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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透析: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其中第二宗罪——内幕交易罪被业界认为是案发的直接导火索。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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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将被以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经记者了解,虽然黄光裕的关系网涉及官员众多,但黄被抓后,始终没受到行贿罪指控。之前报道的三联商社和ST金泰等事也被证实与黄光裕案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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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娄底市委原助理巡视员(副厅级)、双峰县原县委书记朱应求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财产345万元。至此,轰动全国的“票箱里跳出来的巨贪”案落下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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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法院维持了对黄光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的判决。而黄光裕妻子杜鹃目在二审期间缴纳了2亿元人民币罚金,且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将其原来的三年半实刑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当庭获得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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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2.6亿,挪用公款1.2亿,伪造凭证诈骗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金融法律制度何以竟被视作儿戏?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直言:法院认定石雪犯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些罪并不是今天才有,而是刑法中早就明文规定的,他并没有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公然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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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被告人杨秀宇作为上述二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卢梅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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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订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佝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有关的司法解释,此条即是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规定。然而此条规定在适用还不到2年零3个月的时间就被修正,其原因何在?又是如何修正的呢?一、关于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罪过问题自从修订刑法增设佝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来,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争论得尤为激烈。其主要存在以下数种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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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虚报注册资本现象非常严重。由于《刑法》第 158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内涵有些模糊抽象, 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公、检、法对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要件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犯罪主体的认定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58条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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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台州市路桥区政协原副主席、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原总指挥叶正良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年9月30日,该指挥部出纳瞿红萍、会计许玲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而在此前,该指挥部副总指挥张顺富也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路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整个供水工程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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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川省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软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共软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判处“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番茄花园工作室”雇员梁焯勇有期徒刑两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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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社保局原局长.两位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养老保险科科长.医保科科长等6人涉案400余万元,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故意毁坏凭证及单位受贿一案,经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翠屏区法院依法对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至此,这起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四川社保腐败大案”尘埃落定。
随着一声法槌敲响,一审法院认定,张晓林触犯5个罪名,分别是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10万元。
社保局原副局长王志坤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翠屏区社保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也纷纷领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