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相宏 《理论探索》2005,(6):141-142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规范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应包括财产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1982年宪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显得不足。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稿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条款,这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是一大历史的进步,但是该条款没有把私有财产列入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在征用补偿原则和程序方面也存在着问题,这需要在今后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周丽萍 《团结》2003,(2):20-23
一、实现宪法司法化,保障宪法权威性 所谓宪法司法化,是指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诉讼,法院以宪法的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判案,即宪法自身具备可诉性。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冒名顶替上学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被  相似文献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是在不断地宪法文本变迁中迂回前行,期间虽有暂停甚至是倒退,但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进步终究是不可阻挡的.明确宪法调整的对象、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会走出频繁修改宪法文本的困境,从而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5.
南亚国家宪法中的政策条款不仅具有结构上的特色,而且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具有明显的宪法效力。南亚国家宪法中的政策条款,仅仅是对立法机关立法行为的一种判断,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原则的规定。南亚国家宪法中的政策条款不具有可诉性,同时也排除了司法审查。南亚国家宪法建立起了政策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效力上的区分与平衡机制,这体现在:将基本权利条款与国家政策条款分开并赋予不同的效力,基本权利条款和国家政策条款在内容上有重叠,基本权利条款和国家政策条款冲突时折射出社会公平的价值等。南亚国家政策入宪的启示是:国家政策入宪,有利于对国家的长期发展进行确定性指引,为人民评价和监督政府提供了明确标准,可以展示国家的目标和理想等。  相似文献   

6.
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对言论自由界限的个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但是宪法与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也时有发生,这也是目前许多国家面临的问题.为了达到基本权利的平衡,必须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出发,进行全面考量.  相似文献   

7.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各国宪法典集中安排基本权利条款的位置有所不同。以立宪主义立场观之,基本权利的宪法位置宜排在国家制度及国策、国家机构、基本义务之前,以凸显国家权力源于且服务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观念和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8.
试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缺位是造成中国城乡分割二元社会的根源。因此,在宪法上确立“自由迁徙权”是现代国家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且是当前解决农村流动人口市民待遇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公民迁徙权的宪法保障问题一直是宪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而具体如何保障公民迁徙权,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构建,这正是修改宪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充分认识构建我国公民迁徙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现实必要性的基础上,认真解读公民迁徙权的应有价值内涵,在此指引下构建一套系统化的我国公民迁徙权宪法保障制度,即确立保护条款(包括赋予公民迁徒权应有的宪法地位、复归公民迁徒权的应有位置和构建公民迁徒权的基本框架)和确立限制条款,以利于完善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0.
许志 《理论导刊》2004,(10):42-45
迁徙自由是近代民主宪政条件下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自近代宪法确认公民的这一权利以来,逐步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这一权利,并且在现实中,这一权利还受到户籍等制度的极大限制。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在宪法中恢复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不仅是一种必然要求,而且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空间下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渐突出,传统的隐私权领域因此扩展到网络空间,网民的隐私权不仅遭受着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权威胁,有时也面临着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的侵害。作为现代信息社会公民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得到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保护。而我国的宪法只对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对网络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探讨得出:将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完善隐私权立法体系,辅之以相关制度;防止公权力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完善宪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柯阳友 《团结》2008,(5):39-41
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人权入宪"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宪政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在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还没有对诉权的明确规  相似文献   

13.
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是被代议民主理论长期忽视而被协商民主理论发现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当代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宪政民主架构的主干部分,因此,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应当成为各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将其纳入宪法权利范畴,构建更加广阔的公民宪法权利体系.正视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研究,对于补正代议制理论的缺憾,解决代议制民主形式不能满足人民主权宪政目标的矛盾,拓宽广大公民民主参与的现实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张兆平 《学理论》2010,(11):105-106
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相似文献   

15.
论诉权的宪政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各种基本权利的载体,我国宪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既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诉权保护宪法化、国际化的潮流。因而,为了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的目标,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加强诉权的宪政保护。  相似文献   

16.
西方国家宪法上的财产征收条款的逻辑是限制国家征收权的运用,而我国当前的宪法上的财产征收条款的逻辑是授予国家征收权。为了加强公民和集体的财产权的保护,应当采用限权的逻辑来完善宪法上的财产征收条款,限制国家征收权的运用。  相似文献   

17.
论宪法基本权利与刑事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基本权利具有根本性、普适性、强制性等特征。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刑罚权具体化、现实化而形之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为了实现正义的理想、安定的目标,为了大众的利益,为了实现刑罚,追究犯罪过程中很可能忽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尖锐的冲突。国家为确认刑罚权实行追诉与审判的职权活动,决定了刑事诉讼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公法限制属性。为防止这种限制的过度与失衡给公民权益造成侵害,刑事诉讼中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以加强对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保障运作和个人防御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8.
从恩惠到权利:纳税人社会保障权的证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家征税的正当性在于为公众提供福利,纳税人拥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偶然的施舍到权利,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现实权利的演变过程.目前,社会保障权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并为多数国家宪法所认可,已具体化为一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国家应积极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利用立法、行政、司法的一切手段来促进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在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观念下,"国家—公民"二元对立的研究立场、权利中心主义的话语模式使公民赡养扶助义务条款的立宪价值、规范性长期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共同体基本规则观念的导入将家庭纳入宪法学的理论视阈中,为批判西方中心主义、非文本主义的传统研究提供了视角。在这种观念下,人的社会性成为宪法秩序的基石,义务规范作为共同体成立的基础,与权利规范具有同等价值。家庭在共同体结构中具有基础性意义,是宪法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赡养扶助义务条款凸显我国宪法鲜明的传统文化底蕴,体现出家庭内部的自足性价值,具有巩固国家正当性的功能;是国家对次级共同体的必要调整,为实现人权保护在不同共同体之间架设起桥梁。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彰显了宪法的上述价值。  相似文献   

20.
高军 《行政论坛》2010,17(3):55-59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的行使负有社会义务,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利益。课税即是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最主要的方式。但财产权作为受宪法明文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要求课税权的行使必须有度,不得侵犯纳税人财产权本体,同时应保证纳税人财产的私人用益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