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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数起案例,对量刑一般原则和涉及未成年人特殊原则的分析,提出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时可不考虑或尽量淡化“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素,全面贯彻上述原则和方针,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应及时修正涉及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指导意见,适时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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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之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社会调查是指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社会或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家庭、教育背景,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犯罪成因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据此形成书面报告。为正确定罪量刑,为有效教育矫治提供尽可能全面而客观的参考依据。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1997年5月开始着手社会调查工作,并把其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个必要程序。在一年多实践中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邀请了多名青保干部作为特邀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并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邀调查工作规定》等有关制度,进一步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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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对社会调查性质的认识问题.从有关司法解释及各部门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社会调查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即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个性特征、家庭结构、管教方法、社会环境,以全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的全过程.由此可见,我们所做的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它从法量律意义上来讲不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少年被告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如缓刑的适用)的参考.这是刑法原则和未保法精神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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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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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判决——实现健康矫治少年犯的方式之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开始探索并实践暂缓判决的审判方式。我院2000年初派员到上海长宁区法院考察交流,回来后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同年3月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兰考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暂行规定》,并开始试行(2005年4月按省院要求停止)。经过五年的实践,共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暂缓判决,对暂缓判决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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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国际趋势引导下,根据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点,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下进行改造而不是将其与世隔绝。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在立法中确认强化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特别是暂缓起诉的决定权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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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以及不良品格证据是否应被采纳或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对国外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制度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采纳,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要求的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规则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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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上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而且直接关联着整个社会.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定罪并适用刑罚,社会各个层面存在广泛的评价.由于形成认识的社会主体(即人或社团)存在差异,与刑事诉讼参与主体(一般指被害人与适用刑罚主体即犯罪人)关系的远近,所以社会评价不可能具有一致性.一、来自未成年人罪犯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评价刑罚的功能不外惩戒性、补偿性、警示性三个方面.而作为受处罚对象的未成年罪犯,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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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方面,如何针对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定罪量刑,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是司法实务界探索的热点和难点。有效地完善和规范未成年犯罪的量刑程序和相关制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量刑的实体控制与诉权制约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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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其量刑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的“必减主义”,不但与司法解释相矛盾,而且不能很好地应对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借鉴已有实证研究成果,本文从现有规定、刑罚的预防功能、刑罚个别化、被害人的认可度等角度,认为“必减主义”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正,采取量刑上的“得减主义”,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具体情况,对其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处罚及减轻、从轻幅度,从而更好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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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报应与防卫为主要特点的成年刑法不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更多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与挽救。通过对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和对少年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一些基本原则的梳理与提炼,我们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定罪量刑的特殊原则与基本方法的思考与认识,并以期为推动我国未来少年刑法的发展与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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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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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刑事司法发展与未成年犯保护 未成年刑事司法的发展史也是逐渐加强未成年犯保护的历史。从未成年刑事司法发展历程看,“刑事司法历史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少强调未成年犯的特殊需要,刑事司法对未成年犯采用了与成年犯相同的诉讼程序,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一样受到刑讯,并接受相同的处罚,如鞭刑、残损肢体的刑罚、放逐、死刑等。”直到19世纪末,随着人们对未成年犯罪认识的深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在一些国家内,未成年刑事司法才开始从成年刑事司法体制中分离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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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改革运动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欧洲兴起且影响深远,非刑罚化的概念就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特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应该对未成年犯更能起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本文以期在自己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未成年犯罪适用上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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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诉讼权利加以确认是诉讼权利取得和实现的基本前提。在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刑事诉讼中,要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保护,就应当时其诉讼权利在立法上加以特别规定,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与联合田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权利的立法规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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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我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本文在简要介绍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而提出构建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指出应当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善相配套的措施并贯彻落实,从而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之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