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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公安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与标准化的作用及意义,公安信息安全标准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公安信息安全标准化的发展对策。本文对于强化公安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在公安信息安全建设中,充分发挥公安标准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应用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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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合同”,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工具。标准合同条款既拘束进出口双方,亦具有第三人保护功能,形式上是合同条款,内容上由国家预先决定并强制纳入,兼具个别规范和国家法规范的双重属性。进出口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法定义务的合同化,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补救、减损义务,告知义务,目的限制义务,合规审计义务等。基于受益第三人条款,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更正、删除等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标准合同条款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化适用,应限于授权范围,遵循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条款的强制使用机制和内容强制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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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在美国,一般以“清晰和令人信服”标准作为非自愿治疗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从而排除适用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建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模式,而是由精神卫生机构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均被淡化。在刑事强制医疗诉讼中,则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内容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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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食品安全法>颁行后有所变化,即食品安全标准皆为强制性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类.从规范法学角度看,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是指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效力",而非食品安全标准本身是强制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和衔接的过程中,应采取"合理解释和区别实施"的原则,力图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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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一章六条形式确立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由此首次将强制医疗纳入基本法范畴,此举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进步,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然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等因素,导致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运行中面临案件证明标准不明、精神病人证言效力认定模糊、强制医疗决定权归属存在冲突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应用中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从而真正实现立法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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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实践不仅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思路,还触及到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盲点.美国的附条件释放式治疗方式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项证据标准的认定难题.在我国,因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出庭权问题,也不要求以上诉、抗诉的方式处理对强制医疗的异议,但是具有受审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出庭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裁定的方式处理强制医疗问题并赋予相关主体以上诉权、抗诉权更符合诉讼原理.我国应当改革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强制医疗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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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住院治疗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通过司法程序将具有危险性、无法自理的精神病人强制性地送入精神治疗机构治疗。这涉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名誉等基本权利,因此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中形成了强制治疗的实体标准和正当程序。该制度要求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治疗期限届满的精神病人作出合理的处理。这一制度为我国精神病人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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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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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司法公正也并非一个单纯的法律过程,它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关于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不仅有法律标准,还有社会标准。法律标准即司法过程及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社会标准是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及结果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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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精神病强制治疗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背离。基于此,认真深刻的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尤其是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讨完善相关制度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在对强制治疗权被滥用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精神病强制治疗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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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食品安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食品安全的内涵主要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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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见证制度中的三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证人法律地位不清楚、我国是否应当实施强制见证、见证人的标准如何把握是我国当前见证制度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见证人应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不宜视为有别于证人的独立诉讼参与人.在保持强制见证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作用,增强见证制度的弹性.见证人的标准应在立法中加以明确,以完善现行见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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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是侦查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任意侦查原则与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有关任意侦查的界限与标准,在日本学界先后存在"有形力说"、"侵犯权益说"、"综合判断说"等不同观点,美国经同意搜查规则中对"同意"的认定则为日本诸种学说有益的补充。对于任意侦查的界限与标准应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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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是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由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标准。当前违反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的解释路径存在不足,尚待重构。强制性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的范畴,应区分标准与法律;强制性标准不是法律,不能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效力来自法律,影响合同效力的是引用该标准的法律规范。法律引用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技术领域的管理,其规范目的并非在于否认合同效力,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认定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无效。强制性标准是科技伦理以及技术秩序的集中体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本质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违背公序良俗是认定违反强制性标准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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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将成为一个无处不有无所不用的工具,而网络中心信息安全决定着整个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本文阐述了网络中心信息安全的性能和网络中心信息安全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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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作者在反思以前几种区别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应当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同:强制当事人履行"容忍、不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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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管理已经进入了“标准治国”的时代,标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为现代行政国家的硬件运转提供重要的“系统软件”。近期的一系列社会管理事件背后,不约而同都浮现出标准规制的问题。对标准的制定主体类型及其效力模式的分析表明,由传统国家立法机关主导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那些并不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和组织制定的非强制性标准虽没有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意味着这样的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何完善标准的制定程序及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行政法的更多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