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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始建于2002年《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按照规划将于2010年建成,它是一个包括11个成员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文考察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并对其利弊得失作了恰如其分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以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探究了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合理成分和可取之处,在总结归纳的同时,提出了完善和改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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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探析——兼论环境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与东盟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影响双方交流与合作的知识产权争端,特别是环境知识产权争端和冲突也日益增多,为此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和高效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双方行业协会、商会及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调作用,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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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积极筹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方尤其重视相互降低农产品贸易的关税。由于与东盟国家为邻的特殊地理优势,广西农业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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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有大量的劳动力、丰富的土地资源、广阔的市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将给双方带来更广阔的经济合作前景。”谈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覃奇茂的眼中满是希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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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逐步建立和中老两国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了解中老两国在外商投资法领域的差别,探索老挝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特点,以便避免和减少我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风险,加强两国在投资法领域的合作,实现投资自由化,以期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领域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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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完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实施,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必然大幅度增加。本文通过介绍广西中小物流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给广西中小物流企业发展带来的契机,提出了广西中小物流企业应把握好这一机遇,根据需要导入先进的物流理念,采用先进的运作方式,以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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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在2005年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投资协议>第13条和第14条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独具特色的仲裁制度.从提请仲裁的主体、仲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会面考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仲裁机制,在对该仲裁机制现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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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我国和东盟开展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经贸合作带来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推动广西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建设,把陆路东盟建设引向深入,对于广西崇左市这个通往东盟最便捷的陆路大通道、新兴国门城市和战略桥头堡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陆路东盟由越南、老挝、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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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僵持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化的进程受阻,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许多国家转而选择更为现实的区域贸易组织来缓解对全球贸易的依赖,为防止在此背景下出现针对我国的"转移效应",我国极有必要建立区域机制以缓解可能的冲击,从现实来看,对现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深化发展,形成关税同盟,具有经济和地缘等优势,应当对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指导原则和对内与对外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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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旧起正式开始全面运作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2014年是中国一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建立第二个十年的开局年。2014年8月16日,中国和东盟同意开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谈判。历经数年发展,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已经形成互补双赢的经贸格局,中国是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随着经贸交往的不断扩展,加强司法合作显得势在必行。—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基于CAFTA的经济合作,已经逐步成熟,步入常态化轨道,与东盟各国进行司法合作,加强各自的国内法制建设,为促进CAFTA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必要性目益凸显;另—方面,我国与越南、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等国的南海之争也日趋白热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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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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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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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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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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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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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03-105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