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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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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4.
鄂财税发[200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六日  相似文献   

5.
《江西政报》2008,(1):4-5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  相似文献   

7.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结合本省实际,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07年12月1日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相似文献   

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渝地税发(2008)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  相似文献   

12.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海南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相似文献   

15.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孙志刚2016年1月4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  相似文献   

16.
《天津政报》2008,(13):2-3
<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6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  相似文献   

18.
【正】2013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缴纳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  相似文献   

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2011年第19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实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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