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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具有其他调解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比较优势,新时代国家试图使行政调解重现生机,发挥其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诉源治理功能。但囿于立法阙如、"诉讼中心主义"观念、"压力型维稳体制"等诸多因素掣肘,行政调解面临合法性不足、权威性流失等多重困境,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防线上整体退缩。为使行政调解摆脱制度困境,提升治理效能,应当重塑行政调解的价值,对其进行法治化重构,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社会化,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合作。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亦是面向美好生活的应然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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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的目的是实现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是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重要原因是律师调解缺乏权威。律师调解的权威获取和生成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制度及调解律师的信任有关。具体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本人的社会声望(特别是道德品格、专业技能)、嵌入社会交往网络获取地方性知识及通过组织嵌入获得正式国家机构权威支持。现实中存在多种障碍因素妨碍上述机制的作用发挥。充分利用纠纷方的工具理性能力和心理,律师调解市场化扶植品牌调解机构、“金牌”调解律师等或可有助于实现律师调解制度和调解律师的权威生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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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社会成员都会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生活资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对生活资料的获取,越来越依赖于规模不断扩大的市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日益提高,于是关于消费的纠纷也相应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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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能动履职与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新征程对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提出的检察履职重要要求,二者内涵不同却辩证统一,在践行政治责任、落实检察为民、推进社会治理、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对照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以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方面还存在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待提升、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延展和拓深等短板。对此,检察机关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又要遵循司法检察工作规律,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研究改进提升举措,以增强检察能动履职和诉源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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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网络交易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但随之而来电子商务领域诉讼数量与日俱增,非诉解决争议的难度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梳理我国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和困境,反思中国语境下ODR机制运行受阻的内因.基于协同共治的思维,结合实践形成的地方性经验,重构分层递进的电子商务争议诉源治理机制,提出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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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调解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而且也被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符合国情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在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从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若干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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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司法、行政、民间调解的调解体系,然而并未构建起体系化的调解机制,尤其是对诉讼外的纠纷调解制度重视不够。诉讼外纠纷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融合多种全新理念,消除纠纷效率高、成本低,在整个纠纷解决制度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试将从以下三方面对其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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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司法,能动履职,通过带案下访、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回应申诉人实质性合理性需求,多措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为大局服务,在依法履职、能动监督中护航民生民利,对行政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我管”促“都管”为抓手,缓解社会矛盾,实现诉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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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构建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观点为现行行政立法所吸纳,封堵了以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变通的"和解"、"协调"之名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实具有调解性质。隐形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对现行行政立法与传统通说的悖反,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层面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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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纠纷迥异于传统民事纠纷,具有结果难以预测、纠纷交叉、当事人利益目标多元等特殊性。我国当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的运行方式,其中,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困境在于程序的拖延;诉讼调解的难题则在于其悖离了调解的中立性原则。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协调、高效运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从客体要素出发的,较少关注当事人的个体因素对纠纷解决之影响。而纠纷解决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应运用博弈理论,从当事人的预期利益目标出发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下风险一收益,将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化,并配置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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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是对我国传统经验的总结与发展,全国各地都在大调解机制的建设上进行了实践,理论界也从多方面对大调解机制的功能及构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此,大调解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大调解机制在构建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明确大调解机制中的主导者,组建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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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多、调解难度大的问题依然显著存在。调解作为传统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之一,仍存在各部门缺少协同治理、调解员缺少专业医学知识等问题。华西坝派出所"调解天团"在调解医患纠纷中,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的调解模式和经验,新创由患方、医方、医学专家组和调解员组成的调解模式,弥补传统调解方式的不足,兼具公平性、专业性与及时性,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可通过建立"互联网+调解"模式,加强宣传与推广、培养专业性与复合型的调解人才来不断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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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的目的是提前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其蕴含着系统、依法、综合、源头治理的理念。民间信仰虽然不具备制度化、组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其本质还是一种具有内生性的社会秩序,这种自发秩序也可以作为治理资源的一种,进而成为“诉源治理”的渊源之一。我国的民间信仰虽然在现代社会有着巨大变迁,但是依然建立在本土文化网络基础上,民间信仰的广泛性、实践领域的公共性、社会参与的服务型、社区活动的道德性决定了民间信仰组织可以作为多元治理机制中的主体之一,进而成为诉源治理的“第三方”治理资源,民间信仰规则也同样可以被纳入司法裁判说理过程当中,使司法裁判说理内容更加符合事理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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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对熟悉我国调解制度发展轨迹的人而言并不陌生:上世纪80年代末遍地开花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为追求快速结案的效果曾经运用过这一形式:90年代初,它又发展为法院主动派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清理诉前债权,召集债务人并主持调解的一种制度,后因违背不告不理的司法规律而为人诟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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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挺奇妙的!开车开到一半,停下来十几分钟,我的案子就解决了。”近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国际商贸城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胡某经营的电脑商行与买家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移动微法院”圆满化解。全程仅用了10余分钟,双方就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手机上签署了凋解笔录。这是义乌法院依托信息化、智能化,以法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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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11,(8):15-1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着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与卫生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愈来愈凸显出其优势和作用。近期,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配合各地开展好工作,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江苏省《建设专业调解机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吉林省《突出"三个强化"构筑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和山西省《引入人民调解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零上访"》三篇关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文章,供大家交流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