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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制度不断规范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和主要职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改进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从1986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酝酿监督法。在制定该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有关单项规定或决定,还在预算法、审计法中对有关人大监督的内容进行规定。监督法以及这一系列单行规定或决定,构成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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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副职领导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免,不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因而,一直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政府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答案是肯定的。从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关精神看,实施对副职的监督是必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这些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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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基础之上的监督权是一项关系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重要权力。其实质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按照一定的程序 ,由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检查、督促、约束、纠正等方式 ,使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运行的控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程序是否完备是监督权能否充分行使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放在突出位置 ,通过程序建设不断推进监督工作 ,增强监督实效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看 ,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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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而司法监督则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通过了《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以规范个案监督工作。2000年6月.官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监审团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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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权。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当前,监督司法工作已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加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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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2000,(3)
李鹏委员长在主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法制讲座时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立法仍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李鹏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根本保障,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行政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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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执法检查放在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首先,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工作。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法律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重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要做许多艰巨的工作,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是重要工作之一。通过执法检查,可以推进法律的学习、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可以总结贯彻实施法律的经验教训,改进执法工作;可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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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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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职权的归类概括
1、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规定在宪法和组织法中,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有许多具体规定。如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根据相关人员的提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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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是法律的规定,人民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实际情况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加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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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工作程序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对这些具体职权作概括,可以大致分为四项:(一)地方立法权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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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与西方不同。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对国家的立法权限作了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