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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官纠纷化解能力的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纠纷化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法官不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积极回应民众对司法的特殊需求。笔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状况的现实考察和深入反思,揭示了法官纠纷化解能力潺弱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提高纠纷化解能力合理路径,认为社会转型时期法官只有在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不断平衡,才能使纠纷的解决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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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一种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论疑难案件中法官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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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应从制度正义的内在视角进行分析,而制度正义一方面来自于立法设定,另一方面不能脱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法律判断与司法判断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在既定法条件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必须以制度正义为基础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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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其被解决的好坏都直接关系着社会是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存在的变化促使我们也要转变司法理念.本文通过对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征及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的分析,认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是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前提,司法理念的转变主要应该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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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素养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备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功"。法官通过主体的智慧和良知能动地执行法律,具有超越特定模式的艺术品质,这是任何机械力量所无法企及的。从司法实践看,尽管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尚存期待,但对陈燕萍、宋鱼水、詹红荔等模范法官所做的司法裁判却具有高度一致的认同感。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能力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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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因此,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工作就不仅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深入推进和谐司法建设;而且还必须在具体的工作中处理好的"公正司法与解决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讼诉参与人与法官的关系,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审判工作的关系、司法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认同的关系"。并努力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解决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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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从民事审判法官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官应当以实现司法实质合理,提升群众评价获得群众认同为追求,在审判能力、方法等方面有所作为,让当事人以及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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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在哈贝马斯那里被区分为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我们将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这两个西学术语转化为中国传统哲学的“有、无”概念.法官司法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有)必须是符合正义(无)的规范要求,法律(有)必须接受正义(无)的调整和统摄.如果二者并无严重冲突,法官当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有);如果二者有严重冲突,法官就要弃法律(有)不用,直接适用正义(无)所体现出的原则要求,立法者要在正义(无)的价值指导下修改原来的法律(有)使之与正义(无)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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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被誉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廉洁程度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法律这一"公正艺术"的价值和作用.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腐败情况的发生,建立完善的司法廉洁制度无疑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要有效解决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司法监督体系、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升法官遴选标准以及落实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最终实现佣制度保证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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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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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依"隐含的法律"裁判,寻找惟一正确的法律答案,从而维护法律的整体一致性权威,进而彰显社会正义。基于此,本文指出上述思想对中国法官司法同样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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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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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因应网络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运用兼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法官思维,是化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紧张关系的必要之举。从司法正义的思维流程上看,法官必须把握契约前设、环境认知、原则建构、程序操作诸方面的关键要求,尽力涵摄网络舆论正义吁请的个体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主义特性。因应网络与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要求以科学发展的思维,实践司法均衡的理想;以灵动的司法政策调控,应对多变的民意和舆论;以协商民主的方案,整合网络舆论的异议,增进司法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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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法制现代性中的中国司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纠缠交错,利益的结构性冲突也日渐频繁。为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就必须在理顺关系、权衡利益、评估得失、摆平事件上下工夫,进而及时地为社会提供一种既缓和并协调好了利益的紧张关系、又衡平了价值冲突的法律产品。然而,这一法律产品的生产,实质上是中国法官充分利用了“东西方”两种文化之中的法律资源,又超越两种司法模式而采取的一种更为实用的司法策略;与此同时,这一司法运作模式的背后,恰恰又反映出了“调解”与“审判”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下中国实已无区分开来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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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司法能动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转型必然催生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保护。面对新型权益纠纷,一方面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另一方面,司法者在案件受理后的司法过程中需要发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司法能动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只有遵循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合理界定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界限并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才会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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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司法与社区的对话机制、如何使社区更了解司法的职能活动、如何促进司法与社区的良性互动,是一个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崭新课题.构建司法与社区的新型关系,是实践司法性质、彰显司法民主、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益、培育法官素养.在司法透明的视野下,需要重构司法与社区的关系,除了已经在实行的庭审直播、巡回审判等外,还可以着重开展法官的社区知识培训、设立社区工作日和法院开放日、为公众知悉审判信息提供方便、法院网站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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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政治逻辑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克制与谦抑以维护多数主义的民主价值,然而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法官解释的能动性成为既成事实,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又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法治追求。分权逻辑与解释学逻辑在话语上的对立构成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形成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这从根本上缘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内在的结构矛盾。在美国司法语境下,对于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存在着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两种司法哲学的对立,温和的司法积极主义对于法律解释宪政困境的缓解是可行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