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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责任及其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侵权责任表明一种损益性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侵权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机制,是对公权力行为的否定和对其损害的补救。行政侵权责任是一种行政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利益给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责任,这一责任的实现需要以其责任的确定为前提。行政侵权责任的确认是行政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点,是行政侵权救济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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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在学理上共有三种模式: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契约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契约。本文只讨论第一种常规模式的行政契约,此类行政契约具备契约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的行政行为。本文结合私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行政契约与其他契约相比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契约型和行政性),提出了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到行政契约中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以此为基点,概括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契约中适用的责任承担与私法中责任承担的不同即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尤其是对责任方式部分,提出:行政契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因此需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支配。在传统行政法上,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但是结合行政契约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契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的利益,再根据行政相对人导致缔约过失的心态(故意和过失),分别应当实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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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应建立三种并行的行政赔偿责任:一是违法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合法行政赔偿责任;三是结果赔偿责任,以合理地构成完整的行政赔偿制度体系。一、违法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目的有二:弥补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使行为者意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以预防该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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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行政权不同 ,行政机关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 ,除法定形式外 ,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仅是作为 ,还包括按照一定标准的作为和主观注意的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既有客观行为形式 ,也有主观过错的性质 ,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更全面科学 ;行政义务是对社会大众所负担的抽象义务 ,更是对个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在具备根据事实的情况下 ,该个体对义务机关有法律上的请求权 ;如怠于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是第三人、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他们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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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政府场域中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政府--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行政改革和政府建设之旨趣.作为建设责任政府必然要求的行政问责制,缘自其不可机械复制等特性,在我国尚处在摸索阶段,且在其实施过程中问题层出.故此,立足我国社会和体制全面转型的现实国情,正确认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客观体认其推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应对策略,才能有效实现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继而加快责任政府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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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重要的行为状态。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于其具有巨大的现实危害性,所以必须从理论上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概念,深入的剖析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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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探讨的消费者责任不是在具体的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而是在具体的消费法律关系之外所谈的消费者责任,即消费者应对自己的非理性消费行为自负其责,并对消费行为给社会生产、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尽到社会责任。本文以消费行为所反映出的经济现象以及主流经济学观点作为研究基础,以法学分析和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作为消费者自己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落脚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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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代通行的行政法理论.作为社会管理中枢的政府部门应当首先是一个“责任政府”,政府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必然要对社会公众及一切行政相对人承担其自身应有的责任。我国学者蒋劲松认为,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权的配置:第二个要点是权责一致;第三个要点就是问责制。可见,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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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ton TR 《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2003,10(3):364-374
Visiting, honorary and staff medical practitioners, to name but a few, provide medical treatment and services to a variety of "patients", including private, public, in-patients and out-patients. The legal implications arising from the often complex fact situations created by the interactions of these participant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ospitals and these participants can lead to hospitals both incurring and avoiding liability for injuries sustained by patients from negligent medical treatmen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legal principles governing hospitals' liabilities in this context on the more onerous non-delegable duty of care groun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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