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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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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逐渐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激起学术界及公众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热烈的讨论,争议的焦点在于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保持十四周岁不变。文章通过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学术界调整责任年龄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并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理。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配之以专业的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协调治理,未成年人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探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历史有助于当今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总体考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产生及发展与刑法归罪原则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联,并表现出逐步注重人权保护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其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需要从道德、法律多角度的教育,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5.
纵观中国历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变化趋势与时代特点,变化原因不仅仅是少年生长发育情况的差异,立法技术的不同发展以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面对当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未成年人触法事件频发的局面,就需要对这三方面因素作出综合考量,谨慎评价,尚不应整体下调法定最低年龄,要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契机,发挥出补充措...  相似文献   

6.
传统理论一贯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可能成立犯罪。然而,《刑法》第17条并非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拟制条款,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实质上进行把握。为了防止犯罪圈扩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侦查阶段对该类群体不得适用拘留、逮捕措施,在对其提起公诉前应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类群体的行为构成犯罪后,仅对其作出有罪宣告,但不判处其承担具体的刑罚。同时,应对其配套适用附条件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以及彻底的档案封存制度等特别的诉讼保护程序。  相似文献   

7.
作为以社会现象为分析和调整对象的规范,刑法的制度创设必须善于吸纳有益的社会学分析方式。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设定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打破以自然年龄为分析中心的惯常做法,引入社会年龄并以此为主要分析对象,是当下审视并且设定中国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8.
从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理念的梳理来看,二者对行政刑法责任具有相当影响,但行政刑法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有机统一的观点具有表面性和形式化。行政刑法产生于市民刑法的背景使得行政刑法的责任必须在市民刑法的语境下进行解读,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厘清行政刑法责任之限制权力和人权保障、刑罚均衡和人道之基本立场。在市民刑法成为我国刑法应有转向的背景下,行政刑法应构成刑法的主体,刑法的转向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转向行政刑法的过程。我国经济犯罪形式的行政刑法之完善亦应在市民刑法理念下进行。  相似文献   

9.
刑事责任年龄,即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西周、秦朝、汉朝的规定,唐朝的规定,现行刑法的规定及各个时期的规定对今天的影响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的伤害。在作为调整对象的低龄未成年人一侧,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戴上这只法律"金箍"的未成年人将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自身行为的检点合法。当然,虽然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犯罪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环境中得到救赎,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1]。在"疏"与"堵"并行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使低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中树立起对法律以及他人权益的敬畏之心。  相似文献   

11.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具体罪名的确定存在"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的争议。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角度看,现行法律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有关规定存在缺陷,"犯罪行为说"和"罪名说"均有不足,但以"犯罪行为说"确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范围和具体的罪名是比较妥当的。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应超出刑事立法规定的范围,同时应注意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在亚洲地区同我国相类似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明显偏高,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及更长一段时间的国情。我们主张,面对迅猛上升的少年犯罪问题,适当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并设置有别于成人的较轻缓和灵活的法律处分,对犯罪少年的行为和品格进行及时有效地矫正。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虽然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但对其规定尚有不足和纰漏之处。不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尚待完善,而且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也是我国刑法中的空白之处。随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态势的抬头和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突出关注,完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和下限的立法规定也成为当前法制工作的迫切之处。  相似文献   

14.
1997年新刑法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从原来规定的5种犯罪扩大为8种犯罪,并对立法用语做出多方面的修改。但是,新刑法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规定所涉及的罪名是否还包括一些相关罪名;一些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该款规定的犯罪时,应如何处理等。最后,文章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为理论更新、法律解释、修改立法等。  相似文献   

15.
当代刑事责任论的基本元素及整合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责任论的基本理念上,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极至发挥并互为对峙,由此其也成为当代折衷责任论的两大基本元素.当代诸种折衷责任论,虽各有特色,却也只可谓是对这两大元素融合的创新.规范责任论实则是以道义责任论为基本平台,同时又渗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责任本质学说;新社会防卫论虽然注重行为人的社会责任,不过却容留了道义责任论的意志自由与罪因思想;人格责任论强调责任既是对选择实施行为的责难,又是对行为背后人格态度的非难,既否定单纯的意志选择又否定素质或环境的必然决定,不失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融合.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的理论路径较为清晰,责任思想之于法律技术的转化也显得精当,宜以规范责任论为思想基础确立犯罪构成中的责任构造.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所罗列的几种情况应按行为来理解。而不能按罪名来理解。笔者认为对于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罗列的行为。不论触犯了哪些罪名 ,都要负刑事责任 ,并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行为的适用情况作了具体阐述。  相似文献   

17.
传统的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存在着概念过窄等诸多缺陷,不但不利于司法实践工作,也不利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完善。笔者通过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内在联系的分析,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8.
97刑法第17条第2款有关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与79刑法相关条款相比有进步,但仍有不少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也显现出局限性。本文试图从给该条款增加概括性规定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并阐述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受未成年人犯罪新情势及积极控制观念主导的刑法修正新趋向驱动.这一立法扩张举动价值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满足大众安全期待.鉴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风险,刑事司法应对其进行合理限缩.通过对法条的限缩解释来限制刑事处罚范围,对核准程序的完善来严格刑事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20.
在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和概念界定的问题上,应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加以具体化,着重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基础,通过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比较分析,发现心理学模式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刑事责任能力考察的心理学维度和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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