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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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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彭淑华、何学明(二人系夫妻)同被告何素珍(系原告之女,已出嫁)于1989年2月10日自愿协商在原告承包的1.2亩责任田地修建两楼一底房屋一幢,同时达成口头《合资建房协议》(后补书面协议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被告出资30%,建房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修建过程中,原告出资工程款8万元,被告出资工程款6万元。房屋修建后,原被告双方分别分得两间fi面及楼上房屋。1991年初,被告何素珍因筹建饲料厂,与原告口头商定租用原告的房屋作办公室及销售门市部,每年租金2万元。被告租用房屋期间曾于1993。1994年两年共支付给原告租金4…  相似文献   

2.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3.
<正> 原告(某地区物资局机电公司)、被告(某市电子应用公司)双方于1991年1月在上海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供应进口皇冠牌豪华轿车8辆给原告,每辆价格9万元,货款共72万元,原告预付货款50%,并支付定金5万元,当年3月底由原告派人到广州验收,岳阳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规定汇给被告预付款36万元  相似文献   

4.
1994年8月25日,被告富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签订协议,将富丽高尔夫俱乐部会馆的整体建筑工程由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承包施工。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中原工程局进行施工。1995年9月20日,原告中原工程局与被告郡山综合建设株式会社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内容:建筑结构、室内外装修、水、电、暖、通风等。工程备料款暂定1250万元的30%支付给原告。该协议还对工程的其他方面作了规定。上述施工协议签订后,该工程按约由原告的下属企业某建筑安装工程处组…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 原告乙于2004年5月30日与被告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产权独家酒店H幢416号房,房价人民币300000元,所购房屋由被告方承建。在签订合同的十五日支付总房价款的50%给被告,余下款项原告用10年期银行贷款支付。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产权度假酒店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购买被告的产权式酒店416号房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五年从2004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止,并约定年租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应当于2004年12月31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支付首期款项的付款义务,被告逾期90天后,迟迟没有交付房屋给原告。  相似文献   

6.
徐冷卓 《山东审判》2004,20(6):105-107
[案情] 1990年5月原告刘莲媛与其兄刘啟新(系被告刘 炳勋之父)对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广胜街2号的房屋 9间进行析产。原告刘莲媛依据析产结果分得此房屋 北屋3间,1990年5月21日原告刘莲媛办理了房屋产 权证书。后原告刘莲媛考虑到被告刘炳勋家中人口较 多,同意被告刘炳勋在原告获得产权的上述3间房屋 内继续居住。1991年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 拆迁。1991年11月10日房地产公司拆迁处(甲方)与 刘炳勋(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  相似文献   

7.
【案情】原告周碧铮与被告孙晓俊原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孙振华、翁逸美原为公媳、婆媳关系。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孙振华,户籍人口为三被告。该房屋自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动迁一直由被告孙振华出租给他人使用,三被告居住于共同共有的本市南车站路产权房。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孙晓俊结婚时原告户籍未作迁移,结婚后即与三被告共同居住于南车站路,直至2006年3月,2007年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第三人上海新华利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在动迁过程中,根据被告孙振华提供的原告结婚证等材料,并根据此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原告连某户籍在广东深圳,2009年12月至苏州工作,2010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以91万元购买被告房屋1幢,支付定金2万元。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  相似文献   

9.
一九八三年三月,原告(某国营企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一台打桩机合同。原告按约付款十六万元。被告从第三人处以十五万二千元的价格购入打桩机一台供给原告。原告在提货时发现打桩机质量不符合标准,提出退货,被告及第三人不同  相似文献   

10.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垫资拍摄电视剧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武先生垫资款2.6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2003年11月8日,被告某公司为拍摄电视剧与原告武先生签订垫资协议,并承诺给原告垫资报酬。协议签汀后,武先生以被告刘某艺名鹿某的名义在邮政局建卡.并向该卡打入人民币3万元。被告某公司收到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归还垫资款4000元,余款及垫款报酬5000元拖欠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退还垫资款及报酬3.1万元。  相似文献   

11.
<正> 1992年8月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嘉陵——本田JH70型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元,计总货款190万零5千元;原告在同年9月9日前将货款汇入被告帐上,款到十日内被告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4%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1992年8月2日至9月20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告按约于同年9月8日将货款182万5千元汇入被告帐上,仅比合同约定先为给付的货款差20000元。被告将货款分解挪作他用。同月14日,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和摩托车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先为给付义务。原告从被告工作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1996年9月13日,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签定“企业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经营的“邹平县酿酒厂”转让给被告,原告负责将本厂所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注册商标(明友牌)正式过户给被告,一切财务、手续干1997年1月1日前交割完毕。另外约定厂内设备于1996年10月3O日前交割于被告,转让费260O0元,被告开工前付6000元,1997年1月5日前付1100元,2月底前付清。协议签定后,双方按约于1996年10月10日进行了财产交割,被告支付转让费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欠条,注明:“欠设备转让费20000元,待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3.
原告汪某一年前向被告马某承租一店面房屋开餐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500元,按年度开始提前一次性交清全年租金6000元。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当汪某营业八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邻居老姐方某用火不慎殃及街坊,将其左右几间房屋和汪某店内餐具、生活用品等全部烧毁,方某本人也葬身火海。事后原告汪某找被告马某交涉,要求退还未曾实际使用的四个月的房屋租金计2000元,马某认为自己损失惨重,且根据合同约定是按一年一个周期收取房租的,并按一年的租金额依法已向有关部门缴纳了房产税、营业税等各项规定的税费及国有土地使…  相似文献   

14.
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该借贷中的利息是否复利?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的一起借贷案件中,被告某村办集体企业于1994年4月26日向原告村民张某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6万元,月息25%,借期1年。借款到期,被告未偿还本息,一直拖至1996年10月2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据第二份借据,将所欠原告本金76万元、利息57万元及罚息2000元,共计13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第二份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135万元,月息25%,借期6个月。后截止到1998年7月,被告分次付给原告利息312万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原告于1999年6月向法…  相似文献   

16.
一、案例介绍原告:曾庆被告:廖华第三人:张良第三人:崔莉原告与汪某系房屋相邻关系。1996年10月汪某将房屋转让被告。1997年3月被告拆建房屋时与原告签订《处理房屋相邻边界有关事宜的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相邻合同》。合同第2条规定,甲方(被告)拆建房屋南立面墙毗连乙方(原告)房屋北墙不设门窗,不开洞口,不设下水道及雨蓬。第3条规定,甲方(被告)转让房屋时,必须将本合同第2条内容载人售房合同,房屋受让人必须遵守上述条款;甲方(被告)同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合同需有乙方(原告)签字认可并持合同一份。第7条规定,甲、…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2001年5月,原告吴某(甲方)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某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吴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被告出售的商品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按吴某填写的单位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吴某。在通知不到吴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吴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原告吴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均联系不上其本人,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31日前办理131号房的售房手续,原告交清房款,被告交给原告131号房钥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更换新的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具。二、第三人于2002年7月31日前迁出131号房,将131号房交付原告;被告负责另行安排第三人购房。本案来源房地产买卖与租赁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  相似文献   

18.
案情原告系涉诉房屋买受人,被告系涉诉房屋产权人。2009年10月8日,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之妻就涉诉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定金协议书,并向其交付定金2万元。2009年10月12日,第三人将涉诉房屋进行网签,即将房屋位置、建筑面积、抵押情况、成交价格、买卖双方姓名等信息公示于网上。  相似文献   

19.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索要居间费的官司。原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周女士与案外人王某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周女士当日应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 500元,并且约定迟延向原告支付的,需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30 500元。被告周女士辩称:其确实通过原告介绍看中了案外人王某  相似文献   

20.
李亮  杨军 《法律适用》2013,(9):71-74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为S市大众贸易公司,被告为S市红星农场。原告、被告于9月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4万元定金。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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