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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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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谐无诉的社会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但是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完全没有纠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既然纠纷的存在不可避免,那么就需要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只有各种纠纷有一个合理的解决之道,那么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的稳定。本文力图从理论上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并就诉讼功能定位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2.
王彬  曹萌 《中国审判》2011,(1):76-77
李郧钦常说:"法官不是‘官’,我们只是为当事人解疙瘩、化纠纷的社会一员,如果一个法官把自己放在神位上高不可攀或者把心思放在谋取‘官位’上,那么他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啦!"这就是李郧钦,以他孜孜不倦的求索和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书写着一个平民法官的不平凡人生。  相似文献   

3.
有告必理——一项法制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社会的机体就会溃烂;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构,人类的行为就会野蛮。若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同时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途径和机构。有告必理为解决纠纷开辟了一条法治之路。在告状难的当今中国确立有告必理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对有告必理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应有的重视。 本文所称的有告必理是指当告诉人认为自身或他人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具体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予以保护,该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的一项制度。  相似文献   

4.
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手段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近年来,民间纠纷有了重大变化,更多的是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关的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征购提留、村务管理中的干群纠纷,企业改革、转制、职工下岗等引起的劳动争议。这些新的纠纷虽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涉及方方面面、千家万户,如果不及时解决,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转化成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面对大量与各项改革伴生的社会矛盾,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首要环节,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12,(7):4-4
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如果过度依赖行政方式,必然会导致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增加,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数量减少,公众也就不再信赖法治。所以,要想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6.
王雪梅 《江淮法治》2010,(11):35-35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首届两岸四地当地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研讨会”上指出,如今公民解决纠纷“信访不信法”,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如果任由各种纠纷肆意发展,最终不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他提出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应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解决的主渠道上来。  相似文献   

7.
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旭东 《法律科学》2009,27(2):82-91
关于纠纷的认识,法学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一般是笼统地将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一切社会不协调现象称为纠纷,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纠纷往往等同于社会冲突。事实上,从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冲突到围绕着某一具体权益所发生的争议,并不是所有的这些不协调现象都和法律制度相关,只有那些属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诸种不协调现象,或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类似现象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属于冲突,也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纠纷的主要特征在于纠纷主体的明确性、纠纷双方的对抗性、纠纷的主观性和社会性以及纠纷解决上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频发,大量纠纷聚集到法院。人民法院正逐渐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推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司法资源日益紧缺。于此同时,我国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达成共识,非讼解决体制受到普遍关注。社会法庭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产生的。社会法庭作为一种新探索,其产生存在一定的社会根据、理论依据及司法需求,并且日益成熟,在现今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如果我们将约瑟夫·奈的“软实力”浓缩地理解为一种国际舞台上的国家之间的“吸引力”,那么“国内软实力”则应当是一国政府或者执政党对于本国公民的吸引力,以保证自己能够长期执政。既然如此,那么加强我们“国内软实力”的建设,就要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我国“国内软实力”建设离不开法治作为支撑。一方面要提高制度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制度所具有的预防纠纷、减少冲突的功能,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应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另一方面,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要求法官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时候要注意采用恰当的立场。  相似文献   

10.
邵文君 《法制与社会》2011,(34):45+61-45,61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由此产生的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还不戍熟,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而ADR机制在解决环境纠纷中具有很大的优势,把它引入到环境纠纷当中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ADR机制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所以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上完善环境纠纷ADR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姜颖 《法庭内外》2014,(10):48-49
第四部分微博侵权的法律救济与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孤岛上的鲁滨逊,总是要与他人发生关系,网络世界也是一样。在这个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摩擦、甚至纠纷。那么,当面临这些纠纷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相似文献   

12.
我国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把它作为法定保险,强制执业医师购买,如果没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或医生就不能执业。但我国的国情不同于国外,不能盲目效仿国外的做法。我国应增加和开拓化解医疗纠纷的社会渠道,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实施由就诊人或社会的公益基金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会是解决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与我国的执行制度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一规律要求只要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法律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以便与新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纠纷只是计划链条上出现了故障,由于利益的共同性,能得到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努力使紊乱的计划关系得到理顺。因而不存在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执行工作也不会出现人为的障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冲突的性质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审判与执行则分别是…  相似文献   

14.
章浩 《法治研究》2008,(3):53-57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原告的包容性应该是不同的,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得不承担在两个占有社会资源并不等同的群体之间的利益调节的重任,所以,行政审判在解决社会纠纷时难以回避原告资格这一尴尬的难题。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以及相关制度的匮乏,试图充分发挥解决纠纷功能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已有规则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在结合司法权和社会本体"视域"的前提下,铺展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行为的意义,设计出适合时代需要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苏力 《法学研究》2005,27(1):53-69
复仇是一种高度分散执行的社会制裁制度或控制机制,其诸多核心要素至今仍然是实践中的传统法律必须具有的。复仇制度的衰落最主要应归功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结构性变迁。在一个存在集中化公权力的社会,如果公权力不能有效地以公道的方式解决其内部成员的纠纷和冲突,或者受到不公甚或冤屈的人们无法诉求这种公权力获得公道,那么复仇现象就仍然会出现。  相似文献   

16.
秦士君 《研究生法学》2007,22(6):134-142
1.法律运行的核心在于纠纷及其解决,这其中至少涉及到三个范畴:一个是事实的范畴,即纠纷的情况,人们在为哪些事情而争讼不止;二是组织的范畴,即纠纷的解决者,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通过谁来解决它;三是规范的范畴,即纠纷的解决依据,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依据什么来解决它。  相似文献   

17.
刘振宇  陈金全 《北方法学》2011,5(4):104-110
民主改革前的西盟佤族社会因其封闭性和原始性而被称为"初民社会活化石"。以纠纷解决为着眼点,充分运用田野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全景式地展现西盟佤族传统社会调控内外秩序的八种类型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工作。在此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深入剖析西盟佤族传统纠纷解决的制度设计、运作机理、社会支撑和文化密码,以期在相互联系的社会统一体的运行过程中对西盟佤族传统纠纷解决有更为明晰的认知。  相似文献   

18.
有人类生存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产生了纠纷我们就要寻求其解决途径。"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已逐渐为人们耳熟能详。在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无果的情况下,可诉诸司法的力量,由法院来主持公道。但是否所有的纠纷法院都有权受理并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呢?法院除了解决社会纷争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功能?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讨论司法功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遇到制约发展的法律瓶颈问题,亟须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以解决纠纷解决部门职能不清、社会解纷资源 不平衡、衔接机制不顺畅、保障制度不到位等问题。厦门、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出 台的地方条例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国家立法在吸收地方经验和弥补不足的同时,还需考虑与《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共同构建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专门立法与综合立法协同推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20.
瞿佳音 《法制与社会》2010,(10):119-120
面对社会转型期内多发且复杂的纠纷与社会矛盾,国家从多方面提出了治理措施,纠纷解决是从实践的角度反观和检验社会治理效果的窗口。从这一视角上可以看到,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近年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理念已经开始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开始致力于通过分工与协调建构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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