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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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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审理的集中化研究——以庭审程序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万洪 《现代法学》2011,33(4):123-130
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9,(4):77-86
我国互联网法院普遍面临开庭时间冗长、庭审仍然处于无争点审理或者争点散漫化审理的状态、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官依然无法形成确定的心证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互联网法院没有重视其自身即有技术对审前程序的有效促进作用,缺乏对争点整理制度的有效运用,庭审仍然依循旧的庭审理念运行。现代庭审理论注重案件争点的确定、失权制度的落实,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履行阐明义务及心证的公开,能够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争点整理引领的庭审方式能够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突袭裁判的有效防止,并能够为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应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引领下,引进争点整理与失权制度、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达到对庭审制度革新的追求。  相似文献   

3.
一、概述 所谓的审前准备程序是相对庭审程序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后。至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和当事人以开庭的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审查案件材料,为正式开庭审理所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交换主张、证据、整理争点,使案件能够达到直接当庭判决的程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快诉讼步伐,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随着大量民商事案件上诉,大多数上诉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的程序,二审法院压力倍增,于是在实务中法院先行一步,另辟蹊径简化程序审理。但关涉民商事二审程序的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以简化庭审的理念为切入点,立足于国情,以价值理论为进路,阐释了当前情况下如何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提出"程序适度"的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建议厘清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的界限;建立二审简易开庭模式,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简易开庭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使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走出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5.
李军 《山东审判》2001,(5):48-50
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准确、有效、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所限,目前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未全面展开,有的法院尽管进行了刑事再审案件的开庭试点工作,但也仍然存在着庭审功能“虚化”的问题。本文试就影响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及  相似文献   

6.
"网上开庭"大爆发法庭剪影12020年2月3日,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程鹏在湖北老家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这是一场特殊的庭审:本应坐在审判台正中位置的主审法官身在千里之外的湖北老家,端坐在审判台上的是合议庭的两位人民陪审员,而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均没有来到法庭。通过一个名为"新一代互联网智慧法庭"的平台,程鹏实现了连通四地的网上开庭,可谓真正的"隔空审案"。  相似文献   

7.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对于庭审实质化的理论研讨尚有一些盲点,相关的改革举措也存在较大局限。推进庭审实质化并非是刑事庭审制度局部的技术性改良,而是刑事审判方式转型的系统性工程。首先应当从确定案件类型、审理层级、审理内容三个维度上对庭审实质化予以推进。其次,要重塑以抗辩制为内核的庭审事实发现机制,构建庭审内外部的裁判心证约束机制,规范合议决策和法院案管决策的案件裁断审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界定为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解决我国《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决定仲裁协议效力之异议;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提前至答辩期届满前;明确当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  相似文献   

9.
法官庭审要讲“法言法语”最近,笔者旁听了某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开庭时,审判人员不注意使用法律语言,显得很不严肃。如:把原告人、被告人叫成“某厂长、某同志”,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说成“打嘴仗”等等。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注意语言的规...  相似文献   

10.
为了探讨问题的方便,首先明确庭审及行政案件庭审这两个概念。大凡所涉诉讼案件都要经过案件的起诉、受理、庭审、执行等一系列有序性的诉讼阶段。其间的庭审环节(即开庭审理)是诸多诉讼环节中一个特定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它与起诉、受理等其他诉讼环节共同构成一完整的诉讼程序。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诉讼庭审的含义是不同的。刑事诉讼的庭审,是指审判人员通过开庭的方式,在诉讼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核实证据,弄清案情事实,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否受到刑事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2.
听证主持人实体性权力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听证主持人实体性权力是指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作出配置或产生影响的权力。我国规定了听证主持人的建议权,而没有确立听证主持人建议的约束效力,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的初步决定权。根据程序自治原理,并从公正和效率考虑,应赋予听证主持人适当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浩 《法学研究》2006,(3):39-52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有三个程序问题需要解决——依当事人申请排除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排除,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法院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适用实体法规则解决纠纷,为实现此根本目的,同时也为了与诉讼效率、程序安定的目标相协调,宜设置当事人对合法性提出质疑后法院再来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由异议者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性负证明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在对各种相关权益和因素进行权衡后的判决阶段做出的程序规则。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并据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5.
非自愿移民是中国移民问题中的最主要形式和突出问题。非自愿移民权利的保障与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关。应当从行政法的角度加强对非自愿移民权利的行政程序保障,特别是从健全移民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出发,针对移民过程中当事人数量众多的情况,建立听证代表人制度,以保障移民当事人参与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6.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
常廷彬 《河北法学》2008,26(5):136-142
现行司法解释对预决事实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虽然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在某些情况下,却违反了正当程序保障原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正。因此,预决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预决的效力,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该事实须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对该事实的证明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条件,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认证。基于此,具体分析了预决事实的具体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18.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19.
关于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谭永红 《法学论坛》2003,18(2):74-78
再审立法指导思想的重构应当立足于 :以公正为基础 ,效益为关键 ;实体与程序并重 ;以诉讼权利为本位。构建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再审诉讼运作模式 ,是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再审理由应当重新予以科学设定。  相似文献   

20.
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新设第248条规定,在认定已发生损害的场合,因损害的性质对其金额的举证极其困难时,法院可以基于口头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相当损害额。实体法层面上的损害观念是该项规定的前提,而作为该损害观念的损害事实说否定了差额说,并认为应将从金钱评估中分离出的事实作为损失。在介绍有关该条的学说以及适用该条的裁判例的基础上,对该条在日本所起到的作用进行说明,并起到他山之石之效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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