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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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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进行表决,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高声宣布:通过!这一天,注定将被载入中国立法史册。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从酝酿到出台,被民法学者王利明称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不同寻常的波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上涉国本,下系民生的法律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7,(5):5-12
法国大革命后,作为民事宪法的《民法典》仍付诸阙如。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世而制,拿破仑组成四人委员会,决心从制订民法典着手,重塑法兰西的公序良俗。他亲自参与法典讨论,为完成卓越事业提供了坚定的意志,同时破除种种干扰和分歧,运用强力使民法典得以顺畅通过,以其在法律制度上的创造实现了历史上的永恒。历经两个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的第一光荣业绩,并被广为借鉴和移植。因为起草民法典,特隆歇等三位法学家加入到法国先贤祠的入祠伟人之列,成为法兰西文化和精神的象征人物。杰出人物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是《法国民法典》的重要经验之一,值得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3.
《德国民法典》的发展及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德国的统一与《民法典》的产生 《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公布,从20世纪之始起施行。19世纪70年代前,德国处于尚未统一的割据状态,在当时由普鲁士、奥地利诸候构成的所谓“神圣罗马帝国”,法律是极不统一的,在私法方面,各邦也“各自为政”。但在全德范围内,并存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自18世纪中叶,在德意志各邦中就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活动。巴伐利亚、普鲁士、奥地利等邦在统一前均颁布了各自的民法典。而莱茵河地区在受到拿破仑的法国军队占领后,曾一度适用《拿破仑法典》。在统一前,德国曾有制定民法典的强烈呼声,但未能付诸实施,一方面  相似文献   

4.
1804年3月《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已经整整200周年了。17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需要彻底废除以王权和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法统,建立以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新的政治理论为基础的共和体制,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体现出来。自1791年起,政府即开始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几届政府共草拟了3部民法典草案,结果均未被通过。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任命了4人成立起草委员会,以4个月的高速度拿出了《法国民法典》草案初稿。拿破仑是个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统治者.对法典从起草到顺利完成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韩慧 《政法论丛》2007,(5):92-96
《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成文法典的杰出代表.200多年以来,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及时做出部分调整.但是其根本面貌未改,从而成为世上少有的长寿的法典,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与法典自身的品格、法典的立法技术,法官和法学家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6.
7.
何勤华  周小凡 《法学》2020,(5):167-191
2019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时代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即将收官。回顾民法典编纂的渊源,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的发展都离不开对德国民法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也一直延续至今,并影响到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编纂。我国民法典编纂选择效法德国,既有《德国民法典》本身的优势,也有对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这是中国民事立法日益进步、成熟的重要标志。并且,这一过程作为世界法律文明交流的体现,对我国法治发展乃至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如何让吸收借鉴的经验更为长久,更能为后世所用,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8.
范悦 《河北法学》2021,39(10):109-121
理论上留置权具有留置和优先受偿两重效力,但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留置权的功能应当是优先受偿,留置权的留置功能服务于优先受偿功能,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功能。《民法典》动产留置规则应当紧紧围绕留置权的优先受偿功能展开,留置权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行为对留置动产的保值增值。留置权适用的债权类型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但留置权不能适用于侵权行为和侵害型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同一法律关系应当理解为债权因被留置的动产而产生,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债权的产生能使被留置的动产保值增值。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并不必然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10.
本文考察了有关涉外民事代理法律适用的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正在讨论的《民法》(草案)中的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权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权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权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6,(5):57-66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   

13.
Punitive damages have several functions that are worthy of serious research. For instance, punitive damages could help to compensate victims for moral damages suffered and offer more sufficient ex-ante compensation in cases of wrongful death or bodily injury, thus compensating for the losses suffered by victims more completely; they could punish private wrongs more effectively and provide a means of personal revenge within the law, incidentally deterring and preventing future wrongs; they could be used to correct abuses of power or status by the rich, large corporations, 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y could be used to complement criminal law, etc. In order to fully realize the advantages of this institution in the Chinese society, we should expand its application in China’s tort law and carefully design the scope of its application, including the subjects to which it would be applicable and the amounts that would be allowable. In the short term,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could be expanded through specific individual legislation, increase of the amounts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in individual cases or local legislation. In the long term, a general clause on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ort law in China’s future Civil Code, stipulating that “punitive damages can be applied to those who have performed tortious acts that deserve severe moral condemnation, due to the actor’s malicious intent or indifference or disregard for others’ rights.”  相似文献   

14.
从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例考察,直接在法典中设专章或专门条文规定基本原则的不是主流做法。由于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在法典的卷首规定基本原则成了新中国立法的定式,但事实上这是过高甚至误解了基本原则的功能。基本原则只具有指导立法的功能,不能承载规制诉讼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同时,诉讼法典规定基本原则,与程序法定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相冲突;加大了立法成本和将来修改法典的难度;为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所谓的法律依据和空间;也把目前学界在基本原则上的重大分歧带进法典中去。因此,在利弊权衡之下,我国可以考虑将基本原则从法典中撤出作为其立法体例的另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15.
申丽凤 《河北法学》2004,22(11):24-28
“非法人团体”主要是立法政策导致的“法人”概念未能涵盖所有团体主体所致 ,并非因为存在自然人、法人之外另有民事主体的观念。“法人”概念应指代所有作为法律主体之团体 ,我国由于特定立法目的限缩了“法人”概念的指代范围 ,导致了我国“非法人团体”问题的特殊性。民法典应采用“大法人”概念 ,将非法人团体归入“法人”之中 ,建立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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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理应对其独立犯罪化。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9.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总被引:28,自引:1,他引:27  
王利明 《现代法学》2001,23(4):45-54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 ,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这就是说 ,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然后 ,按法典体系对其修改、补充、完善 ,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 ,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 ,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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