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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生场所不同,性骚扰分为一般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骚扰更为普片,危害更深。我国法律体系中既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也没有直接和明确规范"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因此,对职场性骚扰的问题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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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一个多少年来不该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间存在的概念,一个存在着理论基础但缺乏具体操作性的法律概念。因为我们无法真正的说出一个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性骚扰。本文提出了最常见的对性骚扰质疑的十二类情形以证明从法律里驱逐性骚扰这一概念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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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性骚扰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但对于规制性骚扰显然是不够的,如何构建规制性骚扰的法律体系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基本类型及价值基础.作者认为,性骚扰是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构建全面综合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关键.文章对如何构建这一体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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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对性骚扰入律之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骚扰纳入法律中后,公安机关面临着性骚扰法律界定模糊、违反治安管理的性骚扰行为程度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性骚扰行为取证过程的困难性、对违反治安管理且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等新课题。故在公安机关进行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在转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用好、用足《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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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场性骚扰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从根本上威胁到了女性劳动者的人权.职场性骚扰是两性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存在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不平等.我国目前在处理职场性骚扰案件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应该以明确性骚扰概念为起点,建立完善的性骚扰处理机制,以有效应对职场性骚扰的不良影响,确实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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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在性骚扰中占到了很大比例,而且后果上比其他场所的性骚扰更加严重。本文回顾了目前我国当前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基本状况,对当前的学术研究进行了总结,结合政府的举措、民间妇女组织的推动论述当前我国在反对性骚扰的进步,最后为用人单位建立反性骚扰制度提供了一些切实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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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一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已经变得不再陌生,甚至大多数女性、一些男性都已经或轻或重的遭遇过性骚扰的问题。在古代时期,虽然也存在性骚扰的问题,但是性骚扰一词却不曾提出,直到美国著名法学家凯瑟琳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首次使用这个词。本文主要是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并对我国与性骚扰有关的立法进行研究,从而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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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的规范,确立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双阶段两行为的制度架构,架设了通往其他部门法的桥梁。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采用双阶行为理论,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着人格侵权和工作利益损害两个阶段,对应着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经历过原初形态的就业歧视模式、发展变态的结合论模式、趋势定态的分离论模式的演变历程,已从单一行为裂变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从就业性别歧视发展到人格侵权,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了行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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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内外法学界关于以何种法律规制性骚扰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性骚扰本质的争论,而性骚扰在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利用侵权行为法来规制性骚扰行为,鉴于性骚扰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单独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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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性骚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是一种非法的性歧视。依美国判例,性骚扰不必源于性的目的,其内容不必是直接的表示;同时,性骚扰行为者在主观上应当是有过错的,受害者在主观上须为不欢迎骚扰行为。构成可诉的性骚扰行为其损害后果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依美国最新判例,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性骚扰;雇主对员工中的上级职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公法上的规定并不排除私法的适用,性骚扰的含义应当包含性别歧视,雇主责任应当在立法上得以确立,立法者应当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中寻找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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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性骚扰概念及其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70年代,由于女权主义高涨和民权意识觉醒,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受<民权法案>启发,从性别歧视角度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后经平等就业委员会的确认和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司法判例,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迁,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诸多司法判例,在适用领域、受雇者范围、性别与性倾向、间接受害人、理性人、理性女性等方面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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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妹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5):31-36
性骚扰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社会领域中的非法现象,性骚扰问题进入劳动法视野,并不是基于性骚扰本身,而是基于性骚扰与劳动领域发生了联系。就业领域的性骚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性骚扰的存在,二是性骚扰的发生与就业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消除性骚扰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工作环境权,即劳动者享有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权利。由于性骚扰的存在,工作环境不再安全。性骚扰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受害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性骚扰的存在、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封于就业领域发生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性骚搔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