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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刑事审判阶段,作为刑事司法主导力量的法官应当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价值中立、地位中立。在定罪方法上应当公正,即必须有利于限制刑罚权并且不得超法规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所坚持的价值中立取向的必然结论。在认识论上应当坚持相对主义。法官有权以刑法规范为据而改变控诉罪名。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可能发现对被告人应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与检察院的起诉判断有所出入,此时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及刑罚,适用另一罪名和相应刑罚?台湾刑诉法采行变更起诉法条制度,承认法院有权变更起诉所引之法条,但须于案件事实同一性之前提下始得为之,并应践行一整套法定的"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大陆地区刑诉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仅肯定法官变更起诉罪名权,但并无任何启动条件与实施程序之限制,相关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应借鉴台湾立法及理论之研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一、引言要使审判获得公正性、合法性,就必须使人人享有未经起诉不得接受审判的权利,起诉是审判的前提,没有起诉,就不能启动审判,对这一论点,如果概而言之,可以称为“无起诉不得启动审判”。在这里,起诉权与审判权是相分离而存在的。比如,古罗马法就有‘’没有告诉就没有法官”的规定;门对年法国宪法第5章第9条规定:“在刑事方面,倘非根据审判员所收到的控告;或根据立法议会在其有权提起控诉的情况下提出控诉令,任何公民均不得受到审判。”法国刑诉法典第231条规定:“重罪法庭对于根据起诉裁定书送来的人犯有完全的审判权。…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公诉案中,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即辩护方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三者的力量是难以平衡的。在失衡的诉讼结构中,被告人的人权难以保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强辩护职能,实现控辩平衡,并促进法官保持中立的办法加以解决和完善。这里所谓控辩平等是侧重于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确认其意义,即主要是指被告方获得的,以控诉方为参照的,无差别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控辩双方平等是通过发言机会的均等性、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辩论规则的公正…  相似文献   

6.
近现代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基于审判对象的存在和发生作用,得以将控、辩、审的诉讼活动组织起来,实践一种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原理,演绎一幅紧紧围绕审判对象的控辩对抗与法官判定的诉讼图景。具体地说,审判对象的运行蕴含"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这样的基本原理。当然,基于程序功能与审级差别所带来的程序原理的差异,审判对象在初审、上诉审与再审诸程序中的运行,既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又呈现了各自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传统上,把刑事审判模式分为民法法系的职权主义和普通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两种。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刑事审判模式较多地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合理因素。如取消庭前实体审查;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权;加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增强法庭的对抗性;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等。因此新刑事审判模式对在其中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控诉职能的公诉人的角色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一、公诉人同法官的关系公诉人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控诉职能的司法人员,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司法人员。…  相似文献   

8.
对不起诉权力进行制约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不起诉权力制约有八种途径,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被动接受性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权力制约被虚置、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缺乏权力制约.应逐步取消"公诉转自诉",赋予被不起诉人选择审判途径的权利,改革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完善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9.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10.
意大利在司法改革中确立了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但是,立法突进引起“文本法律”与“实践法律”冲突:司法适用率低、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诉讼周期依旧漫长等一系列问题.意大利对刑事特别程序不断修正,平衡个人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主导型模式:一方面赋予被告人更多程序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保留部分职权主义传统,赋予法官更多程序审查权和检察官更大司法权力.我国刑事司法也存在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问题,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权利模式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颇有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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