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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0日,甲银行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合同约定,乙保险公司负责向甲银行提供借款人(即投保人)购车资料(包括购车合同、发票、购车完税凭证等)并确保真实;乙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其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除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投保人与银行恶意串通等免责范围外,不论何种原因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供款,乙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甲银行的书面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保险责任并予以赔付。协议签订后,甲银行先后与借款人丙等20人签订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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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但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保险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运用不同的裁判依据,作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文对保证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保证保险立法的完善和裁判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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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银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对于船舶不适航的除外责任有不同的规定。与默示保证不同,除外责任强调因果关系,只有因为不适航引起的船舶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方可不负赔偿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兼有除外责任和默示保证的规定不尽合理,需要修改完善。保险人应当在订约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被保险人说明包括不适航在内的各种免责情形的具体含义,否则免贵条款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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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司法实践提出的问题 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社会公众中的发展,涉及分期付款购房或购车等耐用消费品的买卖活动被迅速普及。面对这一新的消费热点,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相应的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分期付款买卖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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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10)
合同是现代社会商品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滥用合同自由,而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现行《合同法》比较完备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保护缔约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性质、构成要件以及主要适用类型作相关分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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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责任的产生以及滞期费的多少,主要体现在装卸时间上。因此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航次首尾的装卸时间都是由租方来控制的。根据英美法,租方一旦接受了船方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时间即开始起算,一直到装卸完毕为止,其间只要船方没有发生违约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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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保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凡申请投保本保险的被保证人,应先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向保险人足额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因被保证人倒闭或经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被保证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保险期限自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贷款转期或换据另办投保手续;被保证人和权利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被保证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被保证人必须接受保险人对贷款的投向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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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采用贷款方式进行消费越来越普遍,进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定位入手,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适用中的疑难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存在问题的根源上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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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证保险业务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随后西欧不少国家和日本陆续开办。[1]我国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业务范围小,涉及险种也较少,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大量的纠纷出现,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对保证保险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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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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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顾名思义,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通过物质方式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对经济责任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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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第四条规定CISG只适用于买卖中的实体规则,即买方和卖方因买卖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该条同时规定CISG不涉及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或其任何条款、任何惯例的效力。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合同效力最终的确定将依赖于国内法,而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规定,这就为CISG的充分应用带来了困难,增加了其不确定性。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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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保险实践中,保证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多有交叉和冲突,对于二者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统一的看法。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保证保险合同本源性地位(保证保险合同是银行取得索赔请求权的本源和依据),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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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失利益是违约赔偿制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大陆法系,所失利益的概念,最早见于德国民法典。该法第252条规定:“所失利益指依事物通常进行,或依特殊情况,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取得预期的利益。”这一规定指出了判断所失利益的两项标准:其一,依事物的通常进程,如果违约人没有违约,受害人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和经验将会获得的利益,即属于受害人“可得预期利益”。对于此类利益,必须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与相当的确定性,否则不得确认。其二,依已订立的计划或特殊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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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含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 ,一方缔约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程中 ,因自身的过错使合同无法成立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存在于合同成立后所出现的撤销、终止、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这些情形的出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 ,则也成立缔约过失。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 61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不能将此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它并没有确立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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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立法模式和体例决定了合同责任体系的不同。针对我国采取单行式的成文立法模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的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未生效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对未生效合同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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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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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科学》1998,(6)
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民法学说经历了必然因果关系通说地位的确立及其动摇之历程,其在民法上的存在价值大体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的成立,二是责任的范围,此即国外通行的因果关系二分法.事实因果关系主要解决责任的“定性”问题,即责任能否成立;法的因果关系主要解决责任的“定量”问题,即责任人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文章还探讨了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原因党合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