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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第四回讲葫芦僧贾雨村发迹补授了应天府,碰到了纨绔恶少薛蟠打死冯渊的人命案,原想秉公执法,但当门子递上“护官符”后,便徇情枉法,胡乱断案,终使冯家有冤不能伸,而薛家倚财仗势,逍遥法外。这是曹雪芹对我国封建社会司法腐败的血泪控诉。而今时代不同了,可以肯定,在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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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发展,在思想战线上围绕着《红楼梦》研究问题,进行了一场激烈的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斗争。《红楼梦》是我国十八世纪中叶的一部政治历史小说。它以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描绘了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衰亡史,揭示了封建社会必然崩溃的历史趋势,为我们认识阶级斗争的历史、总结阶级斗争的规律,提供了形象化的教材。刘少奇、周扬一伙同历史上许多“红学”流派一样,拚命掩盖《红楼梦》的政治主题,否定它的战斗作用。他们唆使俞平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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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第四回写道,金陵应天府门子对新到任的知府贾雨村说:“如今凡做地方官的,都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势极富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连性命也难保呢!”这是对古代官员为何要“傍大款”的极好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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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到这样三起案件:例一、王×阻拦张×建房,理由是自己建房时张×曾阻拦,张诉讼排除妨碍.一审认为,张建房所需“三证”齐全,判决张胜诉,王上诉后,二审审查发现张所持“三证”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批准面积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标准,遂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例二、朱××与李××离婚诉讼中,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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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开卷,曹雪芹就“提醒阅者”:“作者自云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说此《石头记》一书”;“又何妨用假语村言,敷演出来”。这段话清楚地说明,《红楼梦》反映生活,表达主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真事隐去”,“用假语村言”。能不能正确理解“将真事隐去”“用假语村言”的特点,是能不能正确阅读和评价《红楼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二百多年来,《红楼梦》研究领域两条路线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和研究《红楼梦》的这个特点,有助于理解它的政治主题,对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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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学《语文战线》1981年第3期载史良林同志《屈原和公输般姓什么?》一文。史同志说:“大诗人屈原姓屈,同张三姓张李四姓李一样,这好象是不值一谈的常识,其实不然。”又说:“屈原和楚王同姓,楚王姓熊不姓屈,这是怎么回事?”史同志又谈到于在春先生解释为“同宗不同姓”。史同志知道“古人姓氏的由来”,但当解释姓氏问题时,却不能分辨姓氏的关系。《左传·隐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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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苞的《狱中杂记》,发觉各家对“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一句中“同官”的注释颇有出入: 1.同官,同样官职。2.同官,同一衙门为官。3.同官,同官县。现陕西省铜川市。查《辞海》“同官”条;同寮也。《诗·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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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第三回写道:“一时黛玉进入荣府……是:‘荣禧堂’;后有一行小字:‘某年月日书赐荣国公贾源’,……又有一副对联,乃是乌木联牌镶着錾金字迹,道是:座上珠玑昭日月,堂前黼黻焕烟霞。下面一行小字,是:‘世教弟勋袭东安郡王穆莳拜手书。’”而第十一回却写道:“方才南安郡王、东平郡王、西宁郡王、北静郡王四家王爷……都差人持名帖送寿礼来……”第十四回中也写到东平郡王等四家王爷路祭之事。由是观之,第三回所写“东安郡王”应为十一回、十四回中“东平郡王”之笔误。检南京图书馆藏戚本《石头记》,亦作“东安郡王”,可能从戚蓼生本开始就笔误了。笔误的缘由,或因写“平”即会联想到“平安”之“平”,而笔下即误写为“安”所致。或许有人会认为第三回“东安郡王穆莳”非第十一回、十四回中的“东平郡王”。诚然,荣国公贾源的世教弟,当然不会是后文中的“东平郡王”而应是他的孙子辈(见第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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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原是个不学无术的政治骗子,可是近年来却大谈其关于《红楼梦》的“研究”了。在与某外国“作家”关于《红楼梦》的一次谈话中,她大放厥词,毒汁四溅。将这篇“谈话”拿出来示众,能帮助我们认清江青这个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的狰狞面目。江青在与某外国“作家”的谈话过程中,曾经自称“半个红学家”。“红学家”而曰“半个”,这种称谓实在奇怪。表示谦虚吗?不!江青明明摆出了《红楼梦》研究权威的架势。联系她的一贯言行来考察,原来这是野心家的一种伪善。所谓“半个”,不过是“小卒”、“小小老百姓”的另一说法,是伪装自己、愚弄群众的一种手段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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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是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是一部女性的颂歌,它真正道出了中国女子千年来的苦痛宿命,也艺术地刻画出众多鲜活而美好的形象。《红楼梦》中的薛宝钗是作为封建“淑女”的标本和封建礼教的化身出场的,她头脑里装满了腐朽不堪的封建教条,处处站在叛逆者的对立面,喋喋不休地大谈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总以贞静为主”、只应“拣那正经书看”之类的说教。对林黛玉这样的叛逆者形象,象对待其他历史人物一样,我们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地予以评价,既要看到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进步性,又要看到她的局限性,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人物与我们的时代已经根本不能相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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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09,(1)
1《金陵法律评论》是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辑,《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出版的法学学术刊物。2《金陵法律评论》坚持自主、自律的编辑理念,以规范、创新为编辑的基本追求;编辑部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稿件原则在12000字左右,是否刊用以学术价值为唯一尺度。3《金陵法律评论》欢迎海内外学者惠赐作品,稿件类别包括论文、译文、评论以及学术随笔。译文敬请译者自行解决版权问题。4《金陵法律评论》采用国际学术刊物通行的注释体例,具体办法参见《〈金陵法律评论〉注释规范》。来稿一式两份并附英文标题,如属“论文”类别,另请附中英文摘要(Abstract)与关键词(Keywords),如有可能,打印稿件请同时提供软盘(存为Word或TXT文件)。本卷截稿时间:2009年6月20日出版时间:2009年6月30日5《金陵法律评论》每年分春季卷和秋季卷出版两卷。文章一经采用即通知作者。投稿之后,三个月未接到录用通知者,作者可将稿件改投他刊。因条件限制,一般情况下未录用稿件不予退还,祈作者谅解。6本刊已加入“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7来稿请寄:江苏省南京市文苑路1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金... 相似文献