼目的之影响,导致了诉讼与纠纷之间内存的张力具有内在恒定性。“从规范出发型”的司法裁判方式可以从“以事实出发”的司法裁判方式中获得有益借鉴,进而提升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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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24-26
我国民事二审诉讼制度尚不能充分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特别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关于二审裁判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裁判的种类不全、改判的内涵不清、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与证据规则不符、重实体轻程序以及影响程序的安定等.完善二审裁判制度,须遵循公正、效率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以及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增加二审裁判类型;二是明确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利益变更原则;三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改进发回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地方人大在监督司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但目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存有许多现实困境.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对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模式进行调整,重点是实现三个转变: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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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1):138-151
高校学位纠纷中的司法审查是促进学位立法完善的重要推动力。在司法审查中,程序违法对实体问题认定的影响范围、对校规中学术标准的审查力度以及判决类型的选择适用标准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以统一裁判尺度,衔接司法与立法,促进学术评价走向真正的学术自治。在司法审查路径上,为实现权利保护,应建立程序与实体全面审查路径,将程序正当性和程序对实体的影响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对学位授予的品行要件和学术要件确立不同的审查原则与例外。在司法审查深度上,为实质化解争议,应将高校对于学位争议事项是否尚存实际的裁量余地作为选择适用行政判决类型的标准,区分有裁量余地的学术标准和外观化的学术标准。 相似文献
6.
习近平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社会治理理论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社会治理是党领导下的系统工程,有赖于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理论层面,能动司法理论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实践层面,世界各国社会治理的“司法转向”和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传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基础。司法建议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主要有保障个案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以案为鉴、通过个案查堵社会治理漏洞两方面。当前,通过司法建议创新社会治理主要存在文本、程序和效果三方面的困境。在文本层面,规范依据缺失,既有规范效力等级偏低;在程序层面,归口管理机制缺位;在效果层面,司法建议的刚性不足、反馈率低。如何改善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中“量少质低”的尴尬境地,更好地发挥司法建议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功能,需要从立法跟进、程序规范和协调联动三方面优化。 相似文献
7.
“江歌案”的民事判决揭示了“道德导入司法”的可能性,但其采用的导入方法仍待检视。从实然角度而言,既有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转译”方法实现道德导入,即当法官意识到个案的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存在冲突时,其会遵从道德判断的指向而修正法律判断之发现,并对修正后的法律判断加以证立,使得道德判断可被社会公众间接地接受。但是,“道德转译”具有明显的内隐性特征,可能出现法官专断的风险,有必要进行外显化改造,为转译下的司法裁判提供公开阐释的场所。从应然角度而言,理想的司法裁判需依据“议论”方法进行道德导入:一是道德判断应在社会场景下完成“生成性议论”;二是道德判断要在法庭场域内展开“司法化议论”。在此意义上,基于法律议论的程序规范便是“道德导入司法”的制度化装置,其可补强道德判断在司法场域下的“合理可接受性”,进而为个案裁判的规范效果与社会效果提供调适契机。 相似文献
8.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中表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逐步统一”。(据《新京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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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仰赖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遵守。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其原因除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外,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的存在有其正当的哲学根据、宪法根据、逻辑根据及现实基础。我国必须确立以程序性法律后果为主体的刑事程序法律责任基础,以司法审查和程序裁判为责任实现途径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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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城乡双轨”的建设用地市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改革方向。对现行市场制度和统一市场制度的目标价值分析表明,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构建中存在着两组对立的立法价值,且需要从“基础规范”和“矫正规范”两方面入手来落实和平衡这两组价值。在此基础上,本文具体分析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构成及其相应功能。 相似文献
11.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的空间分异分析可通过研究犯罪分布的区域差异性实现。通过统计19069份刑事司法裁判文书发现,在犯罪空间分布的差异性方面,不同类型资源类犯罪数量分布呈现显著的省域空间差异,环境类犯罪数量在流域空间层面呈自上而下的稳步增长态势,资源类犯罪与环境类犯罪在空间分布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中,涉农用地、林木以及矿藏资源犯罪是普遍存在的三种类型,其中又以农用地侵占类犯罪居首,流域污染防治形势较为严峻。基于空间特性对流域司法机制的塑造,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应对方案应针对差异化的犯罪空间特征,分类设计流域独特的司法机制:一是在司法机构配置上,分类设立环境资源类专门审判机构,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判标准与审理程序;二是在司法机制创新上,分类构建跨区划集中管辖以及常态化司法协作与部门联动机制;三是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上,分类打造符合黄河流域地方需要的专业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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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晓圆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14,(3):110-112
“王书金案”中涉及到的部分证据认定问题,暴露出传统司法证明方法的弊端,理论界再一次将焦点集中于已臻成熟的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理论和方法中,更多地关注证明过程的科学品性,力求突破传统的司法证明方法,拓宽研究者理性裁判空间,通过借鉴西方司法证明的科学方法,为我国司法证明的发展提供全新的视角和科学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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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裁判诚信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对疑难案件的妥当处理,对当事人与法官提出诚信要求使司法得到尊崇,展示出巨大功能。后世诉讼法与实体法二元分离,裁判诚信仅表现为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诚信裁量。近代以来现实需求促成了诉讼诚信原则的确立,裁判诚信复归圆满。在我国语境下裁判诚信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官遵循统一诚信裁判观,对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诚信裁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漏洞",并诚信行使裁判权。发挥裁判诚信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诚信原则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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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人身、轻财产”等传统理念在涉案财产处置领域的延续,使得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处于失范状态。借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到对单位经营性财物处置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培育对单位经营性财物“少查慎冻慎扣”的理念,促进对物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备与司法规范。“少查慎冻慎扣”理念要求树立权利保护意识和正当程序理念,坚持比例原则,践行权力行使时的司法克制主义,以及权利保障时的能动司法观。“少查慎冻慎扣”理念的培育需要通过司法行政手段完成行为塑造,通过宣传培训实现认知提升,最终通过配套制度的完善达成理念定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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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子超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4,(1):98-108
人工智能在审判阶段主要通过证据审查、类案推送和量刑辅助等功能发挥辅助作用。其采取大数据分析、要素式比对的运行方式对现有案件关注不足,自身的算法程序在实际运行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并在辅助决策过程中弱化了法官主体地位。这些现实因素使审判产生出间接审理主义,降低公民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接受程度,并影响裁判的正确结果,进而引发程序和实体正义的风险。应当从算法、程序、体制3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算法公开与功能完善,保障辩方知情和有效参与,确保法官主导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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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司法的运行则是塑造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由于“义”长期以来发挥着中华民族判断行为合理与否的作用,因此尽管传统法律中的“义绝”从立法上看只关涉婚姻关系,但“义绝”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却大大超出婚姻关系并形成了“身份-道德/法律规范”的混合逻辑。其中“身份-法律规范”的逻辑与现代法治之精神相悖,但“身份-道德规范”的逻辑却依然存在于现代社会并影响着司法实践。透过个案可以看到,在机械适用法律规范将有违民族精神时,现代司法者同样可以凭借“义”的“身份-道德规范”逻辑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并通过司法技术的运用实现裁判的合理性建构,最终使得个案与法律所内含的民族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