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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被滥用的缘由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近日出台,关涉如何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但该修正案尚未从根本上改善劳务派遣之同工同酬及其实施难题。虽法有明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该种规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劳动者需向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主张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故惟有在劳动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内实现同工同酬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不沦为具文。再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尚未构建同工同酬条款得以实施的制度空间,建议将该法中作为"用工单位"的要派单位拟制为"用人单位",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劳务派遣遭滥用的土壤,而并非仅仅依靠界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得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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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本是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实践中处理劳务派遣纠纷产生大量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作探讨如下,以求教大方。一、劳务派遣员工的辞职权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恰恰省略了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所享有的无理由单方辞职权。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呢?有人认为,劳务派遣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为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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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2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该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劳动者未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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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劳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应当设定劳动合同一般权利义务条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能否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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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订后,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管制力度,对于遏制劳务派遣经营泛滥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步使《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余,相关法律规范仍有许多值得完善或矫正之处,最为明显的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有关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不符合劳务派遣弹性就业之属性。管制与放松管制须在合理、尊重规律基础上才能有出路,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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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华为公司"辞职门"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重大影响,华为"辞职门"事件正是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现,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认识误区。本文通过对华为"辞职门"事件的分析来讨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以及由此提出我国更好地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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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各种争议和纷扰始终不断轰动一时的“华为事件”,部分企业要求即将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职工辞职后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的案件时有发生:不断出现少数企业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等。一时各种与《劳动合同法》不协调的声音大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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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超市女工案反映出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尚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换言之,劳务派遣构成逼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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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在立法过程中对此存在不同的声音。实践中出现了以华为辞职门为代表的一些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事件。这一方面是由于对该制度的误解所致,另一方面也与该制度的设计缺陷有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做了一些较好的细化,但并未根本解决问题,有的规定甚至背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我们应坚持以社会法理念为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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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劳务派遣或不当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重要维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谓之派遣类劳动合同。然而,如何订立派遣类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法》中少有提及。现实中普遍存在用工单位过度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现象,在理论上也鲜有人讨论用工单位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尺度。遵循劳动合同制度的一般原理,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实质雇主的判断标准,既要承认用工单位介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经济理性,又要限制用工单位的过度介入。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劳务派遣中的实质雇主标准,将是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一条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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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它是一部新时期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具有更加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企业用工进行较大限制特点。它的实施对电力企业用工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同时细化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以后,企业为回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本企业一些辅助性岗位大范围的引入劳务派遣用工,这就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课题,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本文就结合企业实际,简要分析了劳务派遣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和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后存在的一些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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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适用中的缺陷却越来越明显。本文从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不足入手,梳理了固定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混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存在的缺陷、经济性裁员制度规定的不足等问题,以期探讨并给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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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对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的目的在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自其实施以来,劳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我们也看到了由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追责机制的不完善等使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劳动合法的规定,最终导致劳动合同的所追求的目标未能完全实现,我们在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时便要从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入手,通过对规避行为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寻得更为有效的反规避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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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旨在构建劳资和谐,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法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劳动者稳定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已经显现出法律威力。但是部分企业在趋利的心态下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或用高违约金"留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中也有部分人拒签劳动合同。对此,企业、政府、劳动者应该在认识到困难存在的前提下,从多方面着手,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与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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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为了有效规制这一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期待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处理劳动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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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近1年,为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我国劳动法领域的一部大法,尽管不尽完美,但其都在为中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稳定、和谐社会的推进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前进,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和贡献。然而纵观二者,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该法在试用期、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