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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92-95
一项股权转让活动可以被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种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另一种是股权变动行为。股权变动的效力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区分原则"的第一项司法应用是:在股权转让时,出让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股权无法变动;第二项司法应用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排除股权变动法定要件的适用,但可以增减具体的股东变动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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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41-44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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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并购重组绩效评价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合称.兼并指两家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另一家企业: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控制权的行为.但"并购"在我国不是一个界定清晰的概念,而是一个包含了兼并、收购、托管、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借壳、买壳等行为的模糊概念.重组涉及调整企业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剥离、股权出售、分立、股份置换和股本分散等.我国的"重组"是一个与兼并收购相关联的概念,是有关兼并、收购、托管、资产置换、借壳、买壳等一类行为的总称,有关企业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的变化和调整都可以被表述为重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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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履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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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3):39-42
我国《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内部转让自由、股权外部转让受限、股权转让的记载与登记、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回购、股权继承六项制度,标志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完善。但该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转让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非协议转让股权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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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88-9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一直以来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在几种学说观点中,形成权的定性最为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具备时,优先购买权人只需要向转让人做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之间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人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通常而言,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人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公司章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实践中必须确保公司章程是遵循合法、善意以及公平的理念设置股权转让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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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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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台商来信反映,1990以前,有些地方在办理台商使用土地手续时,把企业“有偿转让地”办成“行政划拨地”。现在依照法律,企业不能将土地抵押和转让,办产权证则要补交140元/平方米的费用。企业股东认为投资成本增大了。如何理顺关系。 应读者要求,本刊约请国家土地局人士撰文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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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保障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退出公司,撤回出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现行公司立法仅限于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请求或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三种方式退出公司,且法定条件甚为严格,为此本文首先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修正现行制度的一些设想,以重构小股东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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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重组业务具有涉及税务事项面广、适用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操作处理复杂的特点。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我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规定》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停止执行。《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股份制改组业务,已按国税发[1993]139号通知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可不再调整;其他情况应按《规定》第七条确定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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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几年前,我与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上个月,其中一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在工商管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严重侵害了我们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我们能否要求撤销他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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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祖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时有发生。这些企业的重组业务具有涉税而广、适用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操作处理复杂等特点。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