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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图书馆的规定解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了,<条例>出台不久,有人就发表文章认为:长期悬而未决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国家法规的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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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网络传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澄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指导司法、行政执法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着重就《条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评述。一、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到2005年6月底,我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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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又添新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承载着众多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制定到出台备受法律界和IT界人士的关注。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新兵,《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必要而及时,但因聚集着多方的利益和利益者对其过高的期望,受各方诟病也是必然的。公正客观的探讨有助于公众理解立法,但讨论问题需要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语境中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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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几点感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有关单位和行业正在组织学习和讨论。本人愿借《电子知识产权》月刊的版面谈一谈对《条例》中某些规定的理解,也算是个人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以此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网络传播与出租、出借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出租、出借行为,也不同时构成出租、出借行为。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而出租、出借不具有这种性质;二是出租、出借涉及复制品,而《著作权法》和《条例》没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涉及“暂时复制品”。区分信息网络传播与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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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和传播信息的重要作用。在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本刊特选取了一组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文章,辑录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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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网络传播权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法条明确规定,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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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8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知识产权》2006,(7):62-64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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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利保护、限制及责任免除探究——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送审稿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与特性,要求服务商承担日趋严格的责任标准。这是互联网络与各国不断平衡版权人与服务商利益及关系的一种趋势。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曾对网络服务商作出更为宽宥的姿态,特别是其中第14条的规定,呈现令服务商出现“诱导”侵权事实而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局面。所幸条例出台前国务院作了重大的修改。本文对此作出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论证了服务商的辅助侵权责任,提出完善网络侵权严格责任标准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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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传播途径的认定——电影作品《赤壁》(下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初期,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和传播途径都不会突破互联网和计算机终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权属和侵权事实的认定分歧不大。随着技术进步催生新的传播途径,信息网络的概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也出现了分化,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和裁判将会对视频点播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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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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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末含有“非交互式”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一定修改,看似变动不大但意义非凡。笔者认为,草案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不仅能有效规制现今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对今后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传播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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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视频点播系统即使设置了技术措施,也没有改变涉案网站的性质,其仍然是位于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在局域网中传播作品也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可以延及局域网环境下,也应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与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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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方式,“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任何一项专有权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缩小了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将规范的对象仅限定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我国应当在保留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名称的基础上完全依循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使其能够适用于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并达到国际条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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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行为可以划分为网络内容服务行为和网络技术服务行为,包括直接上传作品至自身网站服务器、在自身网站中链接第三方网页、购买第三方软件平台由第三方进行远程控制三种情形.对现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其行为其属于那种情形,是网络内容服务行为还是网络技术服务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侵权责任认定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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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地”之辩——论新著作权法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 10月 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并颇有争议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处修改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主要体现为:在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五章中对有关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作了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制定权授权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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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几个法律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 言2 0 0 1年 12月 ,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软件条例》) ,【 1】缩小了合理使用———依法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方式———的范围 ,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的水平。由于《软件条例》将合理使用缩小到仅限于“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范围 ,这就意味着不仅购买盗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 ,而且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换句话说 ,未经软件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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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网络信息传播以其不受时空限制、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越采越多使用者的青睐,也使越来越多的作品选择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从而极大地满足了众多用户获取信息、共享资源的需求,但这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进而引发一些新的法律纠纷的出现。因此,如何在现有的网络环境下,更加切实、充分、有效地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时兼顾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成为相关部门普遍关注和思考的话题。伴随着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发展,涉及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之中,尤其是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更使我国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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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是在借鉴两大法系立法例基础上制定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作品”的规定遭遇了水土不服的境遇。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在文义解释上存在交叉,造成司法适用的困扰。本文以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进路,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梳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法人作品、雇佣作品、职务作品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法人作品制度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对法人作品的司法保护提出了建议,认为司法机关在涉“法人作品”案件审理中,应严格法律适用条件,应结合作品类型认定“法人作品”,审慎适用“署名推定原则”,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作品构成法人作品的情况下,亦应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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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以《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的完善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对中国境内产生的侵权结果相同。《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权优先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导致当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国境内造成同样的侵权结果时,中国法院却难以行使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该条款的管辖权分配缺少技术合理性及利益考量,且在理解和操作上还存有模糊性。通过借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目标指向标准,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