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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无效与可撤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行政行为 (意即我国台湾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 )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的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 ,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①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 ,由于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原因 ,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表达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等方面难免发生错误 ,这就导致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 (即瑕疵 )。违法的种类和程度不同 ,法律后果也不同。德、日、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理论和立法体例大都规定了有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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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行政行为是"有限介定力"模式下的一种理论,其没有公定力,民众时此具有防卫权.有限会定力理论混淆了"法安性"与"法实质正当性"在不同层面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要求;防卫权实施的前提模糊,实施效果不理想;无效行政行为所反映的方法论存在缺陷.在完全公定力理论基础上完善现有制度系统是防范与解决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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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行政法上,“无效”的含义是多重且模糊的,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明显的,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中,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都十分混乱,亟需在理论上对相关内容予以厘清。本文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意在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历史溯源和在我国的存在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行政立法中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完善提出笔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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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服从公共利益.但现实中,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在少数,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研究和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修正违法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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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之局限及补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可分性以及效力的相对性与可分性,包括效力评价不可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效力评价无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对象,但现行有关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表述的不科学性,“公共利益”规定的武断性,且忽视了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应根据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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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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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方式、步骤等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必须依据行政程序作出,行政程序排除了行政的任意妄为,有助于实现行政的客观公正。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那么是否所有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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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 ,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这一术语主要源自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 ,是指一个生效的既成行政行为 ,对作出该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以及法院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 ,即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该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一个既成的事实予以承认、接受 ,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的决定基础。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要件效力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公定力是形式意义上的适法性推断 ,具备构成要件效力的行政行为则是合法有效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合法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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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范畴,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并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为其价值归依。本文在探讨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及其后果的基础之上,对建立我国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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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是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研究并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推行行政法治有重要意义。分析了无效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目前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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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 :不具有公定力 ;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 ,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 ,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 ;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 ,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 ,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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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作者认为,症结在于学术目的与实际应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冲突。寻求对二者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首先应改变分析问题的角度:从局限于行为的结果转换为行为的过程。从行为的过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应为:职权、程序、结果三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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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行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物权登记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和确定性,这是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源流通的重要保障,在行政诉讼中,物权登记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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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的一种活动,也与其他国家活动如立法、司法活动的效力有一定区别。本文作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且这些效力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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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蕴涵 判决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因为,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有时并没有完全解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作出一个撤销判决而不对其在法律上设定处理其所管辖的行政事务的积极义务,则其可能会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结果可能会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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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标准及法律后果均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欲建立完善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当务之急是厘清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和确立一个明晰的行政行为无效准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