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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对累犯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般累犯概念似乎并不会影响到具体的司法适用,但概念本身也反映着对这一制度基点的认识。虽然对一般累犯的理解进路各不相同,但对一般累犯仍然应该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而且不能将一般累犯作为混合体来进行界定,不能既认为一般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又认为一般累犯是刑罚的适用对象。定义的基点与本质、核心特征等并不完全相同。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其基点应该为其定义所涉及的"属",也就是将其理解为是一类行为人,还是一种具体状况。根据我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具体处理,宜将一般累犯定义的基点确定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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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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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国《刑法》上亦有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但由于对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偏差,本文拟就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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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正案(八)》从缓刑适用从宽、不成立累犯、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可以汇总为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少年犯成为累犯和惯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此条是我国刑事法律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我国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本文中就这一规定对于我国青少年犯罪人群的保护和挽救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做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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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是刑法中重要的刑罚运用制度,虽然对于累犯的概念还存在诸多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影响到刑法教义学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展开。依刑法规定可以直接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进行解读,能够直接判定是否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但也因此忽略了刑法规范中基本语法和基本结构在一般累犯上的具体应用,从而使得对一般累犯的结构和本质的理解过于表面化。从结构上来说,一般累犯的组成要素是两个故意犯罪的罪刑体系,其中前判决认定的罪刑体系已经在事实上得以实现,而再犯罪的罪刑体系需要从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展开,前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结束与再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形成了两个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从刑事司法运行过程的角度对再犯罪及其评价展开,会发现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并不能够完全契合一般累犯的结构要求,可以在两个阶段对一般累犯进行判定,亦即在性质认定和刑罚判定之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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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法典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如果说,单位犯罪在1997年刑法中的法典化,是我国 20世纪80年代中期那场关于法人能否犯罪大辩论 之后“落定的尘埃”,那么,新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单位能否构成累犯、刑法应否规定单位累犯以及刑法如何规定单位累犯等问题,则如同“重新漫起的硝烟”,日益成为学者们争论的话题。本文在分析现行刑法中单位累犯规定尚付阙如的基础上,指出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并力图就单位累犯的具体条文设计、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等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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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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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最近,我们在办案中对惯犯和累犯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条款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只要适用有关惯犯的法律条款就可以了,不必要同时适用惯犯和累犯两个条款;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个条款都应当适用。究竟怎样做才好,请解答。江苏江宁县人民检察院王其林复信惯犯,是指犯罪成为习性的罪犯。也就是经教不改,长期作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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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单位犯罪的规定,与旧刑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同时,在累犯制度中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采取混合制的立法模式。但是,现行刑法却将单位排除在累犯成立的主体要件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通过分析一般累犯成立的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以便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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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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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是毒品再犯还是毒品累犯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 ,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从重处罚。”对该条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是理解成一种新的特殊累犯即毒品累犯呢 ?还是理解成狭义的再犯 (不包括累犯的再犯 )即毒品再犯呢 ?在我国刑法学界是有分歧的。主要观点有二种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再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再犯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毒品累犯 ,笔者称之为毒品累犯说。目前主流观点是毒品再犯说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毒品累犯说还是毒品再犯说 ,均犯了一个简单化的错误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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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原则,经历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变化过程。建国之初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1979年制定的刑法未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累犯只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然而,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从重处罚的原则与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但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从重处罚原则所产生的威慑力及适用所产生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