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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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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平 《人民检察》2012,(4):65-67
近年来,随着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不畅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仍显软弱乏力。在计算  相似文献   

2.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行政违法案件 时,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但是如何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严重困扰行政机关的一大难题。笔者 站在卫生行政机关的立场上,分别从非法行医罪移送的必要性、概念、构成要件、所涉情节因素和罪数进行行政程序调 查的必要性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移送。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案件移送时难以把握,就我市移送的几起案件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妥否,请同道批评指教。  相似文献   

4.
周樱 《中国监察》2011,(4):54-55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刑案件,包括自办涉刑案件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者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后者是指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无罪、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作出决定不予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称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不但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其是否存在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如果应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卫生行政机关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卫生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方面以往缺乏实践,同时又由于行政违法和犯罪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存在的许多相似之处,二者有时仅表现为违法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处理违法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较难判断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卫生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的认定和移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6.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缺乏具体规范,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在明确公安机关初查权限、立案期间,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督建议权的基础上,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设置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  相似文献   

7.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已有的文件规定及其不足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金戟申 《中国监察》2011,(22):51-51
涉刑党政纪案件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按规定应当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二是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依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案件;三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为违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已经涉嫌犯罪,按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不利于司法制约以及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查办了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恶意违法的应当否定该职能管辖错位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办案机关的意见作为后续程序处理的标准。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0.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1.
9·11事件以后,如何认识由恐怖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的司法审查,美国学术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以艾利克·波斯纳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顺从"理论.该理论基于自由和安全的权衡理论以及制度绩效之比较理论,认为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理性基础.法院和国会就应当顺从行政机关,以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  相似文献   

12.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后,告知被告人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且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留在行政机关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3.
<正>【裁判要旨】在审理非法经营案件时,法院对行政机关出具文件的证明力应当审慎把握,对行政机关内部复函,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有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认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业普遍认识以及社会一般认识,依据特定案情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缺乏程序规则、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从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对移送的监督制度,并可以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建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统一证据规则等方面完善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殷勇 《法学》2012,(1):58-63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相似文献   

16.
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中国卫生法制》2010,(6):19-19
高检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今年10月起至2011年6月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以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领域作为切入点,将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部门监督移送一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以罚代刑的涉嫌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18.
高一飞 《现代法学》2015,(2):118-129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媒体能否报道涉罪人员姓名问题的域外规则有很多误解。比较研究表明,诉讼期间可以报道涉罪人员姓名是大势所趋,但判决后罪犯的姓名除美国外各国都禁止公开。各国对涉罪的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姓名公开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我国新闻报道中涉罪人员姓名公开规则的确立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对涉罪人员姓名"以公开为原则"的现行做法值得肯定;禁止对未成年涉罪人员实名报道但不能过于绝对;实名报道涉罪公众人物的做法应当坚持;应当谨慎确立不当公开涉罪人员姓名的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19.
董坤 《法商研究》2021,38(6):3-16
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主办与协助、共有管辖权案件的分工与协商、移送案件在级别管辖中的对应与衔接.当一人涉嫌数罪,分别由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管辖时,宜采以监察机关管辖为主,以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两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当监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宜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系统内的级别管辖调整,同时应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审判机关协商,以确保级别管辖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20.
周华 《广东法学》2005,(3):66-69
走私货物适用税率核定偷逃税款,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要法律事实,而确定原产地是适用税率的必要条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进口人承担对原产地的主要证明责任,但是在涉罪案件中,原产地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走私货物如何适用税率,司法机关和海关存在分歧。本文从法理和执法实际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指出双方观点的缺陷,并认定根据当前立法以及海关进口的实际情况,涉罪案件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优惠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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