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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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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作者从事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实践,总结了近年来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诸种做法的可操作性及其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
2008年7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暨福建省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二十周年纪念大会在福建泉州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并讲话。  相似文献   

3.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起,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就已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少年法庭作为我国专门的少年审判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使命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和作用。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少年庭法官积极拓展审判延伸职能,承担起一系列“非审判事务”工作,显示了少年庭法官的司法能动作用。但是,“非审判事务”作为实践的产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少年庭法官在“扮演”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之间显得难以平衡,找不准自己的位置。当实践中难以定位之时,或许我们应该回过头来重新思考创建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思考少年司法机构所应具备的职能。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非审判事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揭示了少年庭法官兼具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特征。第二部分试图对“非审判事务”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和分析:现有立法局限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及现行法官职能定位、法官评价体系等都对“非审判事务”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探究少年司法的独特性,对少年刑事审判的双重职能及其关系进行了论述。在明确特殊保护职能和司法惩罚职能之后,第四部分对“非审判事务”工作在少年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审视,并论述了我国目前由少年庭法官兼任社会工作者的现实意义,最后对“非审判事务”的未来方向也予以了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少年刑事审判组织是在少年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对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主体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微观化。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呈现出四个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即设置专门化、构成形式多样化、组成人员多样化和专业化。与国际社会发达的少年审判组织制度相比,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在专门化程度、构成形式、独任庭适用案件范围、合议庭人员构成及知识条件等方面均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自1984年10月起至今,中国大陆少年法庭摸着石头过河,从创立、探索、创新和发展,经历了30个不平凡的春秋,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为此,有必要对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和成效从制度层面进行全面梳理,对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工作将要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今后少年审判规范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乃至于立法完善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
世界上最早的少年审判机构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1899年,美国的伊利诺斯州的芝加哥市根据该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我国的少年审判机构最早应当是1981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的少年合议庭。1987年7月,该区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该区的少年法庭工作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召开会议,在全国推广这一经验做法。自此,适合当地特点的不同形式的少年审判模式在全国纷纷建立,其中有专人负责、合议庭、少年审判庭(有的地方是少年刑事审判庭,有的地方是少年综合审判庭)、指定管辖等四种模式。截止1994年,全国的少年法庭数量达到了最高峰,为3369个。相比之下,国外少年审判模式的设立是先立法,依法设立。国内的少年审判模式则是自下而上,先探索,先实践,待摸索总结出一定的较为成熟的经验之后再上升到立法的角度,予以巩固和推广。  相似文献   

7.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上下掀起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热潮。就审判工作而言,更是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放在了举足轻重的位置。许多法院都已经陆续建立起了专门的少年法庭用以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分开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与回归社会都有积极作用,所以完善少年法庭工作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颇为严重,并呈现出日益增长的势头。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5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为393543人,自1999年至2005年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2.87%。大量的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其不良心理因素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类未成年犯罪人简单地处以刑罚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  相似文献   

9.
近两年来,建立少年法院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前进发展中的一个热点,不少省、市都十分关注、积极酝酿建立少年法院,热心的读者通过多种形式向本刊询问情况或希望多发表一些这方面的文章。6月5日与6日,在最高法院的支持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南五个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有关领导、法官,还邀请了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理论研究工作者,在上海法官培训中心召开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专题研讨建立少年法院问题。这次研讨会在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的深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中具有历史的意义。本刊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下,与上海市高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联合推出会议专栏,分两期全面反映会议的情况和详细摘登有关论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
本文认为我国基层法院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不同的少年审判机构,以适应本地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委托试点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牵头负责汇总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兵今天对本报记者表示,各试点法院提供的有关经验和意见,条件成熟时即将发布实施。据悉,自2006年7月最高院确定北京二中院、上海一中院等17个中院作为试点单位以来,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审判因为其生理、心理、社会角色等多方面因素区别于普通审判程序。我国实行三十余年的少年审判制度在矫正未成年犯罪人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立法滞后、矫正制度欠缺、保护失衡等问题。建议借鉴英美等国的家事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将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件、民事纠纷案件与传统刑事案件合一审理,同时建立司法分流、刑事和解、庭外心理干预、异地籍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等制度,以完善新时期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3.
15个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国法院共有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2420个,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对构成犯罪的83697名未成年人依法作了处理,并对4932名少年犯进行了回访。  相似文献   

14.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催生了中国少年审判制度。江苏少年法庭由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少年刑事审判庭一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一少年案件集中指定管辖庭的发展历程,也正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日益完善的过程。“天宁模式”和“连云港模式”以及其他地区的一些少年审判模式为中国少年法院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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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庭级建制的审判庭、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案件由某法院集中管辖等。但这些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集中管辖举步维艰,而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限制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工作无力,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又无法安心本职工作。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只有设置少年法院,这也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设置少年法院在法律上有依据,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作者并对少年法院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四川某基层法院2018年1月至12月审理的所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为样本,从他们的结案法律文书中分析其法律关系,再从联系判决结果或调解的结果,以期得到我国目前基层法院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规律和特点。  相似文献   

17.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针对客观形式的需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努力使这些少年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正,改邪归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要矫治犯罪行为,就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因此,也就离不开语言这个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由于少年刑事审判的工作对象、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语言的特殊要求。研究和总结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艺术,对于提高少年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帮教效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继续呈现增长趋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突出,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国际社会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指出。“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可谓生逢其时。”沈德咏说。  相似文献   

19.
从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以来,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迄今已积累了百余年的历史,各国在创建和发展少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已就许多基本理念取得了共识,同时也都分别在原有共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积极实践,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国别特点。  相似文献   

20.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制标杆之一,拥有相当完善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其特点在于:指导思想上兼顾犯罪预防与教育教化;除了法官、检察官等常规角色外还有少年法院助理等特殊参与者,其权利义务皆由法律明确规定;存在多种通过非正式途径终结刑事程序的可能,以及在程序进行中即可通过教育命令等临时措施着手教育少年;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少年刑罚三大类刑事处分,同一类处分内还有不同梯度,如少年刑罚的缓科、缓刑、缓刑考验和假释,且不同处分可以结合适用,针对少年特性打组合拳成为司法常态;少年案件或者进入不公开且会自动消灭的教育登记,或者虽然进入常规犯罪登记但可以更早勾销记载,此外还有法官提前宣告污点消灭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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