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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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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晋 《法学杂志》2012,33(7):157-160
欧盟统一公司立法创设了超国家层面的商事主体——欧洲公司和欧洲私人公司;资本制度更自由,公司治理更灵活,促进了各成员国公司法制度的趋同。统一公司立法也受制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利益集团和路径依赖等因素。欧盟成员国包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立法的成果与争议,反映了两大法系公司法制度融合与竞争的发展趋势,值得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完善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一项英美法系的公司制度,是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时,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格外部逆向否认概述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即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正向否认"。事实上,  相似文献   

3.
当代中国法存在于一个实行着两种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内,三种法系风格兼备,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地各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并在四个法域中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律。三种法系风格是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混合法。澳门法和台湾法属于大陆法系风格,香港法属于英美法系风格,而中国内地法源于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三种法律文化,由此形成混合法。  相似文献   

4.
李玲玉 《法制与社会》2011,(15):270-270
公司设立瑕疵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倡导效率优先、鼓励投资及推崇私法自治的理念格格不入,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瑕疵设立规制上虽然存在来自传统的差异,但是都力求促成公司企业维持,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5.
吴越 《现代法学》2004,26(3):81-85
确立公司身份法的主要学说有主要为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用的设立说和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住所说。鉴于两大学说各有其优点和缺点,目前要从国际公司法上统一公司身份法是不现实的。为防止公司立法的恶性竞争,抑制假外国公司现象,我国应在保留公司注册登记地标准的前提下,兼采住所地标准。  相似文献   

6.
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已是不言而喻的,合理有序的经济市场是我们所提倡和追求的。对于公司类型明晰地划分能够明确公司责任承担,保护公司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对于公司类型的划分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进步,公司与公司法不可能追求完全的同步,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相适应。各国的公司法在法律规范中不尽相同,尤其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国的公司法就是在借鉴和学习外国公司法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参考关于此问题的文献综述,可以对我国的公司类型划分趋于合理,以此促进对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活跃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是在公司管理层权力膨胀、篡夺公司机会现象层出不穷的情形下,由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法确立并发展起来的规制管理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制度。公司商业机会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公司管理者篡夺公司机会的表现也十分突出,但我国公司法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的义务主体限定的范围过于狭窄。结合英美法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主体应当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相似文献   

8.
由于香港检察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和比较接近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内地检察制度相比较,其存在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本文主要从比较的角度来阐释香港特区检察制度与内地检察制度的区别,包括检察制度产生的法制渊源、检察权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检察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定位等几个方面的不同。  相似文献   

9.
在世界公司立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首推大陆法系的德国公司法和英美法系的英国公司法。1892年首创于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下面简称德“公司法”)以灵活、简便、实用等特点成为奥地利、瑞士、法国、比利时等国公司立法的榜样。与德“公司法”处于平行发展中的英国私公司(private company)法则以其统一公司形式的原则对英美法系国家,如尼德兰、丹麦以及英国从前的殖民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公司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夏小雄 《华中电力》2023,(1):95-113
公司法深层结构是指公司法表层结构背后对于公司和公司法的观念认知、功能理解,展现了有关公司法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理念。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具有历史性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格”,对于公司法的体系安排、制度建构、规范解释亦能发挥重要作用。从公司法发展历史来看,公司法深层结构决定了“民主型”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专制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二者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权力分配、董事责任约束、股东自治空间、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并对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改背景下,有必要深入考察我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及其对公司法治实践的影响,并立足本土实际、基于现实国情探讨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11.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一种特有制度,为英国衡平法首创。香港由于历史的原因,其信托立法基本上是对英国信托法的全盘照搬,现已发展的相当完备。而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信托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尚存在诸多不足。因而,对香港与内地的信托制度加以比较研究,对内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司法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分类介入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僵局纠纷,法院是否应当介入,颇有争议。笔者从公司僵局纠纷的外延和内涵入手,提出公司僵局纠纷的具体分类办法,结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司法实践的考察,依据相关的公司法理论,笔者认为司法应针对公司僵局纠纷的不同类型,有区别地介入。  相似文献   

13.
“一国两制”时期,内地刑法与香港刑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原有的刑法(指1997年7月1日以前)是英国长期占领香港的过程中按其海外属地法律模式建立起来的,体系上属于英美法系,而内地则深受大陆法系影响。这就决定了内地与香港刑法在具体罪名的规定上很难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将内地刑法与香港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对研究两地法律文化的冲突与交融,完善各自法律规定,更具现实意义。一、中国内地刑法中的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在…  相似文献   

14.
公司的利益是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有其法理及价值基础,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考虑程序性条件与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本文指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若干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考量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6.
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英美法系的通说认为是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是委任关系。本文赞同传统私法理论已经无法全面彻底地解释现代公司法上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由我国经济基础决定,是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责任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派关系为主导;由非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托关系为主导。  相似文献   

17.
<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担保能力限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玉梅 《现代法学》2004,26(4):139-145
实践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未曾十分明确地规定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本文经由评析学界和司法实践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并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例,论证得出我国公司法应赋予公司有限制的担保能力,即《公司法》不应禁止公司提供担保,但应当从担保数额、判断有效的标准、决策程序上予以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姜敏 《行政与法》2015,(2):65-80
香港监管层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违背了"同股同权"原则,马云坚持该制度,这是阿里巴巴选择到美国上市的根本原因。此现象涉及的根本问题乃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治问题,其理论基础是"公司契约理论"。而立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干预的理论基础则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制度预期理论"。美国资本市场之所以能容纳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因为其信奉自由市场理论并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作保障,此外,英美法系法官在填补公司合同漏洞上的独特作用亦是一个重要保障。我国公司法、证劵法应以此为导向,改股票发行核准制为注册制,给予公司治理结构更大的包容,以促进公司文化之多样性和资本市场的繁荣。  相似文献   

20.
香港法律采英美法体系,多年来在城市不动产方面积累了颇多的经验。本文尝试通过从不动产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浮动抵押等方面对我国内地、香港两地法律进行比较,探究彼此间值得互相借鉴移植之处,以期在法的实践中达成更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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