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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冯军 《中外法学》2014,(1):198-208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科学的核心部分。只有将"刑法的任务是维护法规范的效力"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使刑法教义学的解释结论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一种规范论的刑法教义学,要重视解释者个人的先见,更要重视解释者群体的经验,要让解释结论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使解释结论建立在不可辩驳的法律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2.
本文是对二十世纪中国法理与“宪政”之关系的初步探讨。基本论点是二十世纪的中国“宪政”与宪法,是政治家法理支持的结果,而不是法学家法理支持的结果。由此出发,作者具体探讨了三个问题:其一是在近代中国文化变革中“师”的政治性转化及其对中国宪法和“宪政”的深刻影响;其二是探寻了之所以会出现由政治家法理支配政治化法的客观背景和原因;其三是对政治家法理支配的宪法和“宪政”做出了反思性检讨,并初步提出了以法学家法理替代政治家法理,并支持中国宪法和宪政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魏斌 《政法论丛》2021,(1):138-147
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是"实践之法理",是证成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之正当性的理据,它反映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相融合以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是"法外之理"的又一阐释。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辩护和证成,其价值不仅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法理解释和学理支撑,还在于规范和引导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融合人工智能有其天然条件,探究其蕴含之法理是法律融合科技之法理的新命题,法理形式理性是辩护法律人工智能之法理的本质特征。法理之要义应在于指导人工智能理解和遵循立法及司法规律,符合法律任务的特征,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定位和发挥"辅助手"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  相似文献   

4.
"双规"作为纪检部门的一种纪律性处理措施,在我国查处贪污腐败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般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规"确实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双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范围扩大化、超越权限等问题,以期有关机关对"双规"有更好的规范,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权,有效发挥其对惩治贪污腐败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6.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是对法学方法的反思和理论化.法学方法是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法学方法具有评价性、体系性和分析性.相对于其他法学分支,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实务联系得最为密切,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功能.  相似文献   

7.
舒国滢 《政法论坛》2022,(1):147-160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  相似文献   

8.
郭晔 《中国法学》2020,(2):129-148
法理是由人的理性认识所凝练、证成法实践的正当性理由。法理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它生成于、作用于、发展于法实践,面向法实践绽放理论生命、成就学术体系、彰显话语魅力,深入法实践充实法律思维、供养法治思维、锤炼法理思维。法理概念在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萌生、流淌、跃动,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程中苏醒、焕发、升腾,是法理复兴之路与良法善治之景的和韵,是东方文明之光与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交辉。  相似文献   

9.
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2,(5):171-190
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10.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的法理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个部门解决?适用什么程序?对这一问题,不管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差异和混乱。笔者根据国务院2001年新  相似文献   

11.
扩权强县主要是指,省、市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授权、放权等形式,扩大县级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权限。其实质乃是将权力重心下放,以便在基层实现各种公共职能。而扩权强县除了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外,还有深层次的法理依据,这主要体现在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的社会因素决定法律以及法的价值目标等内容,同时扩权强县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因此也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追求,因而,探讨扩权强县的法理依据对我们进一步推动这一政策的实践提供了学理依据及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2.
不同于英美法系法教义学的事后—个案研究本质,大陆法系的事前—体系研究固有高度可预测性的维稳功能,但不仅在满足个案特殊情况期待的公平上较为不足,更因法律人投入资源之巨,使得原可保留做理论研究的人力受到挤压,以致形成长期失衡难以逆转的结构。对于没有法学传统,其法治的建构只能高度依赖系统性法制继受的国家,包括中国,其整体教义学研究的投入和产出可说同样偏弱,根本还谈不到实用与理论间的失衡。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发展,尤其源于其与法教义学近似的学习、生成方式,而有快速消化海量数据的能力,果能做好阶段性规划,包括法律教育与司法体制的重新部署,应可根本翻转大陆法系国家法教义学的失衡结构,或彻底改善其先天不足的处境,大陆法系背后的法治国理念,既都高度倚赖法教义学的支撑,国家应可适度扮演规划监督者的角色。  相似文献   

13.
14.
《北方法学》2018,(4):5-15
戴逸之问是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戴逸教授提出的法学是幼稚的的观点,他指出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性困惑,自此众多法学家将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为重要论题以求解此问。舒国滢教授通过对戴逸之问的思考,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阶段性的判断:20世纪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国法学基本上处于幼稚的状态;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家治理形式的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学术开始成长,但以围绕立法论为中心的法学知识生产呈现出依附解释体制的寄生状态,虽然有部分留学归国的学者开始用新的理论和方法重新解读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然而整个学界对何为法学这个问题并未进行严肃认真的讨论。2000年—2010年,中国的法教义学进入沉淀时期。这是因为进入新世纪,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学者都试图为中国法学寻找发展的道路和方向。而法教义学的突然流行是中国法学到了知识更新或升级的阶段,是法学知识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需求,创建真正的法律科学是中国法学未来发展的必然归宿。舒国滢教授以罗马法学为基础的欧陆私法(民法)学作为样本,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教义学,而法教义学本身是一门科学,或者被(法学者们)认为是一门科学,进而回答了戴逸之问,即中国法学要想摆脱幼稚走向成熟,就必须使自身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8,(2):3-24
如何理解可以适用习惯?这是个应当从法教义学视角论述的话题。法教义学追求法学解释的法律规范引导、裁判效果取向和法律体系化建构,它们分别是法教义学的前提、目的和方法。以此来衡量,则可以适用习惯这一法律规定中的可以、适用和习惯等具体词汇,都应得到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宗旨的、用以维护法律和裁判严肃性的、补强法律体系及其效力的教义学解释。本着法教义学的这些宗旨,本文尝试对可以适用习惯这个法定内容中的具体词汇予以解释。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9,(5):3-22
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苏联版国家与法的理论时期(1949-1977年),法学基础理论时期(1978-1993年)和不同知识-理论谱系的法理学成长时期(1992-2019年)。法理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使命,面对不同的理论难题,其进退兴衰具有制度依赖性。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还面临西学强势如何因应、确立中国话语体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独创性理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不同的法官对凶宅案件的认识意义不同,以致在实务判决中出现了支持凶宅诉求与不支持凶宅诉求的两种相反判决方向。从方法论上去检讨发现,法教学义的论证思路虽然能实现合法性证立,但其判决结果与社会期待的正义相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论证思路是可取的论证进路,实现了规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但增加了法官的合理性论证负担。通过后果主义检校发现,法教义学方法在解决此类案件中不符合理性目的,从而确立了诚实信用论证路径在此类案件中的排他性地位。  相似文献   

18.
田宏杰 《法学》2020,(2):22-33
在中国,刑法教义学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争论的一个集中交锋点。透过争论不难发现,无论刑法教义学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对于刑法教义学的认识其实都存在一些误解或误区,实有澄清之必要。一方面,与批评者们常见的指责不同,刑法教义学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法条主义,也不是排斥后果考量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相反,妥适处理疑难案件正是刑法教义学的优势之一;另一方面,刑法教义学的支持者在运用这种方法论的时候也存在一些误区与不足,集中体现在将法教义学内部的争论上升为不同方法论之间的争论,讨论问题并没有以中国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中国的司法实践缺乏必要的现实关照,而尊重实定法才是刑法教义学的基石所在。  相似文献   

1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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