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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新律师法在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上既有明显进步,又存在一定缺失。其进步的方面为:将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规定为职业秘密保守的范围,将秘密所属主体从委托人扩展到其他人,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其缺失表现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单纯强调义务的价值倾向没有发生变化,对律师保密例外范围界定模糊。鉴于新律师法的缺失,有必要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  相似文献   

2.
新律师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职业豁免权,这一规定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缺乏其他配套法规的支撑等.应建立健全该项权利的相关制度,废除或修订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3.
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是审前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律师法对这些权利都有一定扩展。尽管新律师法对这些权利进行了扩展,但实际行使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立法角度看,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侦查程序中受托律师身份不明,没有明确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相应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一致等。通过立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建构审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完善相关规定以解决"三难"问题。  相似文献   

4.
李红 《理论导刊》2000,(3):40-42
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所负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责任。 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律师职务秘密原则。《基本原则》第 8条规定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 ,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第 2 2条进一步规定 :“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的”。《基本原…  相似文献   

5.
检察环节加强律师执业保障,是法治进步的外在表现,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健全检察人员与律师执业之间的衔接机制,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中,律师介入刑事侦查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尽管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的改革完善力度很大,但同世界各国比较而言,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有关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制度仍然是不成熟、欠完善的.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权利扩展、身份定位、享有的权能等问题均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7.
欧阳拥军 《团结》2012,(4):31-33
从社会阶层的角度看,律师属于新社会阶层。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其执业和社会活动的广度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十分广泛的领域,其深  相似文献   

8.
林晓华 《学理论》2012,(20):109-110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准备性权利,为律师权的核心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实施情况却是难以令人满意,辩护律师取证几乎无证据可查,调查取证权实为空说。为突破以上瓶颈,新《律师法》作出新规定,目的是落实辩护律师的核心权利,实现控辩双方权益均衡,但或种种因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仍存在大量问题,调查取证权难以落实。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对策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身份;增设取证时的录音、录像权,强化被调查人、证人的配合义务;补充申请调查取证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9.
新近公布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盗窃是否意味着"秘密窃取",旧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秘密窃取,而新司法解释则适应犯罪形势变化的需求取消了该规定。在盗窃罪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新司法解释确定为从一重从重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相关人员犯非法定单位犯罪是否构成盗窃罪应以自然人的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修订的保密法实施以后,刑法在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危害国家秘密犯罪的具体罪名规定上,有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与保密法的衔接凸显很多问题,导致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出现缺失和不力的情况,亟须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律师职业独立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业自治,律师职业独立于国家机关;二是业务活动独立,律师职业独立于当事人。行业自治要求由律师社团组织行使管理权。业务活动独立,意味着律师对自己的业务有独立的意志并有控制权。行业管理体制的建立、足够的交涉力、一定的政治参与度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律师职业独立的宏观目标。实现律师职业独立不仅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实现权利社会化,使律师真正成为维护法律公正的一支平衡力量,而且对推动我国现行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市场化使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得以凸显,商业化运作对于律师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但过度商业化对律师职业会产生分化作用。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在谨慎甄选委托人,在甄选过程中,经济因素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刑事案件辩护率低、效果差与此有很大关系。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对律师职业市场化弊病的有效矫正。  相似文献   

13.
杨柳 《瞭望》2004,(18)
近年来,一些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司法人员形成了不正当关系,特别是出现了个别法官与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为此,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互相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对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律师自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没有完全赋予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群体的自主管理权,而且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并不健全。要完善我国的律师自治制度,首先要进一步确定律师的自由职业者的性质,并确保律师和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在制度上做到律师协会可以自由地管理其自身的事务而不受外来干预,从而保证律师独立地决定工作条件的权限,最终使得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或自治的社会力量,进而促进社会的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杨家学 《团结》2011,(5):37-38
律师作为伴随改革开放进程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新阶层队伍中最重要的成员之一,更应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为"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和谐进步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基于此,笔者拟结合自身作为律师的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来谈一谈律师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16.
石飞鹏 《学理论》2010,(15):117-118
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问题的规定,律师第一次会见时间被再度提前,律师应该享有讯问在场权;律师会见时所带证件应该接受侦查机关形式上的审查;律师会见时间和次数不应当受到不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不应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权"受到侵害后,不宜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7.
移民之窗     
《侨园》2007,(5)
美10月职业移民排期将出现倒退美国国务院负责处理移民排期的官员近日向移民律师透露,2007年10月职业移民排期可能出现倒退状况。该官员表示,新年度开始的排期可能退回今年1月的状态。根据今年1月的排期,全世界的第一  相似文献   

18.
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缺失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修改后,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却是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其中原委主要是我国缺乏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这一律师应当享有的特权。当前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缺失主要表现为言论、作证及向法庭提供或出示证言、材料失实豁免权缺失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有观念、司法体制、法律因素等。对此可从更新观念、改革司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强化律师教育、提高律师素质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并以此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促使和确保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真正实现,臻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一、上海律师群体发展的 基本特征 从19 9年恢复律师工作以 来,上海律师为上海的开发开放、 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做出了令人 瞩目的贡献,律师队伍在数量和质 量上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2002 年3月底,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64 家,执业律师4791人。 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 阶段,上海律师在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中发挥着更加重要和独特的作 用,同时,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 体也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特征。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新就业形态”以其容量大、灵活性强等特点,越来越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在当前我国就业市场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发挥着就业“缓冲带”以及“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大量农村劳动力也通过“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职业流向城市,并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主力群体。尽管新就业形态发展势头迅猛,其自身仍面临诸多“短板”,如职业保障不足、就业脆弱性突出、社会认同缺失等劳动权益问题。如今,我们正向共同富裕稳步迈进,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大方向,顺势而为,在适应新就业形态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就业新形势下,更好地在职业保障、就业能力、精神生活等多方面为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提供及时有力的保障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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