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军事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国家为了应对战争而专门制定.军事刑法具有双向价值维度:刑事法治价值与军事需要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均衡,从而选择出恰当的军事刑法价值. 相似文献
2.
3.
军事刑事诉讼制度价值探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改变目前军事法体系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完善我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就只有树立科学的军事刑事诉讼的价值观 ,认识到军事刑事诉讼既具有工具价值 ,又有独立的道德性价值。 相似文献
4.
信息技术所引发的新军事变革冲击了包括军事立法、军事司法、军事执法在内的军事法各个领域,重新审视新军事变革中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指导军事立法等方面具有显著地意义,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将军事法服务于提高部队战斗力这个最终任务上来。 相似文献
5.
信息化战争是信息化时代出现的新型战争样态。军事刑法思维应该随着信息化战争的出现而有所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军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提供可靠的刑法保障。本文以信息化战争为背景,以法律思维为切入点,对我国军事刑法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做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6.
7.
浅议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事刑法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追求和运行方式,普通刑法的基本原则无法完全反映和实现军事刑法的目的,军事刑法在遵循普通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发展适合自身特点的特有原则,以更好地发挥军事刑法的功能。侧重预防原则、宽厉相济原则和军事刑法独立原则应当成为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军事刑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现代军法理念为指针 ,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军事刑法的三个主要问题 :( 1 )将新刑法中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并指出我国军事刑法不属于所谓的“军法部门” ,而是统一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 2 )对我国“并重主义”的军事犯罪概念进行检讨 ,并对我国如何重构这一概念作了探讨 ;( 3 )对军职罪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并针对这一范围过小的缺失 ,探讨了我国未来修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10.
军事刑法从严一直是军事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在我国的军事刑事法律规范中也得到了体现,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世界法制化的加强,我们不得不对军事刑法从严原则进行反思,在某些程度上对军事刑法从严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12.
军事刑法具有双重属性,既属刑事法律,又属军事法律,它在国家刑事法律体系和军事法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现行军事刑法存在两点主要不足:"军事犯罪"概念的缺失;军事刑法与刑法总则理论之间的冲突和空白。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结合我国的实际,军事刑法可以从立法理念、内容和形式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构造”一词指称的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①因此理所当然,“刑法分则的构造”指称的便是刑法分则各章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刑法分则的构造必定是某种立法价值的展现和宣明,它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及对公众的价值导引。一、价值坐标:立法者需要什么?系统论意义上的社会整体性在价值论意义上表现为社会共同利益。然而,社会共同利益不只是一种,而是许多种。但是,不同结构的社会却有着一些相同的社会共同利益,社会结构的不同往往不表示社会共同利益基本内容有什么差异,而表示这些社会共同利益的结构不同。相同的要… 相似文献
14.
刑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且可以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和惩罚犯罪。因此,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及法制建设进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防护体系。本文从刑法的相关背景出发,重点从刑法的价值及刑法的功能这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刑法价值与刑法功能的主要内容构成与变革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5.
传统刑法文化的价值蕴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应着力挖掘 ,加强对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研究的力度 ,既要研究刑法制度史 ,也要研究刑法思想史 ,处理好传统与现实、继承与借鉴之间的关系 ,既反对“国粹主义” ,也反对“虚无主义” ,立足中国现实 ,早日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当代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与刑法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利益应超越固有的社会利益,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重点加以保护。这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理念体现了公正、秩序、自由和效率等刑法价值。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对我国军事刑法定义通说的置疑 ,指出通说存在问题 ,从而以调整关系而非适用对象为标准对军事刑法定义作了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8.
19.
20.
论我国《刑法》第306条、307条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在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 ,收集并提交证据是其基本权利 ,然而 ,因其参与诉讼的性质不同 ,其可能承担的与证据相关的法律风险却不一样。在刑事诉讼中 ,律师构成妨害作证罪较之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更为容易 ,其原因就在于刑法第 30 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较之第 30 7条更低、更模糊 ,造成司法实践中律师不敢承接刑事案件、不敢取证、不敢全力以赴对抗控方。与之相反 ,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却极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造成刑法价值的虚化。为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笔者以刑法第 30 6条、30 7条存在的立法问题为切入点 ,阐述了完善立法的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