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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参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62-66
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表现形态,有独特的特征,不能将其与另外两种共同犯罪形态即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中的过限犯相混淆。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长期以来一直被纳入共同犯罪中的过限犯作为同一范畴来讨论而未加以明确分开,刑法对于转化犯专门规定已经使得原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的划分发生了一定的缺漏,如果不加以区别,那么势必在定罪量刑上就会产生混乱、发生争议。在其定罪与量刑上,要考虑共同犯罪和转化犯两方面的特点,同时鉴于共同犯罪中转化犯和共同犯罪中过限犯有较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共同犯罪中过限犯在定罪量刑上的理论对共同犯罪中转化犯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
饶明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40-43
对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与身份犯极其有限的立法条文的分类列举和简要分析,可知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共犯与身份犯问题在刑法理论基础、立法模式、定罪和量刑规则上,均存在明显的有待完善之处.为弥补其不足,可以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一章中规定如下条款: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按照正犯的性质定罪处罚,对有身份者可以依法从重、从轻、... 相似文献
3.
张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29-31
在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刑法理论上将其称为身份犯。犯罪主体所拥有的身份无论是对行为人的定罪还是量刑都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关于身份犯的规定,然而对身份犯一词的表述及理解却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4.
该文通过对片面共犯的不同学说之评析,指出片面共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内涵,对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的出路有赖于在刑法分则中径行规定“暗助犯罪活动罪”或者按照刑法理论中“拓展间接正犯”的理念来解决。 相似文献
5.
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性探析——兼评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加锦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31-34
对于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的定罪,既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又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犯罪共同说对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进行统一定罪,才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这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统一定罪的本质要求,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6.
汪海燕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4)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形态。简单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共同实行犯罪,即都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犯罪人。其不同于复杂共犯中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且共同犯罪人有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类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简单共犯定罪量刑比较容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故意内容,直接依据刑法分别的有关规定定罪;然后,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分别确立其刑事… 相似文献
7.
李心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2):49-52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如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共同犯罪中的错误认识、共同犯罪的未遂以及竞合,但是学界却忽视了共同犯罪中的另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是转化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殊表现形态。现行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造成了定罪与量刑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8.
孟昭晖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我国刑法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适当考虑其分工的特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规定了各自应负的刑事责任。这种分类方法,虽然较好地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便于正确地定罪、量刑,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的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完全共识,当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对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问题,更是存在激烈争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但由于无身份者的行为对于身份犯而言并不具有实行性,因而无身份者只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1.
罗健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37-40
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故意支配下的一个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对触犯的数个罪名都是故意。在定罪和量刑上应兼顾共同犯罪和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将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和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量刑原则相结合,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82-88
高艳东教授提出的"量刑与定罪互动论"试图解决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变换罪名。之所以可以变换罪名是因为:其一,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追求精确定罪乃作茧自缚;其二,量刑才是刑法重心,定罪应为量刑公正而让路。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也不存在"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的问题,只不过是高艳东教授没有全面恰当解释刑法而已。同时,刑法的公正包括定罪和量刑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即通过刑法解释可以解决高艳东教授所担心问题,"量刑与定罪互动论"没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82-88
高艳东教授提出的"量刑与定罪互动论"试图解决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变换罪名。之所以可以变换罪名是因为:其一,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追求精确定罪乃作茧自缚;其二,量刑才是刑法重心,定罪应为量刑公正而让路。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也不存在"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的问题,只不过是高艳东教授没有全面恰当解释刑法而已。同时,刑法的公正包括定罪和量刑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即通过刑法解释可以解决高艳东教授所担心问题,"量刑与定罪互动论"没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陈兴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4,(1)
犯罪认定论陈兴良犯罪认定,简称为定罪。定罪是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环节,它以确认某一行为是否有罪以及构成何罪为主要内容,对于此后的量刑与行刑都具有制约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定罪的有关问题略加研讨,以期推进定罪问题的理论研究。一自从刑法产生,就... 相似文献
15.
片面共犯在刑法上并无规定。其与实行犯组成的犯罪形式由于不符合共同犯罪条件,可定名为片面共同犯罪。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应按刑法一般原则定罪处罚,而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应根据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遵循一定的原理,决定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障罪刑均衡具有重要的价值。禁止重复评价并不意味着对同一犯罪事实只能在定罪量刑中使用一次,而是指不能在定罪量刑中对其作同一意义、同一角度、同一层次上的重复使用。 相似文献
17.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障罪刑均衡具有重要的价值.禁止重复评价并不意味着对同一犯罪事实只能在定罪量刑中使用一次,而是指不能在定罪量刑中对其作同一意义、同一角度、同一层次上的重复使用. 相似文献
18.
朱妙宽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23-126
我国1997年修订、后经某些修改、目前正在实施的《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缺陷,似有进一步探讨和修订的必一是贪污贿赂罪的量刑不应以货币额而应以价值量为依据;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视同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三是违法违规公款消费应按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9.
论定罪量刑中的法官情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汪明亮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6):7-13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 ,情感对认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 ,定罪量刑是一种认知活动 ,在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搀杂着法官的情感因素。情感在法官定罪量刑过程中具有双重功能 :一方面可能使刑事判决具有合理性 ,能够较好地实现刑法公正 ;另一方面可能使刑法判决失去理性 ,从而导致刑法公正丧失。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排除法官情感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是不现实的 ,也是不必要的。我们所要做的 ,是把法官情感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状态 ,其方式有两种 :一是自我调整 ,二是制度保证。 相似文献
20.
犯罪情节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江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既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它们是定罪和量刑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的客观事实因素。其中,定罪情节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它具有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功能。量刑情节是定罪事实以外的具体事实情况,它影响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决定处刑的从严从宽的功能。总之,定罪情节是认定具体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而量刑情节直接影响着量刑轻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