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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性探讨 无效行政行为及相对人抵抗权的理 论依据是有限公定力说,即行政行为一 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 无效行政行为除外。依据有限公定力说, 当行政行为存在非重大明显的瑕疵时, 由法定国家机关认定和宣告,从而使该 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合法性。而当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瑕疵时,则可由 相对人自行认定并通过抵抗执行的方式 使该行政行为完全丧失合法性。其实,是 否"重大明显"仅仅是瑕疵程度上的区 别,这并不能改变它们同属"瑕疵"的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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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行政行为是"有限介定力"模式下的一种理论,其没有公定力,民众时此具有防卫权.有限会定力理论混淆了"法安性"与"法实质正当性"在不同层面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要求;防卫权实施的前提模糊,实施效果不理想;无效行政行为所反映的方法论存在缺陷.在完全公定力理论基础上完善现有制度系统是防范与解决严重且明显瑕疵行政行为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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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中附属证据性行政行为问题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诉讼中附属性行政行为问题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如何审查判断其效力的问题 ,实质是其公定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的事实具有相对公定力 ,直接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绝对公定力。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的效力范围及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状态 ,灵活适用行政诉讼制度和本案诉讼的证据审查规则确定其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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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肯定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存在的基础上,对目前国内外关于公定力的有限和完全存在的争论发表一点看法,提出我国应实行有限公定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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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经历了从实体性公定力到程序性公定力的理论转换,前者是以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原理为基础,而后者强调公定力概念的实定法属性。程序性公定力概念将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予以剔除,使撤销程序的排他性成为公定力的实定法基础与核心内涵。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变迁过程来看,我国的通说性理解作为一种保守的实体性公定力概念,包含着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因素,欠缺实定法依据、甚至与我国的实定法存在明显抵触的侧面,亟需扬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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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行为公定力不仅是行政行为先定力的保障,还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在行政法领域,公定力不仅支持着行政行为的效力,而且对于顺导依法行政,阻止滥用职权,协助行政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还对民商法、刑法及诉讼法等领域的许多法律规则起着支持和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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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引发出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探索,虽没有使用“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无效”等概念,却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有关基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形成了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和明显性判断标准,并形成了排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人拘束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雏形,为我国今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轨迹及其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可以发现无效行政行为规则的鲜明中国特色,司法的制度生成意义和生成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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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先走,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生效后,不论其事实上合法与否,在有权的机关宣告它违法之前,均推走其是合法有效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受该行为的约束,而不得以自己的判断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得以存在和实现的生命,是行政法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确立的依据,可以说它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行为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中,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一、行政行为公室力的依据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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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范畴,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并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为其价值归依。本文在探讨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及其后果的基础之上,对建立我国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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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几近我国行政法学界之通说 ,然考察公定力理论之历史渊源可以发现 ,公定力理论乃威权国家时代之产物 ,自与时下民主主义之法治国理念不相符合 ,故此理论已渐为多数法治国家所抛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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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最高法院对待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绝对承认到相对不承认的发展过程。这种态度变迁的主要缘由,在于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的追求、妥当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以及对行政机关决定民事权利法律事实之权力的质疑。这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有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值得行政法学理论认真对待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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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属不同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政行为应当要求合法性还是有效性,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该问题与公定力理论紧密相关,但围绕公定力是否影响刑事审判这一行政法问题而展开的讨论,有解释上的局限。相反,应当在明确行政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再进行推论。行政许可是正当化事由、行政处罚是预防刑要素(情节)、行政命令是“提示”法益危险的要素,即使这些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法,只要还没被有权主管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就仍然可以相应发挥阻却犯罪构成的作用、征表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的作用、提示存在法益危险的作用。所以,行政行为有效就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刑事诉讼中法官无义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也存在事实阻碍,并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刑事审判的“先决问题”,因此法官不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需审查有效性,但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作用,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